杨宝柱无罪、更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的辩护意见

  • 2024-12-8 19: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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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宝柱无罪、更不构成非吸罪主犯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金晓光

审判长、审判员:

我担任杨宝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工作时间,杨宝柱2019年7月9日经招聘入职公司,试用期为二个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该事实。

2、杨宝柱与北京博康艾馨公司是劳动关系,与陈剑峰不是伙同关系,与景晓娜、李易伦也不是伙同关系,是工作关系。

3、杨宝柱2020年4月开始患甲状腺疾病,一直奔波在多家医院求医治疗,没有正常上班,特别是2020年6月6日杨宝柱鼻梁骨被人殴打骨折,一个月没有上班,有杨宝柱病历证明,一审已经提交。

4、杨宝柱无权提拔他人或销售人员,也无权晋升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的晋升由销售经理、销售总监和陈剑锋负责,陈剑锋还有总经理助理舒为及家族人员。

5、杨宝柱的工资是每月2万左右,没有公司分红和销售业绩提成,招聘杨宝柱时,公司承诺工资是2万左右,证据见冀旭飞2022年3月25日和2022年3月26日询问笔录(一审时已经提交)。杨宝柱2021年5月离职,冀旭飞接任杨宝柱人力资源总监工作,公司承诺给其工资是2万元,这与当初杨宝柱的一样,与公司业绩及销售无关。

6、杨宝柱的工资是劳动报酬,不属于违法所得,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公司违法,不应认定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如果这样就损害了国家的整个劳动法律制度和劳资关系,如果杨宝柱的工资属于违法所得,那么公司为其按月上缴的社会保险及个人应缴部分,是不是也是违法所得?

7、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杨宝柱2019年7月9日入职公司,9月9日以后转正,但2019年12月全国就出现大规模疫情,2020年公司几乎没有新开展业务,审计报告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是公司与客户在2017年、2018年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又重新签订的合同的数额,不属于新发生的非吸数额。另外,审计报告的非吸数额,还包括了北京博康艾馨公司以外的陈剑峰家族经营的全国公司的业务中的非吸数额,其中有陈剑锋妻子经营的天津公司、河北公司的业务非吸数额,还有陈剑锋个人的大笔大笔借款数额,检察员说,虽然是外地公司经营,但钱流入了北京博康艾馨公司财务,辩护人认为,流入北京博康艾馨公司财务,与杨宝柱没有关系。

8、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杨宝柱在外面开有其他公司,没有将北京博康艾馨公司的工作当成主要工作。

     杨宝柱2019年5月设立北京三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设立中视聚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杨宝柱有自己的公司和业务要开展,杨宝柱没有将北京博康艾馨公司的工作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杨宝柱与北京艾馨科技公司是劳动关系,陈剑峰是管理者,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均是劳动者,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他们与陈剑峰不是伙同关系,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杨宝柱不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景晓娜、杨宝柱在公安机关和法庭的供述均不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李易伦在法庭上陈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其经

过半年配合公安机关取证过程中知道的公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时并不知道,他不知道杨宝柱知道不知道。

3、杨宝柱不负责销售业务,也从未见过销售合同等

任何经济合同,不了解合同内容。

4、杨宝柱虽然参加数次公司高层会议,但会议上陈剑锋宣布的销售目标、政策等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容,没有返本付息的内容。

5、北京博康艾馨公司有律师法务,参加公司高层会议,并制定、修改公司合同,律师法务通过审查业务合同,深度接触公司业务尚不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杨宝柱等怎么能知道?

 三、一审法院认定杨宝柱为主犯更是错上加错,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属于单位犯罪。

  从案卷材料看,陈剑锋与成松平2011年从朋友处花几千元买下了北京博康艾鑫科技发展公司经营保健品,后又经营养生、旅游、医院、房地产开发、超市购物,其保健品名目繁多,各种各样,其有养老院,通过让老年人旅游及在养老院入住消费挣钱,其开有医院,通过让老年人体检及开展一些项目挣钱,其经营超市,通过发购物卡让人购物挣钱,其在经营过程中,2011年至2013年经营效益不好,2014年、2015年逐渐推出一些项目及返利,2017年又开展为绿卡消费。不接触业务的杨宝柱、景晓娜、李易伦很难知道其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整个是以单位形式运作和开展业务,养生、旅游、养老、房地产开发等全部是以单位形式开展,公司设有财务部,有十几个销售中心,每个销售中心都有销售总监和销售经理,公司为员工上社保,按月开工资,销售合同也是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报案人报案也是北京博康艾馨公司单位,民事起诉也是起诉单位,所以本案是单位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杨宝柱是主犯完全错误,杨宝柱没有策划、组织管理吸收公众资金,其仅仅工作一年多一点,杨宝柱入职前,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杨宝柱入职后,由于疫情,公司业务一直下滑,杨宝柱离职后,冀旭飞接任杨宝柱职务,公司仍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法院认为杨宝柱起策划作用,请问,杨宝柱入职公司前公司的经营是杨宝柱策划的吗?杨宝柱入职公司后,哪个非吸业务是杨宝柱策划的?哪个非吸业务是杨宝柱组织的?其策划、组织吸收的数额是多少?其因此获益是多少?

杨宝柱不管公司业务,没见过一份业务合同,完全不掌握公司的经营方式,不掌握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对吸收的资金更是无使用权,连个建议权都没有。

四、公诉机关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审理违法,剥夺和影响了上诉人的质证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玉鲲检察长曾委托检察人员答复辩护人,会协调大兴区法院合并审理,但并没有合并审理。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的被告人多达十几位,但大兴检察院却分案起诉,剥夺了法庭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和质证权利,严重妨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清,导致法院认定杨宝柱构成犯罪且为主犯的枉法判决,一审法院不讲天理,彻底丧失公正。

    综上,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杨宝柱为主犯更是枉法裁判,其将劳动者的工资认定为违法收入,损害了国家的劳动法律制度,杨宝柱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判杨宝柱无罪。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错误,还杨宝柱清白。

    

   杨宝柱辩护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2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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