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光律师关于王东不构成贪污罪、行贿罪的辩护词
关键字: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拆迁
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东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王东的辩护人,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王东没有与许福德商议购买西环南路一号院房屋。
法庭调查查明,王东2016年4月份就与高子寿达成一致,购买该1号院落。
许福德是2018年9月征收前二三个月出钱给王东,许福德给钱时没有说有杨军德的钱,没有说该院落是他找杨军德征收的。
二、西环南路1号院房屋的征收是合法征收,符合实际征收政策,王东确信征收是符合政策的,因为:
1、1号院附近的房子都被征收拆迁了,如西凉南市场住宅楼,尤其是1号院前面的啤酒厂房屋被征收拆除。
2、2017年的凉州区的征收公告中,第15项有西关小学东侧,南至烟草局,1号院房屋与烟草局相邻,有一部分在烟草局南边。
3、1号院平房属于棚改房屋,即使未列入2017年或2018年年度征收计划及公告中,也会列入在以后的年度征收计划及征收公告。
4、实际征收中,许多没有在征收公告的房屋也被征收,杨军德及苏坤文都陈述了这一情况,并且杨军德提供了证据,就是扣押在办案机关的其工作笔记。实际征收拆迁存在挂靠征收拆迁情况,如啤酒厂是挂靠拆迁,烟草公司一户是超范围拆迁
5、杨军德辩护人任星辉提交的文件证据证明没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普遍存在的。
6、在案证据证明征收1号院经过了住建局的审核,如住建局审核补偿款的环节,就包括审核其是否在征收范围,补偿款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7、1号院在2018年9月被征收,2020年被拆除,如果不符合城市改造规划及棚改计划,不可能被拆除。如果不符合城市改造规划,住建局应依法撤销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
8、杨军德在法庭上说区常务会议要求平房都要拆除。
- 王东不知道西环南路1号院房屋的征收是违法征收。
- 许福德没有告诉王东杨军德参与买房及1号院是违规
拆迁的情况
2023年9月17日上午9:33分至10:40分,调查人员在对许福德的讯问录像中,其中
9:34:调查人员问:王东知道不知道这个事情?
许福德答:王东不知道这个事情
调查人员问:王东不知道这个事情?
许福德答:最开始不知道,后头也知道了。
调查人员问:后头啥时间?
许福德答:后头也就一年过了。
王东的讯问笔录关于知道西环南路1号院不在拆迁范围,及与许福等商议把杨军德拉进来买房好拆迁掉不是王东说的,辩护人要求播放2023年8月12日对王东的讯问录像。王东在调查人员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是配合调查人员,王东说纪委监委某主任两次找他谈话,告诉他配合调查,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对其处罚(后面内容有省略)。
四、杨军德、许福德讯问笔录与高子寿询问笔录矛盾,该二人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高子寿询问笔录证实王东早在2016年4月份商谈购买1号院房屋,证明王东没有与许福德、杨军德合谋购买1号院。
2、杨军德对其讯问笔录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笔录不是杨军德的真实供述。许福德前后供述相矛盾,2023年9月17日9:34分讯问录音录像显示,许福德明确说王东是一年后知道的,即2019年知道的,这与其后供述相矛盾。
3、王东早在2016年4月份就购买了1号院,而徐福德出钱给王东是在征收之前的二三个月,就是2018年的7月份左右,这时1号院已进入摸底调查、评估阶段。
五、即使1号院不在年度征收计划中,也不能认定王东是犯罪行为。
1、王东一人购买1号院,许福德后期加入,王东没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主观故意,1号院迟早都会被征收、拆除。
- 1号院2018年9月被征收,2020年被拆除,政府的拆
除行为证明1号院属于城市改造规划。
3、1号院的补偿金额是经过评估公司评估的,不存在骗取补偿款的问题,关于虚假分户行为,是违反征收的行政管理规定,对其因分户多取得的补偿款应当依法收回,法律规定的是行政处理,没有规定属于犯罪。
4、杨军德不构成贪污罪,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高估房屋价值,1号院属于其任职公司负责的征收范围之内,他出钱购买房屋获得补偿款,充其量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本案如果杨军德没有出钱购买1号院,不可能对王东刑事立案。
5、1号院是在刑事立案前被拆除的,之所以被拆除,是因
为其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所以不能因为政府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如果有的话),而否定政府的征收行为,不应收回补偿款。
六、王东购买丹阳广场附近房屋获得征收补偿不构成贪污罪。
- 购买房屋是在征收公告之前购买,起诉书指控错误,
如果是征收公告后,出卖人也不会出卖房屋。赵某基证言及许福德、王东的供述关于购买的时间均不属实。
- 加盖二层是违反征收拆迁管理规定的,属于行政处
理的范畴,不属于刑法处理的对象。
七、关于指控的行贿罪。
1、起诉书的第1起指控不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民主路63号房屋符合征收政策,王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王东给徐福德钱,只是想让补偿款早点发下来,因为征收环节拖延不发补偿款。
2、起诉书的第2起指控
50651.55元是许福德扣着王东的补偿款不给王东发,不是王东送给他的,哪有送钱有零有整的,起诉书起诉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 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
该起王东给付许福德3万,不是10万,王东没有让其给杨军德,王东不认识杨军德,谁管理补偿款,王东不知道,王东给许福德是让其早点将补偿款给自己,被告人在调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实。由于金额较小,可不认为构成行贿罪。
- 第4起指控
不构成行贿罪,10万是姚某明向王东索要。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王东辩护人: 金晓律师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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