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锡林浩特市法院合议庭成员该不该回避?

  • 2024-8-13 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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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北京金晓光律师

存在激烈争议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本次审理的史永强、李燕英、杨琳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因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全部参与了史永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组织卖淫罪一案的审判,以下简称前案,由于本次起诉的史永强、李燕英、杨琳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包含在前案的审判当中,我们可以对比看看本次检察院的起诉书第5页第二段至第6页的第一段和锡林浩特市法院前案的判决书第305页倒数第一段至306页第二段,内容完全一样,区别仅仅是前案杨琳没有到案。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本次审判的案件与之前审判的是不是一个案子,回答是肯定的,被告人与前案的一致,犯罪事实是前面审判过的犯罪事实,区别就是杨琳之前没有在本案审理,而是在乌拉特前旗法院审理现在起诉书的第二部分涉嫌的组织卖淫罪事实,后因程序问题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再后移交锡林浩特市检察院向锡林浩特市法院起诉。

本次起诉的第一部分涉嫌犯罪在之前锡林浩特市法院审判过,包括杨琳涉嫌的犯罪事实,本次起诉实际上与前案是一个案子,根据刑诉法的解释,本次审理的属于前案的其他程序,合议庭人员应当回避。

除此之外,锡林浩特市法院在本次审理中还存在程序问题,就是前案史永强、李燕英、杨琳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史永强、李燕英在锡林浩特市法院审判,杨琳在乌拉特前旗法院审判,锡林浩特法院本次审理前,乌拉特前旗法院的判决被撤销,但锡林浩特市法院先前判决的关于本案部分没有被撤销,锡林浩特市法院前案的判决和本次锡林浩特市检察院的起诉均是认定他们三人共同犯组织卖淫罪,那么本次审判在没有撤销锡林浩特市法院前面判决或判项的情况下重新对原审事实进行审理,对杨琳进行判决,一是程序涉嫌违法,二是前面的判决或判项未撤销,后面将来对杨琳的判决不可能与前面的不一致,这样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请法院谨记。

李燕英辩护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24年8月1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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