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起劳务结算何以沦为“恶势力”犯罪?——宁夏回族农民工贺吉宝等人案件的法与理
23起劳务结算何以沦为“恶势力”犯罪?——宁夏回族农民工贺吉宝等人案件的法与理
文|北京金晓光律师
【编者按】 2026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一起涉及15名宁夏回族农民工、横跨冀鲁两省23起劳务纠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济南市济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边是公诉机关“隐瞒回族身份、敲诈勒索”的指控,一边是贺吉宝辩护律师“民事纠纷、用工单位违法”的无罪辩护。当公安机关将23起已经结算完毕的劳务结算重新立为刑事案件,当案件中建筑工地“不用回族”的不成文规定被视为合法,这起案件便不再仅仅是15个家庭的悲欢,而成为观察“民事纠纷刑事化”的边界及法律保护何种用工秩序的样本。
01济南市济阳区法院的开庭审理
2026年6月22日至26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一场牵动17个家庭的涉恶案件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席上,坐着宁夏回族农民工贺吉宝以及其他16名被告人,17名被告人中,有15位来自宁夏,系回族农民工,从年龄和苍老的面孔上看,他们大概得有一半是年过半百的,其他基本都在40岁以上,旁听席上则坐着他们远道而来的家人。贺吉宝等人被济南市济阳区检察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及恶势力集团犯罪,涉及河北、山东等地的23起劳务纠纷,涉案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辩护席上坐着约有20名左右的律师,除少数是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外,多数都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
在长达五天的开庭审理中,有被告人因身体疾病原因而短暂中断庭审,有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心脏不好,案卷材料还显示有人患有糖尿病,并且在打工中负伤,他们一些苍老的面孔很难与恶性敲诈勒索犯罪联系到一起。
随着庭审的一步步进行,揭示了一群西北回族打工者在跨省打工中的真实遭遇,以及一起刑事案件中的巨大程序争议与少数民族农民工劳动者权益等问题。
02从黄土高坡到齐鲁大地:打工者的“罪与罚”
贺吉宝,1968年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因西北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建筑工地稀少,为了能挣钱,他喊上一些回族老乡辗转河北、山东等地,靠给建筑工地打混凝土等大工和小工挣钱养家。而公诉机关则指控他们不是真实的打工挣钱,是敲诈勒索。
时间回溯到2023年至2024年间,贺吉宝等人先后在23个工地打工。每一次打工,他们都经历了相似的剧本:入职时,用工单位未在招工信息(如鱼泡网)中明示“不用回族”;工作中,他们付出了实际的劳动量,如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黎某太案中打混凝土1445方,第6起杨某勇案中,根据杨某勇一方提供的考勤记录,贺吉宝打了19个工,因工地项目部知晓其回族身份后要求工地老板解除合同,让他们结算拿钱走人,双方结算时也曾因结算金额发生纠纷,有的还报了警,民警出警后认为是民事劳务纠纷,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去法院解决,最后双方协商进行了结算。
然而,2025年初,济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获取线索后,将20起已和解的劳务结算重新立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指定由济阳分局管辖进行侦查,最终演变为一场针对17名被告人的刑事追诉。
03指控的逻辑:隐瞒回族身份与“劳务碰瓷”?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主要指控是:贺吉宝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隐瞒回族身份进入工地,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干一段时间后“亮明回族身份”逼迫用工方辞退,再以民族歧视、闹事上访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
在起诉书看来,贺吉宝等人在河北、山东等地流窜作案,利用少数民族身份作为勒索工具,欺压用工单位“被害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04贺吉宝的辩护律师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隐瞒回族身份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贺吉宝根本不是主动亮明什么回族身份,而是工地需要办理保险、安全等用工手续,要求贺吉宝等人提供身份证,项目部知道他们是回族后,要求工地老板解除劳务合同,双方属于民事劳务纠纷,且用工单位违法,贺吉宝等人没有威胁或要挟,其去项目部讲理或表示去项目部讲理,不属于违法,更不属于犯罪,贺吉宝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更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多数律师做了有罪罪轻辩护,包括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贺吉宝的辩护律师则做了无罪辩护,其从案件细节与程序两个维度,揭开了案件的另一面。
贺吉宝的辩护方主要陈述有:
1. 劳务的真实性:汗水不是伪装
23起案件的一些细节,证明贺吉宝等人没有“消极怠工”与“碰瓷”:
• 黎某太案:有黎某太签名按手印的结算单证实贺吉宝等人从4月1日干到5月2日,打了1445方混凝土,若不好好干活,怎能持续干30多天?
• 李某庆案: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地老板李某庆希望他们长期干,证明他们是真实干活的,不是敲诈勒索的。贺某某因一段时间工地没活干,中途请假离开几天到其他地方找活干,其跟地工地老板请假证明是服从管理。
• 工价核算:贺吉宝的辩护人对每一起结算进行市场比对。如张某案,按市场大工350元/天、小工260元/天计算,9人干11天应得25740元至34650元,用工方给3万元并不离谱;杨某德案算上5.1法定假日三倍工资与5月2日几天休息日双倍工资,应得7万余元,工地老板实付6.6万元亦在合理区间。
“结算单有整有零,是双方核对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结果,不是暴力威胁下的多给。” 辩护律师指出,公诉机关将用工单位私下违法不招回族的潜规则视为合法,将违法辞退后的民事结算说成是敲诈勒索。
2. 隐形的墙:工地里的“不成文规定”潜规则
公安机关的多份笔录披露了辞退被告人的真实动因。杨某章(张某案)称“工地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不用回族”;田某会(张泽某案)称“领导跟我说不用回民工人,想办法打发走”;刘某林(杨某勇案)坦言“工地一般不要回族”。
贺吉宝辩护律师陈述:招工信息未禁用回族,法律上没有规定不能用少数民族,且各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平等,公诉机关指控贺吉宝等人隐瞒回族身份进入工地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工地一般是先试用几天,觉得干活可以,才收取身份证办理安全教育或保险等手续,贺吉宝等回族农民工按工地要求提交身份证办理用工手续时,项目部知道是回族,随即要求工地老板解除合同,并不是贺吉宝等干了几天,亮明回族身份使工地辞退自己。当庭播放的录像显示,贺吉宝等人找项目部说理时言语理性,没有堵门、威胁等过激言行。案件属于民事劳务纠纷,且用人单位明显存在过错。
3. 程序之殇:无报案的“被害人”与规避的管辖
• 零报案立案:23起案件无一用工方主动报案。
济阳分局在核实济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交办的线索时,不是先向老板了解有关情况,而是先告知工地老板其“正在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给工地老板发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然后做询问笔录。
• 管辖连接点问题:河北发生的案件(如2023年黎某太、赵某案)济南市公安局无管辖权。警方先立2024年发生在济南的梁某某、董某某案,然后再立2023年在河北省发生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是制造管辖连接点,规避管辖。
• 分案起诉:被指控共同犯罪中的重要成员贺某某在贺吉宝一案中被指控为恶势力集团犯罪的重要成员,却被分案另行起诉。辩护律师认为这影响质证及法庭对有关事实的调查,违反刑诉法解释第220条。
• 取证瑕疵:17名被告人中8位是文盲,未提供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笔录与被告人表达一致,部分被告人当庭称遭办案人员诱供(“多拿一分钱就是敲诈”“不认就弄成主犯”等),一些笔录未全部给被告人看。
• 起诉缺陷:起诉书未列明23起案件“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济阳区法院未依刑诉法解释第218、219条要求补送即开庭,这关系到法院给被害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重要问题。
05法与理的扣问:刑、民边界何在?法律应保护什么样的用工秩序?
本案23起劳务结算都已经结算完毕,且公安机关出过警的,均认定为民事经济纠纷,济南市公安机关将之前定性的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是否合法?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分局在核实线索询问之前,告知工地老板他们是被害人,其正在办理敲诈勒索案件,这样做是否合法及妥当?这样会对存在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接下来的询问笔录产生怎样的影响?
用工单位在招工信息中没有明示不要回族,国家法律保护各民族平等就业,即使贺吉宝担心工地不要回族,在开始时没有告诉工地自己是回族,这是否构成刑法意义的隐瞒回族身份?
用工单位不用少数民族的“潜规则”,如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合法化保护,法理基础何在?
当这种不用少数民族的规定遭遇法律,司法机关应当维护哪种秩序?是维护用工单位的“潜规则”,还是维护少数民族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
贺吉宝等人的命运,有待山东法院的最终裁决。但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已留下沉重的注脚:在跨地域务工的大潮中,在每一起具体的司法案件里,程序正义不容打折,民族平等不容漠视,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的法治底线不容突破。
作者:金晓光律师
2026年7月18日于首都北京
支付宝
微信
Tags:
- 相关文章:
宁夏的贺吉宝等不构成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的辩护词(上) (2026-7-19 9:28:0)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