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的贺吉宝等不构成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的辩护词(上)
贺吉宝等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告贺吉宝无罪的辩护词( 上)
文|金晓光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担任贺吉宝涉嫌敲诈勒索罪及恶势力集团犯罪的辩护人,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20起双方已经和解达成协议的劳务结算,济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没有一起报案人、没有认真核实事实,以济阳分局侦查人员在向用工单位老板核实事实前告知老板是被害人,其正在办理贺吉宝等敲诈勒索案件取得的对用工单位老板的不真实陈述,先对后面在山东济南发生的两个劳务结算纠纷立案,然后再对先前在河北等地发生的劳务结算及其他结算立案,规避管辖。
2025年3月31日济南市公安局将案件指定由济阳分局管辖,但落款及盖章却是济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分局,刑事侦查分局或刑警支队无权指定管辖。
二、济阳区检察院未认真审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贺吉宝等人批捕,济阳分局侦查结束后,济南市公安局请求济南市检察院指定济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济阳区检察院由此取得审查起诉的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济阳区检察院将本案重要的人员贺某某分案起诉,影响法庭对事实的调查。
三、20起案件分布在河北、山东等地,济南市中级法院无权指定济阳区法院管辖。济阳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没有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济阳区法院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本案不符合开庭条件,因为不符合受理立案条件。
五、证据的取得违法
1、对被害人证据的取得存在违法情况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的取得存在诱供、威胁情况
杨某某在法庭上说“砸工地”是他们说的,李某某在法庭上说公安机关告诉他多拿一分钱就是敲诈勒索,马某某在法庭上讲警察说我敲诈勒索了,警察说你不认我就把你弄成主犯。有执法记录仪,有些笔录我看了有些没看直接签字了。马某某说其没有说贺吉宝故意透漏回民身份逼迫老板辞退,是警察说的。其他被告人也证明侦查人员存在诱供情况,见庭审笔录。
部分被告人陈述警察不给看笔录或不给看全部笔录,17位被告有8位文盲,公诉人未移交讯问录像,证明给被告人宣读了笔录及所做笔录与其表达一致。
23起案件,证人只有三位不是用工单位项目部的人员,其余基本全是,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3名证人当中,有2人证明贺吉宝等人是真实打工的,干的活是没有问题的。
六、法院审理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管辖问题、分案审理问题、法院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问题,不召开庭前会议,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等。
非法证据不予排除,不召开庭前会议,未要求公诉人就辩护人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合法性说明和举证。
对于辩护人请求通知检察院移送全部被告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和被告人是文盲的,未书面要求检察院移送,只是把辩护人的请求转告检察院。辩护人询问法庭时,回答称公诉人还未移送,移送了就通知你。 限制了辩护人阅卷的权利。
违法不并案审理。
七、贺吉宝完全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恶势力犯罪。济阳区检察院起诉书将用工单位私下里违法不招用回族工人的规定视为合法,将用工单位收集贺吉宝等打工者身份证办理手续,说成贺吉宝等人亮明身份使得被用工单位辞退。
下面对起诉书指控的23起敲诈勒索,每一起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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