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助设计院总经理辩护人金晓光的辩护意见
乌鲁木齐天助设计院总经理李金刚辩护人金晓光律师的辩护意见
金晓光,电话18601087319
一、对北露天坑生态恢复治理使用的是湖南省矿山充填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飞某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黄某设计院的技术设计,该技术设计为《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初步设计(代可研)》工程代号【1180-2015】,《12.24事故调查报告》)将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天助设计院的《方案》认定为该是工程的技术设计,与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符。事实和理由如下:
1、飞某股份公司在对北露天坑充填项目做的一系列实验的基础之上,2015年9月形成《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可研(代初设)》技术文件,该可研在2015年11月23日通过了专家评审。该可研对北露天坑充填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了研究和代替初步设计,得出结论北露天坑生态恢复治理项目是可行和安全的,见第3页1.2.2项目实施可行性和第84页的结论。公诉人对该可研的可行性、用途及安全性结论没有发表有效意见。
2、 2016年2月26日伊犁公司与飞某股份公司签订《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充填及地表露天坑生态恢复治理项目总包合同》。
3、2016年3月8日飞某股份公司与长春黄某设计院签订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阿希金矿《井下充填及地表露天坑生态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合同》。
4、2016年3月长春黄某设计院向伊犁公司交付《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初步设计(代可研)》工程代号【1180-2015】。
该初步设计第28页1.6项目目标及内容明确是:本项目的目标是根据矿方对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的需求,井下采空区充填能力70立方米/小时,地面露天坑充填能力90立方米/小时,确定合适的尾砂处置浓缩方式和输送、充填方案,并确定实施方式、充填工艺和自动化仪表控制等。
该初步设计不仅确定合适的尾砂处置浓缩方式,还有充填方案,实施方式、充填工艺及技术规范,而天助设计院编制的仅仅是其中的方案,该方案对尾砂回填的浓度要求是75%,飞某股份公司和长春黄某设计院的浓度是60%,天助设计院的充填方案是全部都要加水泥,而长春黄某设计院的初步设计是第二层以上可不添加水泥。
5、天助设计院要求保留保安矿柱,而长春黄某设计院设计是不保留矿柱。见飞某股份的可研(代初设)第3页最后一行,长春黄某设计院初步设计第26至27页,不保留矿柱在第27页第1行。
6、北露天坑运行成本分析及投资概算在长春黄某设计院初步设计第100页表10-5、10-6,在可研67页表10-5、10-6,含有对北露天坑每天有效充填18小时的成本分析概算。
公诉人辩称该初步设计是对浓密机等设备的设计与事实不符,请问:该设计里有没有北露天坑的充填方案和充填步骤及技术工艺和技术规范?
长春黄某设计院设计碎石直径小于16mm(毫米),技术工艺是通过皮带输送机输送至搅拌机进行混合均匀搅拌,并根据区域充填的不同部位,设计灰砂比1:20、1:30、1:40,在技术试验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对北露天坑充填进行技术设计:当进行地面露天坑充填时,铺设底板时要求基本不泌水、凝结后具有防渗水能力,此时建议采用灰砂比1:20,添加适量碎石骨料,当底板铺设完成,与底板接触部分建议采用灰砂比1:40进行第二层铺设;当第二层铺设完成后,既可以不添加水泥进行深锥浓密机浓密的底流料浆露天坑充填作业(该第34页)。
以上充分证明,伊犁公司对北路天坑充填是采用的长春黄某设计院的技术设计。
二、天助设计院对北露天坑的充填方案在飞某股份公司的《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可研(代初设)》和长春黄某设计院《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初步设计(代可研)》中都有。
长春黄某设计院的初步设计第46页:地面露天坑充填时,通过泵送加压经管道输距离充填站300米的露天坑,当尾矿膏体浆料用于底板铺设时,必须是基本不泌水、凝结后具有防渗水作用,此时可以采用灰砂比1:20(底层添加适量碎石);当地板铺设完成后,第二层铺设灰砂比1:40的料浆……,第二层铺设完成,向上堆放时尾矿膏体可不加水泥进行非胶结尾浆充填。
对露天坑充填的设计是第34页: 当进行地面露天坑充填时,铺设底板时要求基本不泌水、凝结后具有防渗水能力,此时建议采用灰砂比1:20,添加适量碎石骨料,当底板铺设完成,与底板接触部分建议采用灰砂比1:40进行第二层铺设;当第二层铺设完成后,既可以不添加水泥进行深锥浓密机浓密的底流料浆露天坑充填作业。
长春黄某设计院的初步设计添加碎石骨料,设计碎石直径小于16mm(毫米),技术工艺是通过皮带输送机输送至二级搅拌机进行混合均匀搅拌,并根据区域充填的不同部位,设计灰砂比1:20、1:30、1:40。
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设计不仅涵盖天助设计院的充填方案和配比,还有每一步骤的技术工艺和技术措施,并附有计算依据和实验依据参数及性能、条件分析, 其对北露天坑生态恢复治理按照设计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预算,包括每天充填18小时,晾晒6小时等每一步,对伊犁公司实施北露天坑的充填项目进行的是技术设计指导和交底。
三、天助设计院的《方案》在工程阶段属于方案阶段,不属于技术设计阶段。
方案与技术设计的区别是:
- 方案侧重于对项目的规划、目标的设定,而技术设计侧
重于将方案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步骤,强调操作性、技术性、和规范性,关注可行性与实施细节。
- 内容层次不同,方案内容粗略,技术设计内容细致,包
含材料、设备要求、操作步骤、技术参数等。
- 实施阶段不同
- 方案是项目前期策划、立项阶段,可以调整、修改,技
术设计是后期实施阶段,调整、修改侧重于细节和措施。
如果没有技术设计,天助设计院的方案不可能实施的。
事故调查报告认为天助设计院的《方案》存在重大技术缺陷:没有相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未对采坑边坡情况及地下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没有提出有针对性工程措施等,事故调查报告混淆了基本建设的程序,一个工程建设的程序是先有方案,经批准后,再有勘查和设计,然后是施工,方案经批准后进行立项,然后进行勘查和技术设计。事故调查报告为什么不提湖南省矿山充填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飞某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初步设计(代可研)》?
1978年4月22日国家纪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要求:“基本建设工作涉及的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的环节多,必须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一个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A、编制计划任务书;B、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C、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组织施工;D、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方案相当于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再进行勘察、设计,而伊犁公司委托的是湖南省矿山充填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飞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设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实错误。
如果天助设计院编制的《方案》是技术设计,那么要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空区和地面露天坑充填初步设计(代可研)》干什么?
四、北露天坑充填不固结的原因在于长春黄某设计院对北露天坑尾砂充填和井下充填的设计浓度不一致。其设计对北露天坑充填的浓度是60%,对井下的充填设计浓度是75%。
同样的尾砂浓密及输送至搅拌机,为什么井下凝固,而地面不凝固,是因为长春黄某设计院设计的浓度不一致,井下浓度是75%,北露天坑是60%,另外添加水泥不同,长春黄某设计院对井下的设计是充填水泥,地面北露天坑不填加水泥。
而天助设计院的方案对北露天坑的规划浓度是75%,并且始终添加水泥。
所以,北露天坑不凝固的原因是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设计,另外飞某股份公司对是否凝固做了应力分析计算,应由飞某股份公司和长春黄某设计院承担北露天坑不凝固的法律责任。
五、天助设计院的方案不存在缺陷,1430至1450米的保安矿柱和1385米至1400米安全隔离层在天助设计院编制方案阶段是存在的。1335米中断开采是在北露天坑的境界外。
这个辩护人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参见举证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对保安矿柱和安全隔离层被开采掉的时间认定与事实不符。
本辩护意见一、二、三、四、五阐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李金刚有罪的证据。
六、李金刚是天助设计院的总经理,未参与该项目的技术工作。
总经理李金刚的职责是经营、管理公司,自2013年担任总经理后,不再从事技术工作。
七、《12.24事故调查报告》和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李金刚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针对技术设计的设计单位人员,本案北露天坑生态恢复治理的设计单位是湖南省矿山充填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飞某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黄某设计院,大量的证据,尤其是书证均指向湖南省矿山充填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飞某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黄某设计院,唐伟作为伊犁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打底工作,他在法庭上明确说使用的是飞某股份公司的工艺。
天助设计院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伊犁州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认为方案符合法律规定,马鞍山研究院和兰州有色设计院均没有指出天助设计院方案违反法律。
综上,李金刚是冤枉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请依法宣判其无罪。
第二轮辩护意见:
第二轮辩护
第三个问题天助设计院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设计
-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不代表天助设计院的《方案》就是技术设计,这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建设工程勘探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不能确定方案属于技术设计,因为属于设计还需要符合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二十五条:编制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 项目批准文件
(四)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该条第三款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天助设计院的方案不符合以上规定,相反湖南飞某股份公司的可研(代初设)及长春黄某设计院的初步设计却完全符合以上规定,下面进行对比说明。
根据以上第十三条规定:编制方案不需要招投标,而技术设计需要招标投标。伊犁公司在2016年1月12日“关于启动《井下充填及地表露天坑生态恢复治理》工程报告中陈述因项目使用的是飞某股份公司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属于专有技术,基于专有技术的唯一性,其与飞某股份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可以不进行招标。这说明,其委托的是飞某股份公司进行总包设计。飞某股份公司又委托长春黄某设计院进行的设计。
根据第二十五条,天助设计院编制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批准文件。方案获得环保局批准后,长春黄某设计院取得了项目批准文件和立项决定。天助设计院的方案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而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设计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可以将天助设计院的方案和长春设计院的初步设计进行比对。
对照第二十六条,天助设计院的方案是估算,没有具体的材料、具体的型号及价钱,只是粗略估算 ,其7.1不能指导施工。而长春院初步设计第92页是投资概算,包括94页露天坑充填干路管路、管路控制阀组、自动控制系统、可研代初设第59页明确投资概算运行成本分析,长春设计院初步设计第100页还有地面露天坑充填运行成本分析、水泥、絮凝剂、电费、人工费、每天充填18小时的概算,而天助设计院的方案里没有。
关于主要设备材料,天助设计院的方案里没有,而长春黄某设计院的初步设计里有详细的材料,从大的设备,到小的螺母一一俱全。所以长春黄某设计院的初步设计才是关于北露天坑充填的设计,而天助设计院的只是方案,不能指导施工。
综上,天助设计院的方案不属于设计,属于方案阶段,而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设计有批准文件,经历可行性研究(代初设),决定不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由湖南飞某股份公司总承包,委托长春黄某设计院进行初步设计。
公诉人称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设计是设备的设计,完全与事实不符,请问:其34页、45页、46页是不是对北露天坑充填的设计?其不仅有充填方案,还有充填技术规范、措施及相应计算,指导施工。
方案关于引用武汉工程大学和飞某股份公司的实验报告问题。
武汉工程大学的研究是伊犁公司专门委托其针对阿西金矿北露天坑回填的研究,天助参考性引用部分结论,没有法律障碍。
关于引用飞某股份公司的报告,飞某股份公司没有新材料新工艺,其之所以不招标投标,是专有技术,其专门说明其技术成熟,曾在国内多家开展,不属于新工艺,其也没有新材料。所以不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天助设计院编制的方案没有缺陷,天助设计院要求保留1430米至1450米的保安矿柱,当时露天坑底的矿柱绝大多数是存在的,其要求保留的1385米至1400米隔离层也是存在的,隔离层是在2016年至2017年底被开采掉,开采矿柱和隔离层也证明了伊犁公司充填北露天坑使用的是长春黄某设计院的技术设计。关于勘查等,不属于方案阶段,1978年4月22日国家纪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要求:“基本建设工作涉及的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的环节多,必须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一个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A、编制计划任务书;B、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C、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组织施工;D、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关于立洲公司的试验,公诉人承认不是按照天助设计院的方案所做,其试验数据浓度60%是长春黄某设计院设计里的,天助设计院方案的浓度是75%,凭什么说是天助设计院方案里的?关于添加碎石,天助设计院的方案和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设计里都有添加碎石,天助设计院方案里没有碎石的大小,而长春黄某设计院和的设计里设计碎石直径要小于16mm(毫米),根据天助设计院的方案,无法确定碎石的大小,只有根据长春设计院的设计才能确定碎石的大小,所以立洲公司的试验是针对长春黄某设计院的设计,不是针对天助设计院的方案。
关于压滤,方案只是方案,不是技术工艺,压滤后干排尾砂含水率在25%,这是方案要求,能否实现,要靠技术设计和技术措施。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李金刚辩护人: 金晓光律师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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