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通辽包阿日山上诉一案应开庭审理
包阿日山不服通辽市奈曼旗法院判决,上诉到通辽市中级法院,辩护人多次要求通辽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开庭审理,但刑一庭法官只是限定时间要求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说会把辩护人的要求向领导转达。无奈,辩护人多次给通辽中院刑一庭领导打电话,并到信访室信访,又向政法委及内蒙高院反映。以下是情况反映。
上访人:金晓光,电话18601087319,系包阿日山辩护律师。
请求事项:1、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管辖违法,不能作为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2、对包阿日山上诉一案,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请求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五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管辖问题:包阿日山针对奈曼旗法院(2024)内052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上诉一案,该判决对蒙古族第一中学聚众斗殴罪案胡斯乐的犯罪进行了审判,通辽市中级法院在2008年作为第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其他同案被告人宝音合其格、额尔敦都愣、包学明、萨仁满都拉、那顺布和、孟根阿古拉、图步新吉日嘎拉、包阿日山、萨日吐拉、包铁桩以聚众斗殴罪进行了审判,判决书案号是(2008)通刑初字第16号,2025年通辽市中级法院又对(2008)通刑初字第16号原审进行了再审和判决,案号是(2024)内05刑再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五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胡斯乐的同案犯宝音合其格、额尔敦都愣、包学明、萨仁满都拉、那顺布和、孟根阿古拉、图步新吉日嘎拉、包阿日山、萨日吐拉、包铁桩都是以同一罪名聚众斗殴罪在2008年2月29日由通辽市检察院与韩国军故意杀人罪、萨出日拉吐故意伤害罪向通辽市中级法院起诉,由通辽市中级法院审判,被告人胡斯乐与宝音合其格、额尔敦都愣、包学明、萨仁满都拉、那顺布和、孟根阿古拉、图步新吉日嘎拉、包阿日山、萨日吐拉、包铁桩属于共同犯罪,系同案犯,根据以上规定,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同案犯额尔敦都愣、包学明、萨仁满都拉、那顺布和、孟根阿古拉、图步新吉日嘎拉、包阿日山、萨日吐拉、包铁桩由通辽市中级法院管辖并进行了审判,或者说同案犯宝音合其格、额尔敦都愣、包学明、萨仁满都拉、那顺布和、孟根阿古拉、图步新吉日嘎拉、包阿日山、萨日吐拉、包铁桩聚众斗殴罪一罪由上级法院,即通辽市中级法院审判,则全案由上级法院审判,所以,本案第3起胡斯乐聚众斗殴罪应由上级法院通辽市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审判,通辽市中级法院不能作为第二审法院审判,奈曼旗法院无权审判。本案是上诉人包阿日山与被告人胡斯乐、那顺布和、包铁桩、萨日吐拉、萨出日拉吐等共同犯罪案件和并案审理的案件,根据前述规定,共同犯罪或者其他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那顺布和、包铁桩、萨日吐拉、包阿日山一罪蒙古族第一中学聚众斗殴罪由上级法院通辽市中级法院审判,则本案共同犯罪全案及并案审理的全案应由上级法院通辽市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审判,奈曼旗法院无管辖权,通辽市中级法院目前作为第二审法院是错误的。其他共同犯罪简要说明如下,本案奈曼旗法院审理的第2起鲁北镇停车场聚众斗殴案,是被告人包铁桩、胡斯乐与上诉人包阿日山共同犯罪案件,本案审理的第4起星月洗浴聚众斗殴案是被告人包铁桩、胡斯乐、那顺布和与上诉人包阿日山共同犯罪案件,本案审理的第5起炮台山聚众斗殴案是包铁桩、萨出日拉吐等与上诉人共同犯罪案件,根据前述规定,共同犯罪或者其他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那顺布和、包铁桩、萨日吐拉、包阿日山一罪蒙古族第一中学门前聚众斗殴罪由上级法院通辽市中级法院审判,则本案共同犯罪全案及并案审理的全案由上级法院通辽市中级法院管辖审判。所以,本案全案应由通辽市中级法院管辖审判,通辽市中级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蒙古族第一中学聚众斗殴案,再作为第二审法院审理同案胡斯乐蒙古族第一中学聚众斗殴罪,再作为第二审法院审理包铁桩、胡斯乐、包阿日山第2起鲁北镇停车场聚众斗殴案,和被告人包铁桩、那顺布和、胡斯乐、包阿日山第4起星月洗浴聚众斗殴案。
二、关于开庭审理问题 通辽市奈曼旗法院审理的包阿日山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对于18年前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包阿日山日山没打人,没看见包阿日山打人,18年后的2023年公安机关对这些证人、被害人重新做询问笔录,都改变证言,说看见包阿日山打人,奈曼旗法院不采信18年前的证人、被害人证言,却采信18年后2023年的证言,包阿日山对所有的事实和证据都提出了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于敲诈勒索罪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王某一伙(当年已判刑)伙同包阿日山在霍林河大斜坡路段收费,当年拉煤的大车司机承认冬天确实上不去霍林河的大斜坡,承认得到了被告人的帮助,包阿日山雇佣有铲车帮助,本案所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说大车司机是自愿交费的,没有强迫及威胁,并且2014年1月份雪化时,包阿日山的人就撤离霍林河不再收费。而王某带的人仍然在收费,因为雪花了,拉煤大车不再需要帮助就能上去大斜坡了,王某一伙手持镐把、砍刀对大车司机进行威胁、恐吓,大车司机与之发生冲突并报警,王某一伙被抓及判刑。王某一伙有大车司机对他们的辨认笔录,而包阿日山这边没有大车司机的辨认笔录,大车司机没有辨认包阿日山这边的人手持镐把、砍刀强行收费,指控包阿日山强行收费的证据不足。即使认定包阿日山强行收费,也应当同案同判。王某及王某安排的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王某被判的缓刑,为什么十年后反倒判包阿日山敲诈勒索罪?并且判七年重刑。这样的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通辽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应当开庭审理。
另外,所谓敲诈勒索的金额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包阿日山得4.7万,不是10.7万。还有,通辽公安机关对包阿日山的讯问笔录许多是以非法方式收集获取,对于包阿日山明确指证的哪一天侦查人员以诱导、威胁方式取得的笔录,侦查机关则以误拔电源没有讯问录像、执法记录仪损坏没有讯问录像为由,拒绝提供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如2023年10月28日、12月21日等时间对包阿日山的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包阿日山及辩护人认为包铁桩2023年10月29日10时00分至10月29日11时30分在奈曼旗看守所的讯问笔录,萨日吐拉2023年10月28日10时40分至10月28日13时10分在奈曼旗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与事实严重不符,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况,侦查机关则以录像覆盖未及时刻录为由拒绝提供讯问录像,那么,其他时间段的讯问笔录的讯问录像为什么及时提取了,而偏偏包阿日山和辩护人提出的存在非法取证的讯问录像就没有及时提取呢?包阿日山辩护人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奈曼旗法院违法不排除,辩护人二审继续申请排除,这样的案件,没有不开庭的理由。 包阿日山恶势力集团犯罪,包阿日山和辩护人对相关证据均提出异议,应当开庭审理。另外,通辽侦查机关还存在对讯问录像进行剪接的情况。奈曼旗法院违法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将案件拔高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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