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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王振玉案发回重审后的上诉状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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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8-31 21:17:44 点击数:


【阅读提示】安徽亳州的王振玉及其家人涉嫌犯罪一案,金晓光律师担任王振玉的辩护人,谯城区法院判决后,王振玉及其家人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经过审理撤销谯城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仅去掉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减少一点量刑,仍然判决王振玉及家人寻衅滋事罪及恶势力犯罪,判决王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谯城区法院的判决对吗?请看王振玉第二次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焦点是对于没有(法定的)最高法院规定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没有让他人宣传,又是亲友邻居的存款,能否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对犯罪的规定是否应该明确规定?
寻衅滋事罪的焦点是大量的矛盾的言词证据能否采纳?在没有物证、书证、影像资料的情况下,能否按照对立面一方的言词证据判定王振玉及家人有罪?一些违背常识的言词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王振玉的上诉状篇幅比较长,既包括对谯城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的上诉陈述,又包括对谯城区法院判决所采纳的证据一一指出其相互矛盾之处和不符合常理之处,所以分三部分刊登。
接上诉状第一部分
王振玉案第二次上诉状的第二部分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及家人寻衅滋事罪完全是枉法判决。
(一)2013年丰水源西湖苑寻衅滋事案,王振玉只找了一次艾滋病人去要账,由于孟某当场报警,再没有去,并且没有王振华和孟桂香。一审判决认定王振玉找艾滋病人去三次要账不属实,一审判决完全不顾证人和被害人孟某的开始时真实的陈述,并且证人、被害人陈述相吻合。
1、王新有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询问笔录(卷380页)及其他二位一起去的假艾滋病人李艳生、真艾滋病人朱银环均证实第一次去要账,警察就来了,这也与孟某2019年4月18日和6月29日的询问笔录相吻合,孟某在这两份笔录中明确承认9月21日是第一次,他当时就报警了,报警有警察接处警的记录,是9月21日,所以一审判决认定的9月21日之前带艾滋病人去孟某家要账不属实。
2、一审判决认定的艾滋病人第三次去孟某家要账,王振玉没在场,不能证明王新有的行为是受王振玉安排,王新有称是王新志让他去的,王新志没有证明是王振玉安排。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书也是认为不能排除王新有是个人行为,尤其是孟某给了他5千元和一条烟,他就没有再去。
3、王振华和孟桂香没有与艾滋病人去,公诉人移送的王新有的很短的剪辑审讯录像,王新有明确陈述不能确定是他老婆。
4、王新有2020年10月13日讯问笔录(卷386页)说不认识王振华和孟桂香,没听说过这个名字,并且按有手印。
5、侦查人员的许多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没有签名,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没有补正或说明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马某某不是具体办案人,是部门负责人,其将自己手机号违法告诉孟某(见受案回执),结合王振玉及其家人陈述的公安办案人员威胁逼供的言行,不能排除与孟某串通陷害王振玉及其家人的情况,桑某某证实孟某让他跟王振玉谈谈,让王振玉拿点钱,要不然就会通过公安局的扫黑除恶斗争告王振玉,见《关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马某某涉嫌违纪问题核实情况报告》第6页(发回重审后补充侦查卷)。
王振玉只是违法找艾滋病人要账一次,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找艾滋病人要账三次以上,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也是孟某等人在后面的笔录中故意诬陷王振玉找艾滋病人去三次的原因,这一定是公安人员指使的,因为孟某2019年4月18日和6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两份笔录中均明确承认9月21日是第一次,他当时就报警了。
一审法院判决书第19页认定的书证(1)判决书等只能证明孟某欠王振玉的钱。(2)孟某雯的门诊费用清单是2016年6月,要债是2013年,完全不具备关联性,而且孟某雯的询问笔录说没把艾滋病要债当回事。(3)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只能证明王振玉9月21日找了一次艾滋病人去要债,王振玉承认。至于一审判决19页至25页认定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完全是与他们自己开始的证言及陈述相矛盾,见上诉人前面的陈述。
至于辨认笔录,王新有辨认出王振华是公安暗示的,有王新有的录音为证,公安办案人员指使证人构陷王振华。
(二)2015年万福大市场寻衅滋事案,王振玉、孟桂香、王梦伟都没有去,张某东及其家人和邻居串通做伪证。2015年3月王振华因为排尿困难,天天看病输液,3月10号住院,做手术,3月14日出院,出院后天天挂着瓶子输液,出院后还留置着尿管,怎么可能去要债,更不可能去辱骂他人,因为手术,伤口恢复等,5月份也没有完全恢复,不可能去要债及辱骂他人。张某东及其家人和邻居称2015年3月至10月,王振玉带领王振华、王梦伟、孟桂香到张某东家要债8次,因王振华提交了3月份住院看病的病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他们说的3月份的两次要账,如果王振华病历丢失,一审法院根据张某东等人的言词证据,就会判决王振玉带领王振华等人去了8次,多么恐怖!你们法官为什么不判断张某东等人的陈述和证言的真伪?你们没有办法判断吗?为什么不通知他们到庭陈述?你们法官对待审判工作就是这样敷衍了事吗?公安多次逼问孟桂香去了没有,孟桂香都坚称没有去。王梦伟当庭出示的短信和播放的录音证明,王振玉都是通过短信联系要账,你们为什么不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常理,2015年4月20日就起诉张某东了,这之后,王振玉不可能去到他家要账,都已经起诉了,还能再去他家一次又一次要账吗,这太违反逻辑了。
还有,2015年4月20日以后,如果王振玉和王梦伟(王刚)去了,张某东不可能一直认为王振玉和王刚是同一人,张某东询问笔录说过,一直不知道王振玉和王刚是两个人,以为是同一人,起诉到法院后才知道不是同一人。
张某东及其家人说王振玉带两个艾滋病人来要账,一审判决为什么不调查这两个艾滋病人是谁?叫什么?多大年龄?胖子还是瘦子?
法院凭什么认定王振玉带领王振华等人利用艾滋病人威胁张某东及家人?你们讲不讲理?
如果王振玉带领数人又骂又吵,作为证人的邻居不可能不去劝阻,但他们却说碍于面子赶紧走开,那么,张某东为啥又不要面子了,让他们去公安局作证呢?你们法官该不该调查?
辨认笔录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公安公告征集王振玉及其家人犯罪线索的情况,并贴有照片。证人没有去过他家,怎么可能根据照片辨认出去他家要债反骂的?违反常识太假了。
一审判决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判决书的认定,张某利的证言违背常识,且和其他证人证言矛盾,张某利和张某东已经离婚,如果有要账的来,他不可能在客厅呆着,呆着会被债权人看见要他也承担偿还责任的,张某东父母张某志、王凤兰陈述说她不在场,在二楼,张某利2020年11月14日在办案中心询问笔录,开头就明确说了不认识王振华、王刚,笔录里面却说是王振玉、王振华、王刚等人要债,明显矛盾; 张某艳2020年7月23日第二次询问笔录:
公安问: 你在上次的笔录中说到,有王振玉家属孟桂香到你家要过钱,你还不能辨认出来,这是怎么回事?
张某艳答:我不认识王振玉家属孟桂香,我上次说的时候只是怀疑,我不确定有这个人去我家要钱。张某艳明确说了他只是怀疑,不确定有孟桂香,公安办案人员后来又进行诱导。
张某艳2020年9月28日第三次询问笔录
公安诱导:你之前的笔录说王振玉的媳妇孟桂香也去你家要过钱,是吗?
:是的
张某艳明确说了她是怀疑,公安还在诱导。
王某亚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王振玉及家人去要债。
王某亚2020年9月17日询问笔录,不能证明是王振玉带人去张某东家要账反闹,他说没看清是谁,不能确定四次是否同一批人。
他说第1次是2015仲秋节前几天,我去(他家)超市买东西,没人,就听见他家居住的东面有吵闹和反骂的声音,六七个人,里面还有两个妇女,我一看找张某东要钱就赶紧走了,东西也没买。
王某亚说第二次,他骑电动车去张某东家东边饭店吃饭,路过他家,看到5、6个人在他家反闹,其中有一个中年妇女,当时我骑着电动车没有停。 骑车路过他家,没有停,不可能确定是谁。
王某亚说,第三次是八月十五之后,也见有几个人在张某东家大声反骂咋呼,路过,没细看。第四次也是这样,他说不能确定四次是否同一批人。
证人李某峰证言前后矛盾,李某峰2020年9月18日第1次询问笔录(117页)说,2015年从天热到天冷见过三四次要账的,有男有女,男的年龄有20多岁,也有40多岁的,这都是我在店里听到张某东超市里有人反骂的声音,我也不好意思去看,就在自己的店里朝张某东超市那边看,因为是牵涉到要账的事。他说他不好意思过去看,但李某峰2020年11月15日09时38分至19时40分询问笔录(第121页)询问长达10个小时,但笔录只有6页,极不正常,这份笔录他说第一次他过去看了,与他之前陈述完全矛盾。
李某峰说第2次要账,他说他没有去张某东家,那他怎么知道张某东没在家,张某东妻子在家,他怎么知道王振玉说的不还钱让公安局的来抓人,他怎么知道王刚骂的最多,孟桂香也骂了不少,去的人就是给王振玉助威的。他不在跟前,他怎么知道他们还要打张某东的妹妹?
李某峰说的第3次反闹,李某峰说他没在跟前,他怎么能看到王振玉、王刚、王振华、孟桂香4个人带着其他人到张某东家要账,他怎么看见王振玉进门就骂?怎么看见王刚骂的更凶,王振华、孟桂香也骂了。
李某峰说的 第4次,农历8月节之前,张某东在家。
而张某东陈述说,直到起诉,他才知道王振玉和王刚不是一人,4月20日起诉,如果王振玉同王刚一起要账了,张某东不可能不知道王振玉和王刚不是一个人,他们证言之间存在串通。
姜某证言明显是虚假证言。姜某2020年11月16日18时38分至19时16分询问笔录记载姜某住在张某东家西边,隔一条街,距离约20米。姜某说:2015年中旬的一天,我在张某东彩票店里正在购买彩票,突然从外面进来好几个人,当时张某东的父母亲在店里,这几个人问张某东在家吗?张某东的妈妈问:那几个人什么事?那几个人说张某东欠我们的钱,来找他几次了,都没找到。其中一个男的张嘴就骂;妈的逼,欠钱不还,孬可能孬掉。我一看事情不对,我就赶紧走了。如果王振玉2015年5月来要过债,2015年的中旬,也就是6月,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张某东的妈妈不可能不认识王振玉,不可能问他们来是因为什么事?姜某说和张某东家熟悉,如果来了好几人,这样骂人,男的女的都骂骂咧咧,姜某赶紧走掉,严重不合常识。
姜某说的第二次要账:中间隔了一段时间,有一天我在我门口玩,看到又来几个人到张某东超市里要账,进门就咋呼,吵了一阵,骂了一阵,因为我离张某东的超市稍微有点远,没听清楚具体吵骂的内容,就知道是找张某东要账的事,毕竟是邻居欠账的事,碍于情面,我也没有走近打听。如果真有这事,他离得远,他不可能知道是谁来的。
姜某说第三次要账:中间隔了一段时间,我在家门口玩,张某东的父母在家,还是这帮人,情绪和上次差不多,吵闹一阵子,骂了一阵子,反闹有30分钟,我也没上去打听具体情况,就知道找张某东要账的事。他家和张某东家隔一条街,他上次也没到跟前,他怎么能知道还是这帮人?
李某章证言,李某章说他是路过,没有停下,那么他不能证明是谁来要账,以及几次要账是否同一批人。
张某东陈述,张某东陈述2015年3月31日王振玉以王刚名义起诉周建民135万,另外4月20日,王振玉以王刚名义起诉周某民、张某东等四人偿还260万,他一直以为王振玉和王刚是一人,可见王振玉和王刚没有去过要账。其陈述王振玉多次带领家人要账辱骂完全不属实。3月份、4月份都起诉到法院了,怎么可能再找他去要账?
张某志证言虚假,张某志2020年7月19日9时48分至12时50分询问笔录说每次都是王振玉带去的,有一个男的说叫王刚,其中还有两个男的王振玉说是艾滋病人,还有两个女的,这些人比较固定,名字我叫不上来。如果张某志证言属实,张某东应该知道王振玉和王刚不是同一人。
张某志 2020年7月23日询问笔录说还有一次2015年底,一个说张某东之前还的是他爸的钱,和他没有关系,让我们还钱,还踢我们家的卷闸门,把卷闸门拉下来不让干生意,还在墙上贴了条子,限期我们还钱。这时候我听张某东说这人是王刚,是王振玉的儿子,之前去俺家要钱的每次都有他。张某志在7月19日询问笔录说,每次都是王振玉带去的,有一个男的说叫王刚,这次他又说不知道王刚,是张某东告诉他的,张某志陈述前后矛盾,和张某东证言也矛盾。其证言完全是虚假的。
至于书证,证明了早就向法院起诉,不可能去张某东家要账,短信证明了王振玉陈述的属实,他是打电话发短信要账,同时短信证明没有威胁、辱骂等。(未完待续)#以案说法##微普法##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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