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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张家口葛海龙涉黑案(节选)

来源:本站
时间:2022-2-12 20:27:02 点击数:


 文:葛海龙辩护人金晓光律师 

摘要:本文认为,河北省张家口的葛海龙、葛海斌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河北省枣强县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枣强县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1、有讯问录像证明对上诉人存在疲劳审讯,应当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排除;2、监视居住程序不合法,应排除监视居住期间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公诉人说指定监视居住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但没有拿出,在酒店监视居住,24小时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且由某保安公司负责监视居住,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完全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变相羁押,有被告人提出被电击、屁股坐烂等,公诉人未出示监控录像。3、存在诱供情况,笔录记录不真实。4、葛海龙、葛海斌完全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枣强县法院判决书认定的所有犯罪,没有一起是他俩共同犯罪的,所有的犯罪都是不同的犯罪团伙临时纠集,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

葛海龙等部分被告人已上诉,案件现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衡水市中级法院不可以书面审理,应依法开庭审理

衡水市枣强县法院判决书的错误主要是:

    一、枣强县法院判决书第283页称葛海龙的辩护人均不能向法庭提供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节的有效的、确切的线索和材料,这完全与事实不符,葛海龙2021年4月7日至14日在酒店被铐在铁椅子上7天不让睡觉,有2021年4月13日13:51至16:40公安机关在裕华派出所对葛海龙讯问录像,讯问录像15:36:50:,15:52:30:的对话和画面证明,枣强县法院判决书隐瞒事实,讯问录像15:36:50葛海龙显得疲倦,办案人员问:困了?葛海龙答:嗯,办案人员说精神不佳,葛海龙告知晚上睡不好,办案人员没有理会,继续审讯。15:52:30办案人员说今天看你有点疲倦,平常没有这样明显犯困的,昨晚睡长了吧,葛海龙告知,不是睡的,你想在椅子上铐着一睡就醒了,公安说睡不好,葛海龙回答嗯。讯问录像证实了葛海龙向法庭陈述在监视居住的房间7天一直坐在铁椅子上不让睡觉是属实的,证明办案单位对葛海龙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法庭在开庭第一天下午拒绝播放讯问视频这一时间的内容,休庭长达一个半小时,而后重新开庭,布不同意排非申请,告知被告人可以上诉。枣强县法院判决却说葛海龙的辩护人没有提供有效线索。
  齐中华在法庭上陈述在监视居住期间遭遇电击及用他妻子威胁他逼迫他签字的情况。齐中华2021年2月24日14时24分至15时23分的讯问笔录,1小时做了15页的笔录,1个小时能做15页的笔录吗?

      田向东在法庭上陈述监视居住期间一直被铐在铁椅子坐着,屁股都坐烂了,这是不是有效的证据线索?  

   葛嘉新、申晓杰详细陈述了办案人员把他们手指头用电线缠住,用手摇发电机电击逼迫他们按照办案人员意思交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有时间、有地点、有手摇发电机,这不是有效的证据线索吗?公诉人为什么不提供酒店的监控录像?为什么不让办案人员、监视居住的保安人员出庭作证?申晓杰遭刑讯逼供昏迷过去,醒来被吃速效救心丸似的药物,还有穿白大褂的医生在场,这是不是有效线索?法庭为什么不要求公诉人提供进出监视居住的酒店人员的登记记录,为什么不要求公诉人提供办案单位的用医记录及票据?

对于葛嘉新、申晓杰的的电击,仅靠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能够证明没有电击吗?为什么不提供监控录像?相反,公诉人提供的李某的情况说明证明衡水市中医医院急诊科跟衡水市公安局专案组存在合作,证明专案组违法执行监视居住,而不是公安机关执行,违反审、执相分离的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不合法。

关于所谓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特征是公安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枣强县法院在法庭调查期间不许其他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讯问笔录中是提前让背的,则被法庭打断,不让陈述,有的陈述讯问笔录里一些情况是办案人员告诉的,法庭不让陈述,不许辩护人发问与刑讯逼供及监视居住有关的问题,这可以调看法庭审理录音录像。

除了刑讯逼供不让睡觉疲劳审讯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存在诱导行为,关于一审判决采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的供述笔录,一些办案人员诱导或办案人员自己说,自己记录上去的,具体内容这里省略。

  二、 对本案被告人葛海斌等多数被告人大规模搞监居住长达数月,监视居住程序违法,枣强县法院决书第284页说公诉人提供了大量能够证明侦查机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据,公诉人说指定监视居住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就是河北公安厅的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公诉人一直未提供,枣强县法院在判决书没有陈述。

   监视居住地点在酒店,由专案组与支某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专案组执行,枣强县法院判决对此为什么不提?公诉人对张某嘉、支某佐、支某山的询问笔录证实了支某保安公司雇佣社会人员对酒店房间的被告人日夜24小时看守,不许离开监视居住房间,监视居住属于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保安人员完全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属于变相羁押,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根据《严格排非规定》的第四条,对于违法监视居住期间取得的被告人所有供述,应依法排除

   对于有前科的重大违法犯罪人员,衡水市公安机关当天抓获被告人刑事拘留后,不依法送看守所羁押,第二天送到酒店监视居住,违反法律规定,由专案组与支某保安公司签订合同(见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临时召集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看守关在酒店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不准离开房门,变相羁押被告人。这种由刑事拘留到监视居住,再到刑事拘留,再到逮捕送看守所的程序,违背法律规定,枣强县法院判决书为什么不提?

这些被告人的供述是法院给葛海龙定罪的证据,对于在监视居住期间取得的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予以排除。

   三、 葛海龙与葛海斌不存在共同犯罪,更不存在共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葛海龙与葛海斌不来往,没有组织领导4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点,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每一起犯罪就能看出,强县法院判决放纵公安和检察院的违法行为。龙仅仅与被告人秀利强、任磊、任利彪、苑海、亚东、杨盼等人有违法犯罪联系,与一审判决书其他几十名被告人没有联系,更没有共同犯罪?里来的犯罪组织?

一审判决第284页称形成以葛海斌、葛海龙为首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多名证人的证言和各被告人的供述在细节上相互认证,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取得的所谓你跟着杨盼,就等于间接跟着葛大葛二,是葛大葛二的人,你跟着优美,就等于是跟着葛大葛二,这是公安办案人员说的,有讯问录像为证,到了讯问笔录,都成了被告人自己说的话。

葛海龙从没有要求优美遵守什么,更没有要求任磊、任利彪遵守什么,至于齐中华、田向东、荣军、葛嘉新、李利、等等及和他们在一起的人,基本上是八杆子打不着。

判决书说二人在黑恶势力中树立地位,如果是这样,派出所、公安局、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能不接到报案或反映吗?从2007年至2019年,张家口有几次报警是关于葛海龙的?

判决书说通过笼络亲朋、招募小弟、雇佣人员等途径,以前追随的人员再次聚拢到他们身边,逐渐由恶势力发展坐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无根据之说,葛海龙拢络谁了,拿什么拢络的,招募谁了,怎样招募的,是公开招募还是秘密招募以前的有谁追谁葛海龙?他们是追随葛海斌,还是追随葛海龙?2007年回到张家口以后,与葛海斌在一起的,有几人聚拢到了葛海龙身边?葛海斌与葛海龙有没有来往,来往几次?请枣强县法院判决说清楚。

判决书第285页说多名证人和各被告人明确指认了该组织的众多成员,作为该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对其本人和组织其他成员参与实施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等加入组织的方式,以及组织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予以明确供认,证实了该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较为稳定的组织形式。法院没有看讯问录像,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要求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像,在开庭第一天的下午,枣强县法院合议庭成员离开审判席休庭一个多小时进行合议,后拒绝播放。讯问录像的一些时段内容证明了判决书以上所言是办案人员自己说的,有的是诱导被告人说的,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查清事实?明明是不同的犯罪团伙,公安办案人员归结为有的是直接跟着葛大葛二的,有的是间接跟着的,也算是葛大葛二的人,被告人明确说是和谁谁在一起开赌场挣钱,公安办案人员诱导说是混社会,然后诱导说是小弟,说谁谁是葛大葛二的人,你们也算是跟着葛大葛二的,办案人员不顾葛海龙跟葛海斌没有什么来往,笼统诱导成跟着葛大葛二,不加区分

判决书说多名被告人确认了该组织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枣强县法院判决书认定葛海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一共有38人,多名被告人确认有组织规约,这不能证明有规约,规约必须是组织成员人人知道,人人遵守,多名怎么能代替38位所谓组织成员?再说,判决书说多名被告人所确认,不是事实,看看讯问录像,就知道公安办案人员是怎么诱导被告人的?

关于经济特征,枣强县法院判决称葛海斌葛海龙通过有组织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壮大组织势力,扩大非法影响,以便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保险诈骗、帮人要账收取回扣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

判决书叙述不属实,3起聚众斗殴,只有第3起2017年3月的与葛海龙有关,其他2起与葛海龙没有任何关系,怎么能说葛海龙为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如果葛海龙有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的意图,怎么会从2007年至2019年十年期间,才有1起聚众斗殴?关于判决书说的2008年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也跟葛海龙毫无关系,怎么能说葛海龙为扩大组织影响?

关于寻衅滋事,除了与葛海龙无关的以及判决不属实的,有哪一起是葛海龙为扩大势力和影响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没有一起,也完全不具备组织性,葛海龙与葛海斌没有交集,哪来的组织?其他人的行为,硬往葛海龙头上扣。关于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葛海龙与葛海斌没有共同开设过赌场,没有共同实施过敲诈勒索,没有共同的经济来源,没有共同控制或支配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员开设赌场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葛海龙无权获取其经济利益,更谈不上支配。对于催收非法债务,别人欠葛海龙姨妈的债务,葛海龙去催要,怎么成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钱财?有的债务,葛海龙让任利彪去,与其他30多名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怎么成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钱财?葛海龙了谁?以什么样的黑社会组织护商?葛海斌给他人买房产、车辆与葛海龙有什么关系?

关于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判决书把张家口地区的犯罪,罗织到一起,搞大杂烩,他们的暴力性等与葛海龙无关,把他们的行为归结到葛海龙头上是法院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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