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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葛海龙涉黑案辩护词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10 14:33:11 点击数: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金晓光为张家口的葛海龙、葛海斌涉黑一案的辩护

原标题是:关于张家口市不存在以葛海斌、葛海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犯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受被告人葛海龙的委托和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和刘萍律师担任葛海龙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体罚、诱导被告人非法取证的情况,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能够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法庭未启动排非调查程序,驳回被告人、辩护人的排非申请,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上诉或向其他部门控告,令人吃惊。
公安机关非法取证,有被告人葛海龙的陈述,有齐中华当庭激烈的陈述,有葛嘉新、申晓杰详细的关于电击的描述,有田向东屁股坐烂的陈述,还有其他被告人欲陈述而被法庭打断不让陈述的情况。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合法收集证据,公诉人未提供监视居住期间的监控录像,侦查人员未出庭。

监视居住程序不合法,属于变相羁押。对于建议量刑高达20年以上数量达40多人的犯罪,公安机关搞监视居住,违反法律规定,由专案组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临时召集的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看守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这属于变相羁押,违背法律规定。公诉人说指定监视居住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但至今没有提供。
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完全不能成立。
1、葛海龙、葛海斌哥俩基本不来往,没有共同犯罪,这一点,从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犯罪就能看出。
2、葛海斌2007年回到张家口以后,搞房地产开发,不和其他被告人来往,特别是2012年后更是不与其他被告人来往,起诉书指控齐中华、田向东、陈熙、荣军、龚岩等是其小弟,没有证据,这些人也不与葛海龙来往。
3、与齐中华、田向东、陈熙、荣军、龚岩等在一起的犯罪团伙,他们不是葛海斌的下下级,也不是葛海龙的下下级。
4、所谓层级、大哥、小弟、组织、自己人,是公安部分侦查人员说的,有讯问录像为证。
5、没有组织规约
葛海斌只是在河北铭智房地产公司从事开发、拆迁时对田向东说过,不要打着自己的旗号办事以及不要欺负百姓,这是针对特定的房地产开发、拆迁工作,不是针对违法犯罪,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本案许多被告人都表示与葛海斌没有接触,不认识,所以这不是组织规约,组织规约必须是明示的,是要让所有组织成员知道,本案完全不是这样。
6、关于葛海龙殴打秀利强等人,是葛海龙与被打人之间的个例,不适用齐中华、田向东、荣军、龚岩等,不能认定是组织规约。
7、打架要狠,没有证据证明葛海斌对本案的被告人提出过这样的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葛海龙对本案所有被告人提出这一要求。
8、庭审中,公诉人出具的刀具等犯罪工具,不是葛海斌让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葛海斌让买的,同样也不是葛海龙让买的,葛海斌不知道,葛海龙不知道,这是属于冯景犯罪团伙的工具。
9、庭审调查发问中,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有很大的不一致,尤其是在组织特征方面,跟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不一致。
比如,关于2000年与王宏斌、史红旗打架一事,有的被告人说是被抓后办案人员告知的;对于王宏斌一伙被判刑的情况,部分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不知道,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对于葛海斌、葛海龙一审、二审曾被判刑的情况,一些被告人陈述并不知道,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任利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说2000年他上小学时就知道葛海斌、葛海龙与王宏斌火拼的事情,庭审中,他表示不知道。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说了葛海龙的三个爱好,包括爱好之一是吸毒后找小姐的情况,以及秀利强专门负责给他吸毒后找小姐。庭审中,辩护人对任利彪的发问中,任利彪说不知道葛海龙的爱好,当问秀利强给葛海龙找小姐的情况时,任利彪说我怎么知道?
关于小弟对大哥的称呼,部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说管葛海斌叫大哥,庭审中,被告人表示不认识葛海斌,没有叫过,辩护人就此多次发问,还被审判长嘲笑制止,说人家已经说过了,不认识,你怎么还问?
关于层级,庭审发问中,几乎所有被告人都不懂,但他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我们是有层级的,葛海斌、葛海龙是我们的大哥。
关于为什么愿意跟着优美等,部分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为了挣点钱,当辩护人进一步发问,还有什么原因没有,他们表示没有,辩护人让被告人再想一想,审判长嘲笑辩护人,人家已经说了,你怎么还让他再想一想?制止辩护人发问,而他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跟着能挣钱,有面子,到哪不受欺负,跟着优美,优美是大哥,优美跟着葛海斌、葛海龙,我们也就等于跟着葛海斌、葛海龙,出事了,大哥给平事,跟着葛海斌、葛海龙有面子。
还有许多与公安机关供述不一致的地方,不一一列举。
10、葛海龙、葛海斌对起诉的其他被告人没有人身控制作用,一大堆被告人连认识都不认识,怎么谈控制?与葛海龙联系比较多的是优美、任磊、任利彪、杨盼,葛海龙对他们也没有控制性,葛海斌更没有控制性,没有来往。
三、关于经济特征
葛海斌、葛海龙没有共同的经济来源,指控的赌场获利也相互不相干,葛海龙、葛海斌对其他被告人开设的赌场也无权获利。葛海龙没有为犯罪团伙提供运输工具及作案刀具,葛海龙没有用自己的钱为其他被告人员提供犯罪支撑,没有用钱为其他被告人平事。
公诉人指控葛海龙在赌场中获利数千万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没有查获的资金,没有查获的赌徒的证言,没有赌场的支出收入记录,没有赌局的赌盘大小,赌场的人数规模,什么都没有,有的就是随时可以变化的口供,公诉人作为审查起诉机关,用这些口供来指控,难以成立。
四、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
不否认指控的犯罪具有暴力特征,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但实施暴力的都是不同的犯罪团伙,没有证据证明是葛海龙、葛海斌组织实施的。这些犯罪,没有组织策划、没有组织汇报、总结,没有表彰、奖励,这些犯罪是不同犯罪团伙的犯罪。
葛海龙的一些要债行为,与葛海斌无关,与齐中华、田向东、荣军、龚岩无关,仅仅与秀利强、任磊、任利彪、杨盼等人有关,是团伙犯罪,其造成的危害与其他被告人无关,不能认为是以葛海龙、葛海斌为首的犯罪组织实施。这些要债行为也不属于欺压百姓,对方是特定债务人,一些债务人逃避还债的义务,连人都找不到,一些赌债,他们是违法的赌博,要债中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处理,不属于黑社会性质欺压百姓。
没有证据证明葛海龙、葛海斌对这些犯罪具有控制性,没有证据证明葛海龙对张家口的游戏厅控制,更没有葛海斌控制了张家口游戏厅赌博场所的控制证据,对游戏厅的敲诈勒索是犯罪团伙实施,不存在以葛海龙、葛海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一些百姓遭到犯罪人员的欺负滋扰、侵害都进行了报警和多次报警,比如董某福、董某被寻衅滋事一案,桥西区橡胶厂家属院拆迁一案,贾香某、武小某一案,都进行了报警。
五、谈谈法庭调查审判的作用
法律规定公诉人所有的证据都应当经过法庭的质证才能予以认定,党中央强调要以审判为中心,这些都说明法庭调查的重要,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没有考虑法庭的调查、举证、质证情况,没有考虑被告人的陈述,没有考虑辩护人的质证,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与法律相悖,不应被法院采纳。
六、 三十多位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能取代人民法院的调查,不能因此认定存在以葛海龙、葛海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认罪认罚一方面是因为犯有罪行,有想获得从轻处理的意愿,另一方面,他们不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团伙犯罪的边界区别,同时,他们也害怕取消认罪认罚会加重对他们的处罚,庭审中一部分被告人就流露出了这种担忧,比如,田向东在法庭上说的“认了,认了”,还有被告人提出询问如实供述会不会取消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排名在后面的被告人,是否定黑对他们处罚影响不大。所以法庭应本着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查清事实,不能以大多数认罪认罚来认定本案是以葛海龙葛海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七、法庭没有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部分被告人陈述到有关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的情况,就被审判员打断,让以后再说及庭下再说,不许辩护人就其他被告人证据的合法性发问等等,对被告人讲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节,就问是否自愿认罪认罚?这些都是不合法、不妥当的,不利于被告人如实陈述,不利于法庭查清事实。
八、 公诉意见中关于挽救被告人的公诉意见
辩护人赞成公诉人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公诉意见,但是辩护人指出,只有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排除非法证据,不枉不纵,才能真正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使得被告人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否则公诉人的美好希望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九、关于具体的犯罪罪名
指控的所有犯罪都是团伙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属性犯罪,对于这些犯罪应当按照个罪依法处罚,与葛海斌无关的,不能追究葛海斌的刑事责任,与葛海龙无关的不能追究葛海龙的刑事责任。从法庭调查的质证程序来看,每一起指控都不许其他被告人参加,这实际上是法庭也认为这些犯罪与其他被告人无关。如果本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控的每一起组织成员犯罪,其他组织成员都应参加听取法庭的调查质证,他们有权了解对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指控和质证,法庭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
最后,希望法庭能公正审理,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关于具体罪名的书面辩护意见,辩护人分开单独书写。

葛海龙辩护人:       金晓光、刘萍律师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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