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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玉案系列三:扫黑除恶不能违背常识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21-9-3 11:59:57 点击数:


  北京资深刑辩律师金晓光办的案子,对于每一件指控都深入剖析,精益求精

 

 

安徽亳州王振玉涉嫌寻衅滋事案,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至10月,王振玉带领王振华、王梦伟等人8次到张振东家要账,辱骂、恐吓,还有艾滋病人,其中3月份就去了二次,事实是2015年3月王振华因排尿困难、肾积水等到医院医治、住院手术、出院后尿管留置体内5天、打点滴输液等,不可能去要账,除此之外,起诉书还有违背常识的地方。

违背常识之一是:2015年4月20日王振玉就向法院起诉张振东了,都交给法院审理了,5月、6月、7月、8月、10月不可能再去找张振东要账。

违背常识之二:说王振玉带领儿子王梦伟一起去了,如果王梦伟去了,张振东不可能一直认为王振玉和王梦伟是一个人。

违背常识之三:如果有艾滋病人去了,法庭应该要求公诉人举出艾滋病人姓名、身份。没有真凭实据,没有物证、书证、也没有报警记录,就凭有严重利害关系的债务人方面之词,不可能认定王振玉带领艾滋病人去要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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