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玉案系列之一:排尿困难住院前后能否去要债和寻衅滋事?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金晓光办理的案件
#王振华手术前、手术后期间的3月份,能否要债寻衅滋事?#请看北京著名刑事律师金晓光的分析
安徽亳州的王振玉及其弟弟王振华、妻子孟桂香、儿子王孟伟被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2015年3月份王振华肾结石、积水、排尿困难十多天,3月10日住院手术,3月14日出院,出院后尿管留置5天,还输液打点滴。但5年后的2020年,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根据债务人的陈述和邻居的证言等,认定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振玉带领王振华等去张振东家要债、辱骂、恐吓长达半小时,还有一次也是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振玉带领王振华、王孟伟去张振东家要债辱骂、恐吓、反闹,而真实的病历记载书证是王振华被肾结石、积水和排尿困难所困十多天,直到3月10日住院手术,3月14日出院,出院后尿管留置5天,出院后还要打点滴输液。王振华在这样的病情下,能在3月份的2天里去要债寻衅滋事吗?扫黑除恶不能违背常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能光凭债务人和邻居的说法,债务人和邻居是否存在商量串通的情况?而且债务人是有严重经济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有,说去张振东家有艾滋病人要债,有艾滋病人姓名和身份吗?没有真凭实据,仅凭说辞能认定吗?
给人定罪要讲证据确凿,当年冤判佘祥林、赵作海杀人,公安也都有证据,法院判决也说那些证据能够证明佘祥林、赵作海杀了人,但那些证据是怎么来的?证据是否确凿可靠?
希望亳州市谯城区法院重视律师的意见,避免冤案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