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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玉不构成非吸、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词

来源:本站
时间:2021-8-15 11:59:32 点击数:


【学习与争鸣】2015年3月安徽亳州的王振华因排尿困难住院手术,出院还留置尿管数日,却被指控3月份左右二次跟随其哥哥王振玉要债寻衅滋事;2014年8月25日王振玉还借给债务人4万元,却被指控为8月份左右因要债非法侵入该债务人住宅。指控到张振东家要债有艾滋病人,是否应该拿出真凭实据?指控穿马夹要债是否也应拿出真凭实据?债务人陈述及邻居证言是否完全可靠可信?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公开宣传,对35位分别是亲戚、邻居、亲家邻居等的借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一步,如果认定是,亲戚的借贷数额应否计入?酒友的借贷数额应否计入?如何认定涉恶?请看北京著名刑事律师金晓光亲自办理该案的辩护词。

王振玉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及不构成涉恶的辩护词(有删减)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振玉的委托和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王振玉的辩护人,现在依法发表辩护意见:

一、王振玉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35位借款的出借人分别是王振玉的乡里邻居、王振玉亲家的乡里邻居,还有王振玉的堂兄,王振玉姑爷的堂兄以及王振玉的酒友、棋友,详见质证意见,他们不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人。

2、 王振玉没有向社会宣传吸收他人资金,这有许多公安收集的出借人的陈述,详见证据质证意见。

3、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资质。

    4、案件的来源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王振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指控的2013年丰水源西湖苑寻衅滋事案

 1、 找孟超索要欠款,是因为电话联系孟超,不还钱,还躲避王振玉。

   2、到其单位找领导反映也无济于事,王振玉只找了一次艾滋病人,由于孟超报警,再没有找。起诉书指控的其他找艾滋病人要账不属实,指控的王振玉误将孟某雯认成史某红拦住索要债务,不属实,没有证据证明。

   3、王振华和孟桂香没有和王振玉去孟超家要债,更没有与艾滋病人去,公诉人移送的王新友的很短的剪辑审讯录像,王新友明确陈述不能确定是他老婆。

  4、王振玉没有辱骂孟超及家人,指控不属实。

  5、9月21日孟超报警,刚刚报警,剩下的9天里王振玉不可能再两次去要账,更不可能带着艾滋病人,这也不符合常识。孟超报警后,王振玉就起诉了。

  6、侦查人员的许多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没有签名,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没有补正或说明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孟超一直拒不还钱,王振玉几次找孟超单位领导反映无济于事,无奈的情况下同意艾滋病人去了一次,且公安已经出警,告知双方到法院解决,王振玉没有再找艾滋病人,不久就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振玉要债不当或违法,不属于寻衅滋事,没有造成后果,也够不上犯罪。

 

 (二)2015年万福大市场寻衅滋事案

 

张振东陈述和其家人证言及邻居证言完全不能证明王振玉去张振东家要债8次,不能证明孟桂香和王梦伟去过,王振华供述他和王振玉只去过一次,没有威胁,辱骂。

起诉书根据债务人,也就是被执行人的虚假陈述,称王振玉利用艾滋病人威胁,如果有艾滋病人,债务人不可能不报警,债务人都是做生意的,有一定法律常识,如果有艾滋病人去要账,不可能不报警。辩护人请公诉人找出艾滋病病人,拿出真凭实据,在案证据没有任何书证、照片证明有辱骂威胁及艾滋病人,证人陈述违背常识;王刚如果去了,张振东不可能一直认为王振玉和王刚是同一人;2015年4月20日就起诉了,这之后,王振玉不可能去到他家要债;辨认笔录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公安公告征集王振玉及其家人犯罪线索的情况,并贴有照片,证人说没有去过他家,不可能认识去他家要债反骂的人。如果有艾滋病人要债,把他妈吓病闺女吓病,不可能不找王振玉赔偿,不可能不报警,或打电话发短信说这事,如果多人又骂又吵,邻居不可能不去劝阻,邻居称出于面子见了反而赶紧溜掉,完全是违背常识的虚假证言。

2015年3月王振华因为排尿困难看病输液,效果不明显,3月10号住院,做手术,3月14日出院,出院后还挂着瓶子输液,还留置着尿管一段时间,怎么可能去要债,更不可能去辱骂他人,因为手术,伤口恢复等,5月份也没有完全恢复,不可能去要债及辱骂他人。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至10月,王振玉带领王振华、王梦伟、孟桂香到张振东家要债8次,不仅没有真凭实据,且有相反证据否定,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公安办案人员多次逼问孟桂香去了没有,孟桂香都坚称没有去。

 

  (三)2016年赵桥集寻衅滋事案

 

   是孟桂香、王淑兰和王敏相互骂架,王振玉并没有去。李井红家境条件好,开出租车,又经营生意,却不还钱,孟桂香看见他家境如此之好,却不还钱,生气指责债务人,才发生孟桂香和王敏相互争吵。

  没有证据证明穿马甲,王振玉的供述是办案民警周某拿王振玉女儿威胁下所说,辩护人申请排非,公诉人拒不移送审讯录像,也不播放特定时段审讯录像,法庭没有主持公正,偏袒公诉人。

  合法债务,要债发生轻微吵架,完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2016年瑞草中药饮片厂寻衅滋事案

  起诉书指控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1、不能证明王刚去了,孟桂香说王刚没去,王振华说他和王振玉去的,王刚自己也说没去。

  没有一份客观证据证明王梦伟去了,除了债务人一家三口的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

2、王振玉不可能带其他陌生人,没有打架,带陌生人干什么?

张亮夫妻说带的年轻人在院子里转悠,转悠而不要账,这不符合常识。而且,没有一个陌生人或年轻人的名字及辨认情况,全靠债务人一家三口的言辞。如果请有陌生人,谁请的,花多少钱,请的谁,拿出证据来。

3、没有证据证明王振玉、王振华辱骂、反闹,相反,张震开始的询问笔录说王振玉及家人没有辱骂,没有反闹,就是来了要账,什么也不说,所以他认为是软暴力。

4、张亮说第一次来要账后,他找了些钱给王振玉,既然找了些钱给,王振玉不可能过几天又带家人来辱骂要钱。

5、张亮说每次来要钱都给些才走,王振玉每次都打有条子,请公诉人拿出条子来证明债务人说的话。

6、如果真有穿马夹,影响中药饮片厂生意,不可能不报警,如果有车挡门口,更是不可能不报警。

7、 起诉书说每次反闹几个小时,然后被劝离开,这不符合生活常识。如果说去穿马夹反闹,每次闹几小时就离开,在没有报警,没有给钱的情况下,不可能离开,起诉书所述违反生活常识。

8、 中药饮片厂都有摄像头,辩护人提交的抖音证据证明,债务人欠他人债务多年不还,债权人无奈发抖音诉说,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常识和经验,如果王振玉家人去辱骂、反闹,张亮、梁影不可能不保存录像,不可能不拍几张照片。

9、 孟桂香说去了几次都是很客气,梁军还带着去过,没有吵闹。

   正当的要债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寻衅滋事,更不能认定为犯罪。

 

(五)王振玉等人涉嫌寻衅滋滋事案

起诉书指控的王振玉等人涉嫌13次寻衅滋事行为没有1次能够成立,详见下面分析说明。

第1次、

秦显灵说的王振玉、王振华、孟桂香到她学校闹与校长孟凡良说的矛盾,校长没看见骂人,就是要她还钱,没注意到有其他人,如果还有男的和女的骂、闹,校长不会不注意。

孟凡良校长看见有人在集体办公室问秦显灵要钱,什么时候还,秦显灵说丈夫不在家,他借你们的钱,你问他要去,有没有骂我记不清了,校长把男的叫到办公室告诉他不能到学校要,可以去家里,可以法律手段,男的就走了。

李自才说的与校长孟凡良说的矛盾,孟校长说他劝说后,男的就离开了,李自才说的那几个人没有走,另外李自才说三人年龄都是三十多岁,这说明三人不是王振玉和王振华及孟桂香,也可能是其他人。

孟桂香否认自己去过。

李某良在外面欠债多,又犯有职务侵占罪,不排除有其他人来要债。

第2次、秦金玲询问笔录,秦金玲不在场,是听秦显灵说的,秦显灵也没出门,不能证明到她家要债的是王振玉、王振华和孟桂香。

李心平询问笔录只是证明有人在他家墙上写欠债还钱字等,不能证明是王振玉干的。

家门口有人讨债闹,秦显灵吓的没敢出来,她不能确切看到是谁来要债,他说的与包村干部乔石说的矛盾,乔石没见三个人,就一个人,也没骂,墙上的字之前就有。

包村干部证明乔小石带着一位要债的到李某良家,当时家里墙面上就有要债的语言,这人并没有涂写。

3、(以下直接用阿拉伯数字代表起诉书指控的第几次,省略第和次)

   李志峰不在场,徐红陈述与证人陈述有矛盾,徐红陈述三人在她家里骂,证人陈述是在门口;徐红陈述4、5岁的儿子咬王振玉的儿子,王振玉的儿子一把将她推倒,不符合常识,四五岁小,咬不了人,尤其是如果家里来了三个陌生大人,孩子会害怕,躲在母亲后面;证人陈述在门口骂的三人,无法证明是王振华和他丈母娘及王梦伟;询问笔录后面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属于违法证据,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不能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不予采纳。

   三个证人陈述是发生在门口,徐红陈述是发生在她家里,且三个证人不能证明三个人是谁,没有辨认笔录。

4、丁峰没有提到有王梦伟,只说有一年轻男子,丁峰说过认不出人,不具备辨认条件。

吴痛快第一次笔录没有提有年轻男子,说记不住了,对话也没有年轻男子的对话,第二次笔录说有年轻男子,第二次笔录明显存在诱导。同车的颜令令没有说有年轻人,提到的对话也没有年轻人。车是否被开走,没有报警,不能证明车被强行开走。

王振华供述丁峰好面子,自己开车到金屋房产的。

颜令令2020年9月15日的笔录没有提到有年轻人,包括他们之间的对话,没有提到有年轻人。

   综合判断,是否开走车或是否强行开走车,因为没有报警,缺乏证据认定。

5、因为丁峰是法院的被执行人,王振玉按照法院的要求寻找被执行人并报告法院,由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这不是无故生非,不属于寻衅滋事。

6、刘圆圆证词证明王梦伟没有威胁、辱骂,不仅没有还劝阻他妈。

沈乾坤不在现场,好赌博,债务缠身,其所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梁敏年龄大了,其证言与刘圆圆矛盾,不能证明王梦伟有威胁、辱骂、强迫行为,梁敏所言为孤证,且与刘圆圆证词矛盾。

孟桂香的陈述属实,是他儿子和他争吵,身体撞在卷闸门上。

张宝诗2020、9、3询问笔录

张宝诗不在场,他是听他家属说的。王梦伟不可能用砖头砸门,一是有刘圆圆带着去到他婆婆家,他没有必要,他也没见到老婆婆,没发生争吵,不可能砸门,二是她一直劝阻他母亲不要闹不要骂,说他砸门不符合逻辑。

孔祥兰说的不是事实,如果是拿砖头砰砰砸门,门上一定会有很多坑,他老公回家后不会从里面往外推了推就好的,王梦伟不可能骂骂唧唧,他都不让他妈骂,他自己能骂吗?不可能。

孟桂香说的可信,因为她离婚了,她还1万元钱要让婆婆知道,所以去。

7、孟桂香和刘圆圆发生打架,是刘圆圆先前欠条上写的假名,不是无事生非。

8、2015年4月20日王振玉就起诉了张振东,8月份不可能通知他到金屋房产去。

9、张振东没有下车,不存在辱骂,王振玉已经通知法院,张振东是被执行人,法院让王振玉协助法院查找张振东,并提供线索。王振玉把张振东截住并报告法院,不是寻衅滋事。

10、王振华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不可能抢得过张振东,张振东是债务人,心里理亏,他是自愿开车到金屋房产的。

11、孟桂香没有到李欢欢家反骂,只是要钱催他搬家。

李欢欢不在家,其陈述是传来证据,其母亲张凤娥2020年11月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说就孟桂香催着搬家,其他人都没说啥,也没有人打,没有人骂我们。张凤娥2020年11月24日笔录与第一次的矛盾很大,是债务人串通之后的虚假证词。

   蒋利娅2020年1月4日询问笔录不合逻辑,没有李欢欢,及其家人,孟桂香骑车拉着老太太,下车说李欢欢欠钱把房子抵给她了骂几句娘十多分钟就走了,不合生活常识。

12、没有反骂。

13、王梦杰根本没有反闹。

杨晓满说王振玉女儿去到她单位反闹两次,没有证据证明。何晓艳(杨晓满同事)证明那个三十多的女的没有骂人,没有闹,只是说欠钱来要一次一次的,就是不还,打电话不接,说给钱就是不还,时间没有十分钟。不是寻衅滋事,也不是骚扰。

赵允秀说的不是事实,如果年轻女的躺在地上,何晓艳不可能看不到,行政办公中心都有录像,公诉人没有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寻衅滋事罪是随意殴打他人、无故生非、呈强斗狠,公诉机关指控的是王振玉要债的情况,完全不适用寻衅滋事罪。除了第一个孟超案件有一次雇佣艾滋病人,属于不当要债或违法要债外,其他只有个别的是孟桂香因要债与他人发生吵架的行为,不属于随意辱骂他人,且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完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要债不当或因违法要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法律依据。

关于第五类所谓的寻衅滋事,没有一次是属于寻衅滋事,且没有证据证明有随意辱骂、威胁他人的。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并没有将要债不当或违法要债列为寻衅滋事罪。该意见在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中,第19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十一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他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公诉机关起诉书第3页指控的内容所触犯的罪名是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不是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错误。这也是国家为纠正扫黑除恶运动中部分司法机关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正确适用,以及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以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形式出台,其法律效力高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意见。本案中,王振玉出借的都是合法债务。

非法侵入住宅

  马红灯、藏桃霞陈述不是事实,仅有他俩的陈述不能证明王振玉、王振华在他家住过,马红灯到王振华家时,王振华曾经质问过他,他说他在公安机关没有说王振华在他家住。

  马红灯、藏桃霞的陈述与生活常识相悖,如果家里真因为要债被人占了,她回娘家居住,娘家父母不能无动于衷,从他们父母笔录上看,也没有去,也没有问,连欠钱是否还上了都没问,所以即使有藏桃霞带孩子回家居住,不能证明是因为有人非法侵入她家住宅。

  关于所谓的报警,吕杰和马红灯是朋友,不能证明他说的完全属实,并且,没有报警记录,没有违法嫌疑人的信息。

  也不排除马红灯欠他人的债务,与其他人的纠纷。

2014年8月25日马红灯、藏桃霞还去王振玉办公室借了4万元,如果王振玉在他家住了五六天要账,不可能再借钱给他。

……

   四、王振玉根本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等,王振玉及其家人根本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1、 王振玉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公诉机关起诉的均是因要债发生,相对一方是债务人,甚至是常年欠债的老赖,不是法律规定的百姓,且王振玉没有为非作恶,欺压他们,要债艰难。仅有的一次是艾滋病人恐吓孟超,且没有造成后果,完全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这一恶势力特征。

2、 起诉书指控的辱骂、威胁没有证据,都是债务人在扫黑除恶运动中的陈述,且很多都和开始陈述矛盾。

3、 王振华、孟桂香完全不属于恶势力成员。

   王振华患有严重的哮喘、呼吸疾病,是个严重的病人,孟桂香是个女人,只是因为牵扯到家庭债务,才去要债数次,其完全不属于所谓的恶势力成员,面对办案人员的一次又一次逼问,孟桂香在公安机关多次跟办案人员说不知道要债是违法的,要知道要债是违法的,就不会去要债了。法院如果听信公安的,把本案办成恶势力团伙犯罪,必将留下笑柄。

4、 要债过程中,王振玉没有使用暴力及威胁手段。他是到单位要,找领导要,办法穷尽完了,债务人不接他电话,拉黑他,找不见人,电话都不接,我们可以想象债权人的那种无奈。

5、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意见判定恶势力的标准之一是根据犯罪类型判断,即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还可能伴随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打砸抢等。王振玉没有涉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出台意见中的犯罪类型。

五、关于本案的证据

   1、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基本都是与王振玉有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和家人的陈述,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他们夸大和提供虚假证言,并且存在相互串通商量,开始陈述和后面陈述出入大,矛盾多,他们之间陈述也矛盾,并且他们是被列为失信名单多年的人,对其陈述或证言的采信应严格审查,否则会造成重大冤案错案。

2、辨认笔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因为公安把公告贴在王振玉家门口,及四处张贴,债务人极其家人和邻居很容易认清并记住王振玉及家人的面部特征,他们在一起说一说,议论议论,就会影响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及辨认笔录。

3、本案存在公安办案人员威胁逼取口供的情况,王振玉陈述办案人员拿抓女儿威胁王振玉,孟桂香当庭陈述办案人员给她读的太快,然后逼他签字,王梦伟也当庭诉说逼供情况,辩护人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开庭前法院也两次书面通知公诉机关移送审讯录像,但是公诉人没有移送,法庭偏袒公诉人,没有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六、应当依法返还扣押的王振玉及其家人房产,该财产是王振玉及家人的合法财产。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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