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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芳不构成受贿罪的二审辩护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1-5-31 9:32:21 点击数:


唐山市中级法院:

受上诉人郑丽芳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郑丽芳的二审辩护人,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本案属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的案件,辩护人给李

博法官、牛向阳院长和审委会各位委员多次书面请求开庭审理,还给刑二庭庭长孟巍书面提出,详见给贵院和牛院长及审委会的开庭审理申请书。

  1. 由于一审法院将马晓艳行贿和张绍东、郑丽芳受贿

一个案件,人为拆分成三个案件审理,致使无法查清和确认马晓艳给郑丽芳的行贿数额。张绍东和马晓艳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行贿和受贿数额,因为他们是自愿认罪,其认罪的数额不能作为郑丽芳受贿的证据,其生效判决对郑丽芳无法律效力和证明作用。

    马晓艳给郑丽芳、张绍东行贿本来是一个案件,应该在一起审理,才能通过法庭调查和三人对质和对证据及事实的质证,查清事实,但检察院故意违法分开起诉,法院违法分开审理,导致案件事实,特别是受贿数额无法查清。尤其是唐山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开平检察院仍然将张绍东和郑丽芳的案件分开起诉,开平法院分开审理。

  1. 开平区法院根据张绍东的供述认定郑丽芳受贿26万,

而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张绍东的亲笔供词,证明是郑丽芳收受马晓艳14万,张绍东分给郑丽芳5万,两种说法相矛盾,出入大,且两个版本供述均与马晓艳所取得的利润不相符合,考虑到老庄子庙土地管理所的介绍,其给郑丽芳的行贿数额更加难以确定。而且张绍东与马晓艳的供述属于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详见辩护人给贵院提交的排非申请,排非理由同开平区法院排除郑丽芳的一样,当时王洪艳审判长说鉴于张绍东和马晓艳的判决已经生效,其排非问题庭后处理,可查看庭审录像。

开平区法院根据张绍东的供述称郑丽芳转给他马晓艳行贿款26万,认定郑丽芳与张绍东合伙受贿26万,但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张绍东的亲笔供词称郑丽芳转给其14万,他分给郑丽芳5万,而郑丽芳在一审法庭上供述2012年底和2013年底马晓艳分别给她1000元的购物卡5张,一共就是1万或1万多点,他都交给张绍东了,张绍东给他科室5人分了。

那么,马晓艳究竟给郑丽芳多少钱?张绍东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认定,郑丽芳什么时间给他的钱,给他几次,每次多少无法认定。马晓艳的供述与郑丽芳供述高度雷同,因郑丽芳的供述被开平法院依法排除,所以马晓艳供述的数额也无法认定,且马晓艳供述的行贿数额与其获取的利润出入较大,其结算的地质评估项目合同结算款一共是98.01万(开平区法院判决书第8页第6行),辩护人根据卷宗合同、发票、凭证及证人证言等计算得出结算款是72.9万元不是开平区法院判决的98.01

按照开平法院判决认定的98.01万计算,扣除雇佣钻探公司打眼钻探、勘查成本费用和管理费用及税费等,其所得工程款也就在30万左右,其行贿数额不可能是26万或15万,按照马晓艳的供述,扣除成本和管理费用,用工程款的15%行贿,其行贿款应该是4.5万,其中两笔是老庄子土地所借绍的,扣除给老庄子土地所的钱,给丰润区防震减灾办应该在3万左右,按照辩护人计算的合同结算款72.9万元计算,扣除成本和管理费后应该是20万左右,15%的行贿款应该是3万,而事实是马晓艳在丰润区防震减灾办报批的工程只有8个,这有丰润区防震减灾办的8个文件批文证实,其合同结算款只有36.5万,扣除成本和管理费用后应该是10万多,其行贿款应该是1万多。

  1. 对于郑丽芳的受贿数额,根据郑丽芳供述的其收受1

万或1万多,全交给张绍东了,其受贿数额达不到受贿罪犯罪法律要求的数额,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应认定郑丽芳犯受贿罪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郑丽芳受贿罪不成立。

    另外,本案没有调查丰润区防震减灾办其他三人,郑丽芳说的是否属实,应予以查证,如查证属实,应该是单位受贿行为。

  1. 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路南区检察院出具的案件来源不真实、不合法,到案经过没有法律手续,立案决定不合法。

   路南检察院的案件来源称是20174月案件来源于办理马晓艳涉嫌单位行贿案件发现的犯罪线索,这不属实,办理马晓艳单位行贿案的时间是20174月份,而实际上早在2016年的513日,路南检察院就调取了郑丽芳的银行存款情况,该证据已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017423日将郑丽芳作为证人带到南湖廉政教育基地没有法律手续,423日、24日、25日强迫郑丽芳留在南湖基地。办案单位出具的说明,称是怕郑丽芳出去串供,而将其留在南湖基地,这违反法律规定。

425日对郑丽芳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郑丽芳自书材料因为是非法证据被法院排除,没有证据证明郑丽芳犯罪,是非法立案。

路南区检察院将马晓艳行贿、张绍东、郑丽芳受贿一个案件分成三个案件起诉,路南区法院违法不合并审理,唐山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开平区检察院如法炮制,开平区法院违法不予纠正,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2019722日开平区法院收案,1021日审限到期,在到期前的三个月,开平区法院没有进行任何审理,竟以案件证据难以收集为由报延期审理,收集证据是公诉人的事情,法院负责审判,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应判决指控不能成立,在开平区检察院没有申请补充调查没有申请延期的情况下,开平法院以证据为由报请延期,严重违法,唐山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无权批准,竟然在20191012日批准延期三月,后来唐山中院在2020419日又批准延期三月,违反法律规定,唐山中院不能批准两次,你们是法院,法院违法,污染了河流的源头,危害后果严重。这实际上是对郑丽芳超期羁押和违法羁押,郑丽芳在看守所不断地向唐山市检察院反映告状。

综上,本案是彻头彻尾的违法案件,检察院抓人违法、立案违法、监视居住违法,检察院、法院将一个案件拆成三个案件审理违法,发回重审后再次拆分违法,延期手续违法,对张绍东、马晓艳供述不予排非违法,没有证据证明郑丽芳构成受贿罪。对郑丽芳应疑罪从无,依法判决证据不足,受贿罪不成立。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再次附上:

  1. 张绍东亲笔供词的新证据

  2. 检察院对证人宋德强和李连祥的询问笔录

证明工程项目表第19项和22项是老庄子土地所介绍给的马晓艳公司,不是郑丽芳,马晓艳在这两个项目中,不可能给郑丽芳或丰润区防震减灾办行贿。

3、对马晓艳、张绍东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4、给牛院长、刑二庭庭长孟巍及审委会各位委员的开庭请求

 

郑丽芳二审辩护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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