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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不构成涉黑犯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刑事上诉状(有删节)

来源:本站
时间:2021-3-17 9:55:46 点击数:


上诉人李涛不服(2020)浙012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请求: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判决指控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成立,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事实和理由:

  1. 公诉人没有举证李为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犯罪事实,法庭没有对李为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可以调取开庭视频),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与事实不符。

 桐庐县法院判决称“2012年以来,同案犯李为豹为攫取非法利益,……,在杭州、温州、义乌、宜兴、济南、甘肃等地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或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采取上门滋扰、聚众造势、强行拖车、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60余起……”

法庭没有就桐庐县法院判决书的上述认定进行举证质证,上诉人案件在1024日上午10点多才开庭,上午进行的是讯问和发问,下午进行的是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晚上审理完毕。如果法庭针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查和审理,不可能半天就结束了案件的审理。判决书描述的李为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越杭州、温州、义乌、宜兴、济南、甘肃等地,实施60多起犯罪连同四个涉黑特征,不可能在一个下午审完。

  1. 起诉书没有指控上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违

法犯罪事实,仅指控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上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超出起诉书指控范围,一审程序不合法。

起诉书仅概括说李为豹网罗上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没有具体指控上诉人参加和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的违法犯罪事实,法庭审理上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超出了起诉书指控范围,程序不合法。

  1. 上诉人并不知道李为豹安排李为虎、王号号、蒋康

凯、李为超等人设立济南作兴公司从事‘套路贷’,上诉人只是知道他们从事放贷业务,上诉人没有加入作兴公司,也没有加入什么组织,他们也不领导和管理上诉人,也没有给上诉人订立组织规约。上诉人没有帮助他们考察客户资质、调查客户底细,他们放单与否完全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也没有参与拼单、催款,一审法院判决根据是被害人、证人和其他被告人编造的虚假猜测,并且不许上诉人辩护人查看其讯问录像,不准辩护人了解其口供形成情况。上诉人只是基于是李为虎等人的长辈,有一次李为虎因放贷与他人发生纠纷,将抵押车辆开走,对方报警,李为虎、蒋康凯被传到派出所调查,上诉人基于长辈关系,帮助打听过情况,就被桐庐法院安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

桐庐县法院是靠虚假证言和供述认定上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害人银说人是委的领导,上人和王号号有合作关系,也是上下关系,完全是虚假。

被害人王功持人是南市的一位领导,也完全是虚假。

证人陈迪说上诉人是山东省里的一个领导,什么事情都能摆平,王号号他们都听李涛的,有事也是李涛罩着。

迪没有出上平的任何一件事,何来什么事情都能平,何来有事也是李涛罩着,上人与迪没有接触,没有说过话,其述完全是虚假。

关于银行交易明细,王号号问上诉人借钱说买房,他与上诉人的银行交易不能证明上诉人参加了他们的违法犯罪。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上诉人就客户底细调查、虚假诉讼进行联系。上诉人没有帮李为虎等进行客户底细调查,上诉人没有参与他们的签订合同情况,上诉人不知道他们虚假诉讼,官司在法院,上诉人联系过,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知道他们是虚假诉讼及参与虚假诉讼。

相反,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上诉人不懂放贷情况,不知他们放的是套路贷,有人建议上诉人加微信,熟悉放贷行业,说明上诉人不懂放贷行业,上诉人知道放贷风险大,客户一旦还不上钱,容易出纠纷,所以上诉人出于长辈,提醒他们谨慎小心,将公安部打击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通告发给他们,目的是让他们对照学习,别触犯法律。

李聪的供述是虚假供述。上诉人不在山东纪委工作,也没有通过“二佬”和李冉参与放贷,上诉人与李为豹、王号号、蒋康凯、李为虎、李为超关系根本谈不上密切,只是上诉人是他们的长辈,他们因老人有病、孩子上学在济南求过上诉人帮忙。李聪说上诉人应该知道他们放套路贷是李聪自己的主观猜测,他说大单子会让李涛考察资质、请示李涛是否放款,他没有说哪笔大单子让上诉人考察和请示了,法院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考察了大单子及请示上诉人。李聪供述与王号号供述相矛盾,王号号20203202231分至321110分供述(卷121页)说李涛基本上不参与我们的运营决策。李聪说客户无力还款时李涛会找客户商谈,李涛扬言跟公安民警熟悉,让他们大胆的弄。这些没有任何事实证据,上诉人作为参过军立过功的老同志,不可能让他们大胆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李聪供述违背基本常识,上诉人的辩护人数次申请法院通知公诉人移送或法院调取李聪的讯问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核实其供述的真假,桐庐县法院就是不同意。

王号号供述关于李为虎、蒋康凯上门索要违约金、李为超敲诈违约金被公安民警带走调查两件事都是李涛出面解决的,等等,全是栽赃陷害,上诉人不知道他们敲诈违约金,不知道他们索要违约金,只是知道李为虎、蒋康凯因放贷客户没有还款,发生纠纷,他们将客户抵押车辆开走被公安传到派出所调查,上诉人出于长辈帮助打听过。上诉人不知道他们暴力收取违约金、虚假诉讼,上诉人没有为其出谋划策、规避风险等。上诉人没有参与他们的放贷,更没有参与他们收贷,法院查明的他们所有犯罪中,上诉人没有一起帮助他们出谋划策规避风险的情况,没有一起知道他们暴力收取违约金、虚假诉讼的情况。

王号号在2020113日的供述说他没有敲诈勒索,是通过李为虎吃饭认识李涛的,不知道李涛是做什么的,就向李涛买过一二次酒,王号号供述否定了之前供述,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查看王号号的讯问录像,核实讯问笔录,但是桐庐县法院不顾辩护人再三请求,武断拒绝。

上诉人出于亲戚关系,在他们发生经济纠纷时,帮助打听一下,并不代表上诉人参加了他们组织,成了组织成员。桐庐县法院判决荒唐。

  1. 桐庐县法院认定上诉人敲诈勒索张德银34万、37

万,合计71万,未遂80万,实属荒唐。判决书认定的201796日张德银向李为虎、王号号借款200万,签订虚高合同230万,返还34万,上诉人完全不知情,签订合同不知情,不在场,返还34万不知情,也没见到,更没有给上诉人一分钱,桐庐县法院就把这笔敲诈勒索钱安在了上诉人身上,丧失公正。81万未遂,与上诉人无干,不是上诉人签订,上诉人也不知情,竟然也安在了上诉人头上。

仅仅因为张德银借第二笔款200万,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去看了一下林地,就把第二笔返还的37万安在上诉人头上,定上诉人敲诈勒索!

张德银陈述不足以证明李涛找张德银催讨债务。

李为虎等人在张德银公司向张德银催讨债务后,张德银邀请他们去海鲜坊吃饭,这时李涛被邀请过来一起吃饭,不存在催讨债务的问题,李涛与他们吃了一顿饭,就被安上帮助他们催讨债务的虚假事实,王功持陈述没有证明李涛催债,只是证明希望对方宽限其晚点还款,陈迪证明是王号号等人催款时,她在新泰海鲜坊吃饭时见过李涛,并没有证明上诉人催讨债务。张德银的陈述没有同桌吃饭的李为虎、王号号等人证实。

新泰海鲜坊吃饭以后,张德银在济南作兴公司遇到上诉人李涛,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向张德银催讨债务,陈迪只能证明见过李涛,没有证明李涛向张德银催讨债务。李聪供述上诉人李涛亲自找张德银谈还款不属实,没有具体谈话内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被害人张德银陈述一共是李涛在场的有两次,第一次是王号号在他公司要债后他们在海鲜坊请王号号等人吃饭,李涛被邀请过来,一次是他去济南作兴公司与王号号商谈还款。

仅凭这样的言辞证据及张德银说李涛让他抓紧想办法凑钱不足以证实李涛向张德银催讨债务。

在张德银、王功持向李为虎、王号号借款二笔合计400万一案中,法庭查明李为虎、王号号等为讨要债务,非法拘禁张德银,到他家骚扰滋事及威胁,李为豹等威胁签订80万虚假债务,这些上诉人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竟然被扣上同案犯和敲诈勒索罪的罪名,还背负80万未遂,法院严重不公!

综上,上诉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桐庐县法院判决实属冤枉上诉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李涛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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