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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博案辩护词(上)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5 9:47:45 点击数:


【导读】2020年12月31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对刘洪博涉嫌参加崔胜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一审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对刘洪博判刑五年半,刘洪博不服已经上诉到沧州市中级法院,希望沧州市中级法院能开庭审理,依法公平公正判决,希望公众关注和参与讨论,这也是一次良好的尊法和普法宣传及教育。以下是在运河区法院的一审辩护词,有删节。

刘洪博案辩护词(上)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金晓光律师说案:

刘洪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词(有删减)

一、 崔胜利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1、 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要求,其始终没有形成10人以上,骨干成员不稳定。

2001年7月前后,其团伙成员是崔胜利、曹金谭、张青、许洪山,只有4人;2001年7月至2008年,其团伙成员是崔胜利、曹金谭、张青、田增磊、贾召军,成员是5人;2010年至2013年7月,其团伙成员是崔胜利、刘建、冀鹏飞,远远达不到10人以上;2013年至2019年,其团伙成员是崔胜利、刘建、崔治浩、常飞、崔志刚、冀鹏飞、高利明、刘容江,团伙成员是8人,达不到10人以上,骨干成员不稳定。

公诉人是把崔胜利在不同阶段的团伙成员拼凑加起来凑够10人以上。

2、从组织关系看,层级不明显,成员之间许多互不认识,没有纪律和规约,从崔胜利等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过程看,其就是团伙犯罪,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3、行为特征也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即使公诉人的指控全部成立,20年只有2起聚众斗殴,且全部是未遂,敲诈勒索只有1起3万,寻衅滋事14起,且许多是因纠纷引起,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一些也未达到情节严重,没有一起重伤,其他诸如盗窃罪、诈骗罪等都是经济犯罪,达不到黑社会性质“黑”的法律要求程度。

4、危害特征没有指控崔胜利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报警次数,没有每年与崔胜利有关的受案数量,没有危害特征的客观真实证据,没有达到控制社会一定区域的情况

二、刘洪博与崔胜利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在一年多与崔胜利认识接触期间,崔胜利没给刘洪博开过工资,没有为刘洪博平过事,刘洪博与崔胜利没有组织关系,也没有经济关系,刘洪博不受崔胜利的控制,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洪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难以成立。

1、 刘洪博不知道崔胜利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了解崔胜利,崔胜利讯问录像里说刘洪博不怎么了解他,其讯问笔录与录像不符,刘洪博讯问笔录与讯问录像也不相符合。

刘洪博2011年9月份在健身房认识崔胜利,接触时间短,法庭调查查明,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7月,当时主要是刘建跟随崔胜利,没有其他人,这有刘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各被告人在法庭的供述,这些供述能够证明刘洪博不知道崔胜利的规模。

2、刘洪博不受崔胜利的领导和管理,不是崔胜利组织成员,崔胜利不给他开工资,没有为他平事。

刘洪博在做物业工作,主观上没有服从或接受崔胜利领导、管理的想法,二人除了在健身房偶尔接触外,业务上没有交集。法庭调查查明崔胜利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刘洪博打架随叫随到,不可能要求刘洪博不得吸毒和酗酒,因为他们很少在一起,刘洪博不受他控制。

3、 对刘洪博的同步审讯录音录像中,刘洪博看完笔录提出要求改正笔录的记载,说他和崔胜利是帮忙的关系,不是大哥小弟的关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予更正。

4、 刘洪博参加的3起案件均存在受到不同程度蒙蔽的情况,只有一起与崔胜利有直接关系。

天上人间歌厅打架,崔胜利电话中没有说让刘洪博去歌厅干什么,刘洪博受到一定程度蒙蔽,以为是唱歌才去的。去了之后,发生崔胜利和他人打架情况,出于健身房认识的关系,帮助其打架。刘洪博参与的砸崔锡连车辆问题,是刘建告诉刘洪博崔胜利被打了去医院了,并没有告诉刘洪博要找崔锡连出气或砸车,刘洪博以为要去医院看看,才上了刘建的车。关于刘宏博村追车的事情,是崔胜利接了个电话,将正在帮助工程车加油的刘洪博拉上车,刘洪博上车后打瞌睡睡着了,没有下车。

5、刘洪博有自己的物业经营管理工作,他没有要跟着崔胜利挣钱的想法。

6、 刘宏博村追车一事,刘洪博讯问视频上,刘洪博说他没有下车,公诉人在庭审中认可过这一事实,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规定,讯问笔录与讯问录像有实质差异的,应以讯问录像为准。

7、 刘洪博认罪认罚不能够证明他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应当以查明的事实为准。

3、 公诉机关起诉刘洪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法庭调查查明,刘洪博2013年7月31日参与冀鹏飞的打架被判刑6个月,2014年8月7日释放,释放后他得到反思,没有再参与崔胜利的任何事情,没有参加崔胜利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说以前参加了崔胜利的组织,那么他已经退出,从公诉人指控的崔胜利团伙2014年以后的违法犯罪事实来看,刘洪博没有再参加,也印证了上述事实。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刘洪博为一般参加者,法定刑是3年以下,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是5年,从其最后一起犯罪时间2013年7月31日起算,至2020年9月12日,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超过5年,过了追诉时效。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刘洪博车辆、房产及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与崔胜利没有关系,应予以返还。

综上,公诉人指控刘洪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难以成立。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刘洪博辩护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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