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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内蒙刘素琴案二审辩护词(上)完全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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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3 15:04:38 点击数:


 中国知名刑辩律师金晓光办理的案件
  刘素琴案二审辩护词(上) 
 刘素琴完全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刘素琴的委托和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刘素琴不服奈曼旗法院枉法判决上诉的第二审辩护人,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完全不存在刘素琴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首先必须是犯罪组织,刘素琴、刘长征、刘会员、付伶俐、刘勇、王晓东、塔拉、李树勤、刘忠、卢俊义十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没有前科,连团伙犯罪都够不上。
一审判决称以刘素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房地产公司为依托,笼络多名家族成员、亲属及同村村民形成较为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完全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枉法判决。
刘素琴一直做生意,1998年响应呼和浩特市政府的号召,把20年做生意积累的钱和父母的钱都拿来修建呼和浩特市的三条公路,同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东瓦窑菜市场及东苑住宅小区,遵纪守法,从未有过犯罪和违法行为,刘会员、刘勇、刘忠、李树勤也从未有过犯罪和违法行为,他们都是守法公民,他们在一起根本没有从事过犯罪活动,连违法的事都没有干。
一审判决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均不能成立,诈骗罪、行贿罪也难以成立,详见具体罪名的辩护。
二、本案完全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刘长征2016年才当东瓦窑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参军和在公安工作,刘会员在水利单位工作,偶尔给妹妹公司在建设方面帮点忙,刘勇仅1999年在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半年,李树勤开大车跑运输,有自己的工作,李树勤、卢俊义作为亲戚,偶尔帮助一下公司对小区的绿化、道路建设,王晓东2001年经人介绍到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08年前后离开,他们没有犯罪前科,都是守法公民,刘会员、刘勇、刘忠、李树勤、卢俊义连违法行为都没有,他们都是在不同的时间曾经在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龙德物业公司工作过,或帮过忙,他们没有共同的交集时间,从未形成过十人在一起的时间,他们没有一切听刘素琴的,没有什么骨干,人数完全不固定,不具备组织的条件。
   一审判决关于组织特征的证据一共64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了刘素琴为了违法犯罪而笼络多名家族成员、亲属及同村村民形成犯罪组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十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中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成员基本稳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是以东瓦窑房地产公司为依托,攫取经济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64份证据中,所谓的被害人,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个别村民,他们都得到足额、超额的补偿,他们不属于被害人,他们不满意的是村委会制定并经乡镇政府和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强制补偿方案,第二类是与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他们存在虚假陈述和夸大事实的情况,第三类是王有全、王夜东带领的部分村民,他们虚假陈述刘长征、刘会员、刘勇、刘忠、王晓东、塔拉都听刘素琴的,家族方面是刘素琴说了算等虚假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无关联的证言。
   一审判决称刘会员是刘素琴亲哥哥,自东瓦窑房地产公司成立,便协助刘素琴管理,刘长征系刘素琴的儿子,在刘素琴的指挥下参与管理东瓦窑房地产公司,付伶俐2012年到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工作,在刘素琴、刘长征的指挥下,参与公司管理。刘勇、刘忠、李树勤、卢俊义四人陆续到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工作,受刘素琴、刘会员的指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完全违背事实,刘长征2016年才接手公司工作,这时公司已经没有了业务,刘素琴常年定居在北京,公司员工才几个年轻女性,刘勇、刘忠、李树勤、卢俊义四人是在不同的年份里从事的都是修路、小区绿化、物业保安工作,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一审判决称1999年村民因不同意补偿方案而拒绝拆迁,刘素琴在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指使刘会员、刘勇等人不顾村民阻拦,以驾驶铲车强行推倒大棚、毁坏水渠等手段,强迫冯海生、张香香、刘喜全将其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东瓦窑房地产公司,部分村民土地被强占后刘素琴并未按照约定金额支付补偿款,损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利益,村民多次上访维权未果,至此该组织形成了强势地位。
这完全是违背当年客观事实的枉法认定,1999年征地拆迁的补偿方案是村委会、村支委制定并经乡镇政府和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是强制拆迁、强制补偿方案,不签订协议者后果自负,村民没有协商的余地,强拆的主体是村委会,是在乡镇政府和郊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主导下,驾驶铲车不是刘素琴公司的人,铲车不是刘素琴公司雇佣,毁坏水渠是村委会实施拆迁过程中自然毁坏,刘素琴按照村委会制定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超额补偿,不存在未按照约定补偿,村民上访针对的是补偿标准低,上访对象是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一审法院判决根据什么说刘素琴的组织形成了强势地位,1999年,刘长征在服役,付伶俐更没有出现,王晓东还不认识刘素琴,没有来公司,塔拉是2005年认识刘素琴,与刘素琴一起举报王有全、王夜东叔侄的违法犯罪行为,李树勤、卢俊义没有来公司,所谓的该组织连法律规定的必须至少是十人都凑不够,凭什么说形成组织,并形成强势地位?请检察员找出形成强势地位的证据,指出组织人员都有谁?
一审判决63页称该组织由刘素琴一手发起创立,组织内的大小事务全部由刘素琴独自决策,组织成员不敢违抗其命令。刘素琴通过向刘会员、刘长征、王晓东发号施令,对该组织进行管理,刘素琴是组织者、领导者,刘会员、刘长征在刘素琴的指挥下多次参与实施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付伶俐、王晓东、塔拉、刘勇、刘忠、李树勤、卢俊义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请检察员明确在64份组织特征的证据中,哪些证明了组织成员不敢违抗刘素琴的命令?哪些事不敢违背刘素琴的命令?哪些证据证明了是刘素琴是通过刘会员、刘长征、王晓东发号施令?刘会员、刘长征是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的证据在哪里?哪些证据证明付伶俐、王晓东、塔拉、刘勇、刘忠、李树勤、卢俊义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一审判决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后,刘素琴指使刘会员、王晓东等组织成员以暴力、胁迫、辱骂等非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解决公司争端,并列举了三组所谓违法事实。
许多所谓的被害人刚开始陈述都说没有威胁、辱骂,但后来又改变陈述,这是与侦查人员诱导相关,在案的书证财务结算、支付凭证证明被害人虚假陈述,趁火打劫,虚报和高报欠款数额和欠款原因,64份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为了维护和确立刘素琴在整个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对诋毁者辱骂殴打,没有证据证明刘素琴巩固了自己在组织中的老大地位,也没有证据证明刘素琴对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形成了较强的约束力。
   刘会员参与公司部分物业管理,到过拆迁现场、介绍过刘忠到公司工作,是因为他是哥哥,妹妹搞房地产开发,妈妈不放心,让他有时间去帮助看看,不存在刘素琴笼络哥哥的情况。刘素琴给刘会员一套房子,是因为刘会员承揽有公司的工程,没有结算,先用一套房子抵顶刘会员8号楼的部分工程款。
   刘勇、刘忠以1200元价格购买房屋,又是堂兄弟,支付了房款,不能认定为笼络,李树勤支付了房款,王晓东父亲承包有工程,还欠其工程款,谈不上笼络,李树勤是因为媳妇刘素芬让他去帮忙,后来购房也支付了房款,卢俊义也是,不存在刘素琴笼络他们的事实。刘素琴也没有笼络塔拉,没有给塔拉工资、房屋,没有给塔拉任何好处和利益,刘素琴给儿子三套房屋,怎么成了笼络黑社会组织成员呢?
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形成了犯罪组织,刘素琴做的就是修路、盖房子,刘会员有一段时间帮助管理部分物业,刘忠是保安队长,从事物业保安工作,刘勇在公司干了四五个月就离开,李树勤、卢俊义是开铲车、搞小区绿化,他们从事的都是正当的合法的工作,王晓东是公司的司机,公司和刘素琴用车就找王晓东,塔拉不在公司,公司也没给他开过工资,他是因对王有权、王夜东侵吞集体财产不满而被王夜东开除,走上举报王夜东的道路,与刘素琴一起举报王夜东,他的行为也受法律保护,刘长征2016年后才接手管理公司,就是收房租,付伶俐受刘长征的支配,收取房租,这哪里有犯罪?哪里有犯罪组织?
关于组织者领导者,刘素琴组建了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公司日常管理开会都是穆日亮、贺利平,对刘勇、刘忠、李树勤、卢俊义、王晓东发号施令的都是穆日亮贺利平,去物业公司主持开会的是穆日亮,让干活开铲车、绿化的也是穆日亮,不是刘会员,更轮不上刘长征,1999年、2000年,刘长征在部队,1999年才17岁。
 
再看人数,指控的这10人,从没有在一个时间段共过事,都是在公司不同的时期工作过,塔拉没有工作过,付伶俐2016年工作时,公司早已经是昔日黄花,没有了人,只剩下收房租,刘勇1999年仅仅工作四五个月,在判决的强迫交易和所有寻衅滋事罪及违法行为中中,刘长征在部队服役和在公安工作,不在公司。王晓东2001年左右进入公司,2008年结婚就离开了,李树勤2001年与刘素芬结婚,自己有生意,2005年买的大车,一直在外跑大车,至2007年养大车,后来去帮忙开推土机,开了一个月,穆桂日亮与贺利平安排工作,小区绿化拔草都干。这些人从没有在一个时间段达到法律规定的10人以上,不管是从骨干、积极参加者到一般参加者及人数和结构稳定上看,一审判决认定他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本案,公安机关在询问所谓被害人和证人时,存在许多诱导情况。
 
三、 完全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一审判决没有行为特征的证据。
一审判决称该组织为了谋求强势地位、壮大组织声威,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行为22起,违法行为11起,殴打18人,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胁迫性、有组织性,这完全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诬陷。 
刘素琴的哪些行为谋求强势地位了?刘素琴的哪些行为壮大了组织的声威?组织在哪里?
   22起所谓的犯罪行为,受案登记表没有接报地点、接报时间,没有接报民警的签字,立案不合法,案件来源缺乏真实性,很多案件没有报案人,所谓殴打云宏利案,所谓的被害人云宏利没有报案,报案的是与刘素琴有经济官司的东瓦窑村委会报案,立案完全不合法。所有的案件接收的所谓证据没有物证、书证,都是办案人员搞的询问笔录,仅有的少量书证与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性。22起犯罪事实除了行贿存疑,诈骗难以成立,其他完全不能成立,违法行为11起也不能成立,殴打18人,除塔拉有所涉及,其他都是编造的虚假事实,而且本案没有一起重伤和轻伤。
一审判决称刘素琴借助家族、宗族成员的势力,非法控制东瓦窑批发市场、不断插手批发市场领导班子更替不属实。东瓦窑批发市场一直是在王有权和王夜东叔侄控制之下。王有权当村主任后,先是把集体所有的东瓦窑批发市场变成股东为王夜东等亲信持股,后与王夜东签订为期30年的承包合同,东瓦窑菜市场已经发展到年利润3千万以上,而王夜东承包费仅30万,叔侄大肆侵吞集体财产。
一审判决说刘素琴干预东瓦窑村支部书记选举不是事实。
   村委会书记及村主任的选举20年以来,一直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组织的领导下,刘素琴仅有的一次帮助闫志军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这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不属于干预。一审判决书称刘素琴借助家族、宗族成员的势力,没有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称刘素琴黑社会性质组织侵吞集体财产、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害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这完全是不实之词。
刘素琴出资修建道路,政府出台以路养房政策,将土地划拨给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刘素琴给村委会垫付青苗补偿款等,刘素琴出资修建公路,承担旧城改造建设修路,分配给村委会的房屋属于土地补偿,由于王有权叔侄大肆违法,将房屋销售给村民,侵害村民利益,侵吞集体财产,导致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交付后期房屋,不存在刘素琴侵吞集体财产的事。
刘素琴没有欺压残害百姓,公安机关查遍了从1999年至2019年东瓦窑地区的报警记录,没有一起与刘素琴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有关的报案。一审判决的强迫交易、七寻衅滋事完全是假案,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四、关于经济特征
完全没有证据证明刘素琴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维持组织的发展和成员的生存,支撑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判决认定的十组经济特征证据完全不能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判决仅查明两起支撑所谓组织犯罪活动的情况,这两起发生在1999年的殴打园林工人赔偿11000-元,是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值夜勤人员的行为,公司赔偿是基于他们是公司员工,是办公室主任索宝芝调解处理的,与本案上诉人、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支撑黑社会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判决的证据及当年的政府文件都证明了刘素琴投资修路,为家乡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依法开发房地产工作,完全不是判决书说的以房地产公司为依托,攫取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经济适用房为名,以商品房销售获取非法利益,有当年呼和浩特市制定的政府文件,谁投资谁受益,以房养路的政策,在前进巷建设商铺是在东瓦窑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上建房,不属于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是完全合法的,有政府的文件和内蒙古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详见质证意见),一审判决完全没有查清事实枉法裁判。
 
五、一审判决认定的危害特征不存在
   与拆迁有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对村委会制定、乡镇政府和郊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后果自负的强制补偿方案不满,错误地撒在刘素琴头上,认为他们离开家乡异地打工,生活贫困是刘素琴造成,这完全不是事实,与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夸大事实,把普通的欠款纠纷说成是威胁和恶意,很多前后陈述不一致,有的缺乏合同和民事审理,无法核实,部分趁火打劫,编造欠款,想弄些钱财;受东瓦窑村委会王有全、菜市场总经理王夜东控制拉拢的一帮证人则构陷刘素琴,判决书认定的刘素琴欺压百姓,使人们心理受到恐惧完全是不实之词。公安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存在许多违法收集、提前设定侦查方向、侦查目的,诱导被害人、证人(详见质证意见)。
6、 曝光的会议记录证明了法官一致认为涉黑犯罪不能成立,
但在内蒙古高级法院领导的领导下,公检法联手打成虚假的重大涉黑犯罪案件,通辽市公安局王军局长作为侦查单位领导人,明知涉黑特征不明显,却称刘素琴案具有政治意义,并且他作为通辽市副市长要求公检法联合,完了以后还要各线表扬,通辽市中级法院础鲁庭长明知不构成黑社会性质,却说要判成像黑,检察院要求一些证据的采信按照检察院的指控,经过十几天的呼伦贝尔中级法院的调查审理,完全证明了刘素琴及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不仅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而且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实属错误判决。
以上意见请与考虑
 

 
刘素琴辩护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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