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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刑辩律师:内蒙刘素琴二审辩护词(下)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等个案的辩护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13 15:12:46 点击数:


中国知名刑辩律师金晓光办理的扫黑除恶案件
刘素琴案二审辩护词(下)
刘素琴完全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刘素琴的委托和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刘素琴不服奈曼旗法院枉法判决上诉的第二审辩护人,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刘素琴完全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1999年征地拆迁的补偿方案是村委会、村支委制定并经乡镇政府和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明确规定不签订协议者后果自负,村民没有协商的余地,是强制拆迁和补偿的方案,强拆的主体是村委会,是在乡镇政府和郊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主导下进行。驾驶铲车不是刘素琴公司的人,铲车不是刘素琴公司雇佣,毁坏水渠是村委会实施拆迁过程中自然毁坏。刘素琴按照补偿方案超额补偿,不存在未按照约定补偿,一审判决认定的冯海生、樊志祥(别名樊狗小)、刘忠(又名刘宝)、张香香、张林虎不同意补偿方案不属实,经过乡镇工作组的工作,他们都同意补偿,辩护人二审找见了冯海生家、张林虎家在1999年8月2日、3日签订的协议,他们是在村委会规定的1999年7月17日签订协议日期之后签订的协议,1999年8月12日拆除大棚,这印证了村干部刘补才、张国友、周天恩说的没有发生阻拦和强拆的证言,刘补才说没有强拆大棚(第92页至95页),张国友说政府下午召开的紧急会议,我受镇领导指派,协助东瓦窑村委会征地,当时镇里有十五六名工作人员都下到各户,做工作。我们做工作后,老百姓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周天恩证实村委会与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补偿标准是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同意的,有常务副区长张荣的签名,分管土地的副区长签名,村镇两级工作组做工作,不存在打架的情况。
   乡镇干部张国友证实是东瓦窑村委会征地,他受乡镇政府领导指派,予以协助。
20年后的2019年冯海生、张林虎、樊双喜、耿金玲、张香香、刘喜全、刘忠等人的陈述不属实,按照补偿方案,他们都得到了超额补偿,详见质证意见。
他们之所以上访,主要原因是针对农民失地和强制补偿方案的不满,他们把对村委会和政府的不满撒到了刘素琴的头上。
判决书说强拆“至此该组织形成了强势地位”完全是不实之词,强拆的主体是村委会,刘长征17岁在部队服役,塔拉、付伶俐、李树勤、卢俊义还没有出现,刘忠住院,所谓组织是一派胡言。
 
二、刘素琴完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一审判决认定的刘素琴等人殴打武佐尧、赵逊龙等人案
该案是个假案,被害人没有就医证据,对就医的医院名称被害人说法相矛盾,对就医的时间相矛盾,且没有证据证实有过去医院看伤的情况。对于报警的时间被害人说法矛盾,对于警察的处理,被害人说法矛盾,武佐尧说警察来了没做笔录,让先看病,而赵逊龙的说法是警察做了笔录,且没有报警的证据。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韩全胜、高飞等人的说法,由于他们证言相互矛盾,自身证言前后也矛盾,且没有凶器物证证明。所以该案是个假案(详见质证意见)。
2、一审判决认定的刘会员、刘勇等人殴打云宏利案
案件来源不合法,云宏利没有报案,报案人是王有全等人控制的东瓦窑村委会。
被害人云宏利第一次陈述没看见谁用砖头打他,后来改变证词。
其他证人都是东瓦窑村委会干部或东瓦窑菜市场人员,其陈述的时间异口同声的是1999年7、8月份,他们之间存在串通,证言缺乏真实性。
云宏利的住院存在装病和虚假住院情况,轻微伤的鉴定不合法。
当年的政府文件、村委会领导等都证实,是云宏利带人破坏重点工程,推倒施工围墙,寻衅滋事。
所以,刘会员、刘勇等人完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刘长征等人殴打园林工人案
该案是对20年前行政治安案件的拔高凑数,不具有真实性。有当年1999年案发时的卷宗,20年后的2019年通辽市公安机关搞的询问笔录,与20年前的完全不一致,证人没有出庭,侦查人员没有作出解释,且20年前的讯问笔录、盘问笔录对于案情事实的描述更具真实性、合理性,讯问、盘问就是案发在当时,所以不能认定是向刘长征汇报,刘长征纠集,案件是拔高凑数。
4、刘素琴强占郝海栓财物案
不能证明郝海栓雇佣王福宪、刘群看守工棚。
1) 工棚的位置郝海栓和王福宪陈述不一致,郝海栓说靠东苑
小区的东墙,王福宪说靠西墙。
2) 看守工棚的时间
王福宪说2001年停工看守,2001年秋天交给刘群,白天
他去转转,夜里刘群看护。
   留守看场协议甲方签字时间是2003年1月2日,乙方签字是2003年2月1日,且只有王福宪一人签字。
2003年闹非典,都停工,看守协议不具有真实性。
另外王福宪、刘群与郝海栓非亲非故,如果真有看守,应有工资,但他们没有,也未索要,不合生活常识。
3)撵刘群一节证言矛盾,不真实。
王福宪说他没去过刘素琴公司,与刘素琴没来往。刘群则说:刘素琴说他老郝也不来,老王也不在,你在这里干啥?证言相互矛盾,没有证据证明刘素琴给刘群1000元,且与王福宪证言说他白天去转转相矛盾。
4)没有证据证明刘素琴指使他人推工棚强占郝海栓财物
王福宪不在场,他是听一个工人说的,但未提供工人姓名和其他信息,也没有该工人证言。
刘群不在场。
王福宪证言与郝海栓陈述矛盾,郝海栓前后陈述也相互矛盾。
王晓东、卢俊义、李树勤都否认推倒郝海栓工棚。
5)海海栓陈述与宋江卫证言矛盾
郝海栓说2002年秋天或2003年推倒工棚,宋江卫证言证明2005年工棚还在,他还看见设备和工具等。
6)设备材料不具备真实性,无法核实
清点没有时间,郝海栓是河南人,在呼市的大型设备往往是租赁,其没有租赁协议,也没有购买发票,且刘素琴作为开发商不使用这些,设备、工具、材料与刘素琴不具备关联性。
5、刘素琴、王晓东、刘会员、李树勤、卢俊义推倒李伟工棚案。
有书证证实李伟从事的路面硬化工作,款项已经结清,刘素琴不欠李伟工程款。李伟报案是趁火打劫。
与刘素琴达成口头协议的李伟大爷李绍崇是失踪人员,无法查证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约定,且有书证显示人工费已经结清。
李伟不能提供工长、工人的姓名、信息,一个都不能提供。且无其他证据证实。
对判决事实王晓东予以否认,卢俊义多次翻供,在公安阶段翻供,在法院阶段翻供又顾虑不认罪认罚的后果等。
穆日亮说的与其他事实和证据相矛盾,且违反常识。
综上,李伟是属于趁火打劫。
    6、刘长征等人殴打孙建强、张德成、杨凯等人案。
   该案有2008年的卷宗,11年后,通辽市公安机关搞的询问笔录与当年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相矛盾,与当年的书证体检记录相矛盾,且2019年的证人询问笔录之间相矛盾,情节荒诞。该案是对11年前的旧案加工编造而成,完全不具备真实性(详见法庭调查的质证意见)。
    7、刘长征、刘会员、李树勤、刘忠、卢俊义等人殴打王银虎、王黑小案。
该案是个假案,有当年的视频录像为证,事发原因与判决书认定的相反,是双树村村民阻拦卢俊义弟弟清理建筑垃圾,王黑小持砖头砸向推土机,没有人殴打王黑小、王银虎,现场双树村村民人数居多,处于优势,没人殴打王银虎、王黑小,且视频中有双树村村民怂恿、调侃王黑小、王银虎住院的语言。王银虎、王黑小住院用药与书写的头外伤诊断不符,用药是血塞通、头孢,不是治疗头外伤的药,刘长征、李树勤均不在现场。
公安机关存在诱导情况,其甚至想诱导王黑小的死与被打有关。
王黑小的专家意见违法,王银虎的轻微伤鉴定不合法律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轻微伤消失前鉴定。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敲诈勒索罪(前进巷商户)
    刘素琴、刘长征没有威胁、要挟行为。
1、 召集商户开会,刘长征只是告诉大家有人举报没交税,要交税,他也不想交,但没办法,让大家做好准备,具体数额后面通知,还没有算出来,没有威胁。这有1)不同意收房产税的参会员工(辞职)证言,最多也就是刘长征说了不交就不租给你了,没有限定期限,要求搬家,没有威胁。2)租户笔录里说因为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害怕到期不再续签。可见不存在威胁要挟,到期不续签是房东的权利。连民事违约都够不上。
   2、两个微信群里没有一句是威胁、要挟的话。
   3、刘长征不联系租户,是年轻的女员工打电话通知交税,及上门收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威胁、要挟,而且,年轻的姑娘不可能说出威胁要挟的话。
4、任乐2019年6月19日询问笔录证明不交钱怎么处理不知道,这是刘长征、付伶俐的事,我们员工不知道。
5、任乐手机里面的不再续租通知书,是针对聚鑫调味租户在电视节目表达不满的,不是针对所有人。
6、付伶俐的讯问笔录时公安侦查人员自己说自己记,有讯问录像为证。
7、公安侦查人员制作好制式报案表,挨户找租赁商户填写,租赁户报案及证言缺乏真实性和自愿。
8、不能排除公安侦查人员存在诱导行为,因为存在公安制式报案表挨户去填写,公安侦查人员对付伶俐诱导、自说自记,对任乐的询问前后存在改变证言。
9、租赁商户交涨房租,一部分是担心一年一签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二是一部分看他人交了,自己也交,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威胁、要挟等情况。
该案实际上是刘长征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四、刘素琴、刘长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已经配合执行,查封了房屋、土地;
2、 没有隐匿财产,前进巷房租一直是在个人名下,并不是在判决书生效后改在个人名下。
3、 三个判决没有执行的原因是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没有依法执行和不尽责任,不是刘素琴、刘长征拒绝执行。卷258呼和浩特市纪委的核查报告详细调查了没有执行的原因,是法官的问题,不是东瓦窑公司和刘素琴、刘长征的问题。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法院从未对刘长征、刘素琴采取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很显然,刘长征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要求,不构成犯罪。
5、 本案程序违法,违法立案违法侦查,在法院没有移送,报案人没有报案的情况下,公安违法立案,违法侦查。
五、刘素琴、刘长征不构成逃税罪
1、逃税罪是在内蒙过自治区扫黑办和赛罕区扫黑办指令下进行,
扫黑办不是侦查机关,没有侦查权,没有搜集证据的权力,在案的证据显示,扫黑办在2019年年初就要求赛罕税务局提供东瓦窑房地产公司的纳税情况,并且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要求税务部门搜集证据。
2、 通辽市公安局在立案前就违法搜集证据,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
3、 没有证据证明2005年的80元处罚给东瓦窑房地产公司送达,没有证据证明2015年5月20日对东瓦窑房地产公司有2000元的处罚,没有证据证明送达,没有证据证明2016年对东瓦窑房地产公司有300元的处罚,没有证据能证明给东瓦窑房地产公司送达。
4、 税务局的调查报告和处罚决定书存在许多不属实的情况,
税务局承认由于刘素琴、刘长征被羁押,无法向其了解核实一些情况,调查报告及处罚决定书没有考虑1999年46号文件的规定,没有考虑对东苑住宅小区,包括前进巷商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分配给村委会的房屋是基于土地补偿,不能认定是销售,没有考虑土地局储备中心回购土地支付补偿款暂不收营业税及当年以房养路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和情况,详见质证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的逃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 
六、 刘素琴不构成诈骗罪
1、 刘素琴没有提出要钱,是刘巴达日胡向被害人提出,并且没有告诉刘素琴他要多少,刘素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
2、 刘巴达日胡和被害人联系,刘素琴不联系。
3、 刘素琴没有虚构事实,是刘巴达日胡在平时的交往中认为刘素琴有能力,相信刘素琴能办这事。
4、 刘素琴问过赤峰纪委书记,并将情况反馈给刘巴达日胡,刘巴达日胡询问笔录能够证明。
5、 被害人陈述不真实,因为一些话都是刘巴达日胡告诉他。
 
七、 行贿罪无法查清
1、 赵吉祥不是证人,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其供述应当本人到庭质证。
2、 刘素琴称其供述是在疲劳和诱导情况下所做,监察机关没有提供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3、 是通过高律师及其律师费购买车辆,但高律师已经去世,无法查实。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刘素琴辩护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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