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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李涛犯罪不成立的辩护词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1-17 9:10:50 点击数:


指控李涛犯罪不成立的辩护词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金晓光律师亲办案件: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涛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李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庭审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李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1、 公诉人没有举证证明李为豹等人是黑社会性质组

公诉人没有举证证明李为豹等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骨干成员参加的证据,没有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经济特征的证据。

2、李涛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李为豹等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举证的危害情况,均发生在杭州,不在山东,李涛没有参加一起,李涛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李为豹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3、 公诉人举证在济南的危害后果,只有一起张德银

借贷的情况,而且根本达不到危害某一地区或控制的情况,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犯罪特征。

4、 公诉人所举证据都是套路贷的集团犯罪,不是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5、李涛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指控李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是个笑话,李涛没有参加所谓组织,没有人领导李涛,也没有人告诉李涛组织帮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李涛跟李为虎及老乡吃过几次饭,卖过他们酒,看过一次林地,帮过二次忙就认定李涛参加了组织。

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涛参与了套路贷共同犯罪,

更不能证明李涛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1、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李涛知道李为虎、王号号他们套路贷及暴力催债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情况

王号号3月20日22时31分讯问笔录说李涛肯定是知道的,王号号这是推测。王号号接着说他在这方面还给我们出谋划策提供一些建议,如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甚至还会明确说放心弄好了,他查过这些客户的底细,如果出了什么事他都会帮我们担着,要是查了有些客户是有实力背景的,就会让我们不要借给这些客户,到时出了问题他很难搞定。

王号号并没有说李涛给他提供过哪些建议,怎样规避风险,规避什么风险,李涛查了哪些客户的底细,王号号没有举出事实和证据,而且这与王号号先前(121页)说李涛基本上不参与我们的运营决策前后矛盾,公诉人、法官均不同意辩护人查看其讯问录像,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李涛2020年4月24日讯问笔录,笔录内容不属实,从讯问录像上看,李涛没有说知道他们放套路贷,是公安人员说的,李涛也没有说本来要立案处理的等,是公安人员说的,对于李涛的陈述,公安不记录,不让说。

2、李涛去林地并不能证明李涛参与了共同犯罪

李聪没有去林地,其供述说李涛去林地考察,但没有说明他是如何知道的以及去的目的,且公诉人、法官均不同意查看其在公安讯问录像。

王号号2020年3月20日17时55分讯问笔录说(117页)他应该在这个事情里面有拼股的,所以他才会跟着李为虎去考察林地的,王号号说的与事实不符,李涛并没有拼股。

李涛供述只是去了一个林地,不知道林地是谁的,而且是去登山,王号号他们顺便邀请他去了一个林地,不能证明是考察。即使是考察,也缺乏李涛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因为第一次、第二次签合同、放款、收取砍头息、制造虚假流水,没有证据证明李涛参与或知情。

3、 说李涛与张德银谈还钱的证据相互矛盾

张德银2019年5月5日16时30分至20时25分询问

笔录说李为虎等人在新泰的海鲜坊跟他要钱半天,到了晚上,叫来“大佬”康凯及下面的一些人,他在海鲜坊请他们吃了一顿饭,张德银2019年9月21日13时46分至14时50分询问笔录,说大佬带李为虎、王号号、蒋康凯还有另外7、8名男子到新泰市找人他,跟他聊了一下还款的事情,然后当天晚上他和王功持请他们吃了一顿饭,张德银前后矛盾,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张德银2019年9月21日13时46分至14时50分询问笔录说第三次王号号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他们公司聊一聊还款的事,他和陈迪一起去王号号公司,李为虎、王号号、大佬、大佬的亲弟弟和他谈的,意思是让他想办法抓紧时间还钱。张德银所说是孤证,没有李为虎、王号号、李涛等供述证明,并且张德银说放给他的第二笔200万,大部分是大佬出的,那个大佬本身就和王号号他们有合作的,大佬的亲弟弟、侄子都在王号号那个作兴公司上班,所以大佬会来查看林地,跟我谈还钱的事情。张德银陈述是虚假,200万里面没有李涛的钱,他与王号号并没有合作,李涛是独生子,没有亲弟弟和侄子。张德银说,王号号跟他讲,他们是老乡,另外也有合作关系,还有上下级关系,他们平时很尊重大佬,做事也都听大佬的。张德银只见过李涛两次,王号号不可能跟张德银讲李涛的事,他们不存在上级机关系,李涛没有亲弟弟和侄子,李涛也不是什么纪委厅级干部,张德银陈述是虚假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陈迪2019年5月7日14时00分至15时42分询问笔录陈述10月底的时候,张德银要见他们的上级,那个人外号叫大佬,我们一起到了济南,我在旁边的房间,张德银去见了,具体什么情况我也不知道。陈迪2019年9月21日15时50分至16时40分询问笔录又说是王号号让张德银去他们公司一趟,谈谈还钱的事情,到了他们公司大厅,王号号把张德银带到一间房屋去谈事情,让我在外面等一下。

陈迪陈述前后矛盾,而且不能证明李涛跟张德银谈还钱。

4、 对李冉的询问笔录存在粘贴复制情况

5、 公诉人、法官不同意移送或调取及查看王号号和

李聪的讯问录像,王号号笔录和李聪笔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王号号、李聪说李涛是他们的保护伞,并说只要不弄死人都能摆平,还有帮他们调查客户的情况,李涛认为能放款,他们就放,李涛认为不能放,就不放,但他们不能说出李涛实质性的保护内容,无法印证王号号、李聪的供述,除了李为虎、蒋康凯开走客户车一事,林地李涛去了以外,没有其他事情,没有调查客户,王号号、李聪供述说李涛应该知道他们放套路贷,但没有说怎么知道的,而且是推测,李涛的讯问录像明确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结合录音录像、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公诉人和法官违反刑诉法司法解释,均不同意查看王号号讯问录像,其笔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三、公诉人指控李涛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李涛没有参与李为虎、王号号对张德银的放贷,也不知道他们对张德银放套路贷,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1、2017年9月6日,张德银、王功持、张佃民、魏述刚向蒋康凯、王号号、李为虎及李为豹借款签订230万元的合同,李涛不在场,也不知情,第二天张德银在山东晟康环保公司给王号号34万头息及4万元手续费,李涛也不在场,不知情。

2、2017年9月16日,张德银与魏述刚去济南经十路签订230万德借款合同及支付头息30万及手续费7万,李涛不在场,也不知情。

3、第二笔收到转账200万,现金返还34万,头息30万元、手续费4万元,实际到手166万,李涛不知情。

4、看林地时,王号号、李为虎供述、张德银陈述没有证实他们告知过李涛是借200万抵押考察林地的情况。

5、张德银被逼签订80万借款,李涛不知道。

6、李涛不知道李为虎、王号号等人对张德银暴力讨债,也不知道他们对张德银非法拘禁。

以上事实卷中证据均能证明。

不能因为李涛和张德银在一起吃过一次饭,看过一次林地,就认定李涛参与了放贷,或者认定李涛知道他们对张德银放套路贷,参与了犯罪活动,公诉人说李涛参与了共同犯罪,没有事实根据。

四、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1、公安机关对王号号的几次讯问地点均是在派出所,讯问地点违法,且在派出所超过48小时,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一些记载的讯问笔录文字内容不符合被告人层次表述,。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公诉人不同意移送、调取或查看讯问王号号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能说明证据是合法取得,故王号号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对李涛4月24日的讯问笔录,存在诱导、讯问地点不合法和疲劳审讯的情况,该笔录是违法取得,应依法排除。

4月 22号晚上公安将李涛带回杭州,李涛在火车上没有睡觉,带回杭州后,除了审讯,一直将李涛关在禁闭室,不能睡觉,审讯长达48小时;4月22日晚20点对李涛刑事拘留,未在24小时内将李涛送进看守所,24日下午14时43分在派出所讯问,违反法律规定。公诉人称疫情期间看守所不收是站不住脚的,对李涛是在24号上午进行身体检查核酸检测,24号晚上送到看守所。公安人员为什么不在23号对李涛进行核酸检测?而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有规定在疫情期间主要是进行书面审查,如果不能送看守所,可以不讯问。

综上,李涛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辩护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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