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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词(上)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0-16 16:26:13 点击数:


刘素琴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词(上)

对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组织实施的犯罪的辩护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金晓光律师休庭后整理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素琴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1号被告人刘素琴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长达6天的法庭公开调查,查清了刘素琴及其儿子刘长征、哥哥刘会员、司机王晓东、两个堂弟刘勇、刘忠、一个妹夫李树勤、一个表弟卢俊义并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实施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的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因为刘素琴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对成员所有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辩护人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组织实施的犯罪,逐个发表辩护意见:

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组织实施的

犯罪

(1)指控的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提交的许多呼和浩特市政府会议纪要和郊区政府会议纪要、东瓦窑村委会、党支部会议等大量证据证明了1999年实施的拆迁是呼和浩特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各部门组织协调的、东瓦窑村委会、党支部和双树村村委会全面参与的,由呼和浩特市拆迁办下属瑞光房地产公司组织实施的拆迁,并不是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也不是本案的各被告人。村委会为了执行上级拆迁指示,制定了村民搬迁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政府派出工作组劝说村民,现场有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领导和防爆警察,而且推倒冯海生、樊志祥、刘忠、邢顺其、张香香、张林虎大棚的铲车不是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铲车的人也不是本案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偷了刘喜全、王少铭家的大棚钢筋架,没有证据证明台下的被告人实施了断电、损毁沟渠等方式强迫刘喜全、王少铭、王银虎放弃大棚种植,由于东瓦窑村委会和双树村村委会是联合开发者,土地是集体的土地,认定强迫交易的法律关系亦不能成立,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和村民实施强迫交易的法律关系不成立,而且土地最后是国家征收,根据以房养路的政策,由政府划拨给了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

该起涉黑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当时是市政府组织,政府各部门协调、政府人员、村委会积极组织的拆迁,拆迁不是刘素琴和各被告人的意志,也不是刘素琴和各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拆迁。

(2)寻衅滋事罪

1、明显的和根本不能成立的有:

第1起刘素琴殴打武左尧、赵逊龙等人案,因为该案没有报警、接处警记录,没有武左尧等所谓被害人病历;所谓被害人之间、证人之间,被害人与证人之间,陈述矛盾多、出入大,且不符合常识,又没有书证、物证等证实。

该案应该说是一个假案,如果该案真的发生,为什么不将纠集者韩全胜、拿菜刀的高飞、持斧头的乔泳钢抓起来审判?

第2起起诉书指控的刘会员、刘勇等人殴打云宏利案,起诉书颠倒是非,搞反了定性。

首先起诉书指控1999年5月22日,刘素琴与东瓦窑村委会签订了东瓦窑批发市场扩建工程的协议后,在没有通知东瓦窑批发市场的情况下,刘素琴派施工人员连夜修建围墙挡住了东瓦窑批发市场北门,这与事实不符。

东瓦窑批发市场的扩建工程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重点工程,属于国家菜篮子工程的一部分。5月20日开工是呼和浩特市市长会议纪要决定的,施工单位是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公司,围墙是该建筑公司修建,不是刘素琴连夜派施工人员修建。云宏利带领50余人推倒施工单位修建的围墙,破坏政府重点工程的实施,打伤刘勇,云宏利是违法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是云宏利带人寻衅滋事,这有辩护人提供的第二组翔实证据证明。

第3起刘长征等人欧打园林工人案

刘长征没有纠集他人殴打园林工人,有当年的案卷证实,在有当年案卷材料证据的情况下,起诉书靠20年后2019年公安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将刘峰等人对园林工人的殴打,升级为涉黑案件,并改变事实,变成刘长征纠集他人殴打,这是不顾客观事实的指控。2019年公安办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该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是刘佳、刘峰、刘军等人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的违法案件,里面违法人员没有本案其他被告人,也不是本案各被告人意志实施的。

该案在1999年的当年已经立为治安案件,有卷宗,当年认定的是刘峰、刘军等人殴打园林工人案,不存在向刘长征报告的情况,刘长征没有纠集他人,只是一般参加者。20年后的2019年,公安机关重新制作询问笔录,将该起治安案件变为刘佳向刘长征报告,刘长征纠集刘峰、刘军等人殴打园林工人,这与事实不符。

二十年前的证据效力无疑高于现在公安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效力。

第8起刘长征等人殴打孙建强、张德成、杨凯案

该案在当年2008年有卷宗,是孙建强和王福星(又名王斌、王浩)以每人60元的价格雇佣社会上的闲散打工人员,为讨要广西五建欠其以前的工程款和部分东苑小区施工的工程款,围堵广西五建陈书山的办公室,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围堵东苑小区南门,这有当年的公安卷宗佐证,起诉书指控的违背事实。这些人员到场后,知道围堵是违法的,不愿意围堵,孙建强不愿意,表示不给工钱,一会儿警察就到了,把人带走,孙建强、王福星是违法人员,并受到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当年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长征纠集冬不拉等二十余人赶到东苑小区南门,手持木棍、砍刀冲向堵门的工人并实施殴打。

2019年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收集的所谓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存在虚假和不属实的情况,其陈述违背基本事实,并且不符合常识,重要的证人冬不拉没有找见。

第9起刘长征、刘会员、李树勤、刘忠、卢俊义等人殴打王银虎、王黑小案。

这一起,因为辩护人提交了当时的现场视频,证明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2019年收集的所谓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很多都是虚假的,现场没有人殴打王黑小和王银虎,是双树村几十村民阻拦东瓦窑房地产公司人员清理围墙和垃圾,王黑小持砖头砸装载机,将玻璃砸烂,没有人打他们,最后双树村村民有说有笑,没有人受伤,起诉书指控的不属实。

视频反映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刘素琴涉黑一案中,收集的许多证人证言存在不属实和虚假的情况,人民法院应慎重对待。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第4起刘素琴、王晓东殴打任果云案

没有证据证明刘素琴用皮包殴打任果云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任果云丈夫王五奎因车祸刚去世,任果云哭着向刘素琴报丧并想结算工程款符合生活常识,她丈夫刚去世,刘素琴不可能打她,王晓东说刘素琴让他把任果云弄出去,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在场的两名保安至今没有查清楚,而且任果云晕厥一节事实不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不符合常理,如果刘素琴打她了,不可能过2天去参加王五奎的葬礼,并且送1万元慰问。

该起完全不是黑社会组织成员实施的有组织的犯罪。

第5起刘素琴强占郝海栓财物案

本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是刘素琴派人推倒工棚,强占郝海栓财物。刘素琴作为开发商,不是施工单位,搅拌机、卷扬升降机对其没有任何作用,还占地方,她及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占有的必要,钢管、电缆线等材料都是施工单位用的,不是开发商用的,刘素琴及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占有的必要,这起指控缺乏逻辑。另外,没有证据证明是刘素琴或其开发公司占用了设备和材料。

工棚被推倒时,郝海栓并没在场,王福宪和刘群也不在场,郝海栓说是工地的一个工人告诉王福宪的。

该起也够不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第6起刘素琴、刘会员、刘勇等人滋扰、破坏选举村主任案

王某某被判过刑,刘素琴反对他当选,公民有权支持谁或反对谁当选,有权帮助拉选票助选,刘素琴不在现场,不可能承诺,应当是闫志军承诺如当选,给60岁以上老人办理社保和医保,这不属于贿选。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

没有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第7起刘素琴、王晓东、刘会员、李树勤、卢俊义等人推倒李伟工棚案

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难以成立。

没有证据证明刘素琴召集刘会员、王晓东、卢俊义、李树勤和穆日亮、贺利平开会,王晓东是司机,不参与公司的管理,李树勤和卢俊义是干活的,也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他们均不参加公司的会议。卢俊义在公安机关曾经翻供,说他为了取保候审而编造的,并配合公安虚假指认了现场,法庭调查时他也说是编造的,包括进行了虚假的现场指认,最后法庭宣布对他量刑建议后,他又改口认罪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不能排除他是为了减轻处罚而作出不实供述,王晓东始终未承认,贺利平证言不能证明强拆李伟的工棚,穆日亮属于犯罪嫌疑人,对其讯问应依法录音录像,没有录音录像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根据规定涉黑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二款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另外该起指控没有毁损的工具和建筑材料名称及实物的相关证据,更没有被损坏的相关证据,没有现场勘查笔录,13年后的2019年的指认现场不能证明当时情况。

该案也完全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3)敲诈勒索罪1、刘素琴、刘长征、付伶俐敲诈前进巷商铺案

与商户的微信群和员工的微信群都证实没有敲诈勒索商铺,刘长征说是如果不交,到期解除合同。这不属于敲诈勒索罪里的威胁,即使说如果不交,现在就解除合同,也不构成刑法犯罪构成上的敲诈勒索。刘素琴在北京没有参与,付伶俐只起传达刘长征的决定,没有决定权。本起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刘素琴、刘长征敲诈勒索陈某兵案

没有证据证明刘素琴、刘长征威胁陈某兵,合同到期收回房屋不构成刑法上敲诈勒索罪要求的威胁和要挟。

3、刘长征敲诈勒索程某方案和刘某鹏案

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长征实施了敲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也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4)非法经营罪

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前进巷商铺,是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以房养路的政策执行的,辩护人提交了多个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都证明了当时政府的政策是投资修建道路的投资方,可以开发道路两侧建设商铺,这就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以房养路政策,公诉人说没有规划,没有房产证,我们看问题不能脱离特定历史条件下城市建设和规划是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逐渐受到重视的,我国新的土地管理法是1999年1月1日才颁布实施,没有房产证是因为道路两侧的房屋还需要扩建,当时有施工许可证,尽管建设委员会的个别工作人员不承认施工许可证是经他们手办理的,但是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该施工许可证是伪造的。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要件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建设前进巷商铺并经营出租,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

所以,起诉书的指控是完全错误的。

另外,本罪根本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建设经营前进巷商铺,是刘素琴根据政府的以房养路政策,是政府政策的体现,根本不是本案被告刘素琴、刘长征、刘会员、付伶俐、塔拉、王晓东、刘勇、刘忠、李树勤、卢俊义的意志,建设商铺时,刘勇、刘忠、李树勤、卢俊义早已经离开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刘长征、付伶俐还没有进入公司,经营的收入除了公司使用外,全部是刘素琴占有和使用,没有给其他被告人,也没有用于起诉书所指控的违法犯罪活动。

(5)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罪

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出资者实际就是刘素琴一人,公司与她个人财产混同,指控的刘素琴职务侵占罪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公诉机关称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完全错误分,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是第三人的利益。本案没有报案人,没有被害人。

本罪根本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刘素琴提取公司的现金,并不是各被告人的意志,完全是刘素琴一人的意志,提取的钱款,除了用于公司的经营、诉讼费用、刘素琴办理养老建设项目及考察等,全部用于刘素琴个人支出,没有分给其他被告人,其他被告人也没有参与所谓职务侵占,钱款没有用于所指控的违法犯罪。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首先,刘素琴没有隐匿、转移、毁坏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时间都是在2016年、2017年,前进巷商铺的租金收入从2012年开始一直就是打入个人账户,并不是为了不执行判决而隐匿,三起判决都进入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刘素琴配合人民法院对公司房产、土地进行了查封,不存在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刘长征包房,一天才200多元,一年七、八万,买车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况且已经查封了公司房产和土地,房产和土地足够执行判决标的。

其次,本案没有被害人报案,被害人报案是在公安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刘素琴、刘长征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后,申请执行人报的案。

另外,本案追究刘素琴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违反法律程序,本案在人民法院执行阶段,没有对刘素琴、刘长征进行任何司法处罚,就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

同上,这也够不上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执行不执行判决都不体现其他被告人的意志,他们也没有组织和预谋。

(7)关于逃税罪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追究被告人逃税罪

的程序不合法,税务机关计算的应纳税额没有考虑当时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考虑政府的以房养路政策应享受的减免税款待遇。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的报税缴税都由财务人员穆某某负责,刘素琴作为法人代表不懂也不负责这些工作。刘素琴没有指使穆某某逃避税款,穆某某作为报税缴税的责任人,其把责任推到刘素琴身上,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穆某某属于犯罪嫌疑人,对其讯问应依法录音录像,没有录音录像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根据规定,涉黑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二款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019年4月份,税务机关找刘长征,要求其自查税务情况,刘长征在自查和筹集税款过程中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刘素琴也被采取强制措施,税务机关2019年11月22日向被告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便将案件移送通辽市公安机关,这违反法律程序,刑法规定缴纳税款和罚款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刘素琴、刘长征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缴纳税款和罚款,针对缴纳税款和处罚决定,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连15天的时间都不给,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程序不合法。

关于应缴纳的数额,5千余万土地补偿款,是在刘素琴投资修建道路的前提下,取得该土地,后被收回332.02亩,取得5千余万土地补偿款,计算纳税数额应扣掉刘素琴修建道路的成本和各种支出费用。还有东苑小区建设和销售、前进巷商铺的建设和出租,在当时都享受政府安居工程和以房养路税收政策的各项减免优惠政策,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税务机关没有考虑20年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策,属于不公。

逃税罪也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没有其他被告人的参与,也不是刘素琴家族成员的意志,应缴纳的税款也没有分给家族成员和其他各被告人。

(8)骗取贷款罪

起诉书指控刘长征、付伶俐骗取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本案没有报案人,付伶俐只是跑腿、递材料,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也完全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9)妨害公务罪

起诉书指控刘长征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瑞清没有使用书面传唤通知,并且被传唤人已经被带到派出所,没有造成刑事法律规定的后果,所以刘长征依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该起也完全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0)诈骗罪

起诉书的两起诈骗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刘素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见辩护人辩护词(下))

刘素琴辩护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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