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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经营者李锡雨蒙冤杭州记四

来源:本站
时间:2019-5-14 10:09:59 点击数:


民营企业经营者李锡雨蒙冤杭州记四

北京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2016年5月10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李锡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5月11日,也就是开庭的第2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滨江区法院当日决定延期审理。

2016年6月11日滨江区法院恢复审理,2016年7月20日,滨江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李锡雨一案。

2016年8月22日,滨江区人民法院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

2016年12月7日,滨江区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审理期限再一次延长3个月。

2017年3月10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再一次延期审理,滨江区人民法院当即同意延期审理,2017年4月10日,一个月的延期到了,滨江区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2017年7月和2017年10月,滨江区人民法院又二次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这样,案件用完所有法律规定的审限,又报最高法院三次延长审限,一次延长就是3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为什么用尽了所有法律规定的审限,都不能对李锡雨下判决呢?其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申请延长被告人李锡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中称李锡雨案销售数额巨大达6980万,涉及到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和撤销,对李锡雨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重大影响,在所有审限均用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滨江区人民法院的这份报告中称销售数额巨大,虽然销售数额巨大,但都是先试用,满意再付款的销售模式,至于专利的授予和撤销,专利的授予时间是2011年1月26日,撤销时间是2013年11月15日,滨江区人民法院是在2016年2月14日受理李锡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可见其在2017年给最高人民法院打报告申请延期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之所以延期,关键是无法判断李锡雨构成犯罪。

对一个民企经营者,在所有审限都用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不宣判无罪呢?或者为什么不变更强制措施,对李锡雨采取取保候审呢?

2017年12月29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还是对李锡雨作出有罪判决,判决李锡雨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万元。李锡雨大呼冤枉,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锡雨的辩护律师孙爱文在李锡雨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审理期间,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律师称在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杭州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擅自传唤鉴定人闫华光、宗建华,而且是单方面深夜传唤至次日凌晨,辩护律师认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采信了非法证据,要求作为第二审法院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调取公安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传关键证人到庭质证。同时,辩护律师还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中国电力科学院电测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质证。

对于李锡雨辩护律师要求开庭、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要求鉴定人、证人出庭的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一采纳,直接书面审理,驳回李锡雨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已经把李锡雨关了四年多了,能不判有罪吗?如果不判有罪,公安、检察院都得承担责任。

一个靠试用满意再付款的人,李锡雨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李锡雨的妻子,朝鲜族妇女金锦玉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李锡雨妻子聘请的北京律师金晓光认为,滨江区检察院指控的李锡雨向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舟山黛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舟山欣欣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6起生产销售节电器情况,都是在试用测试节电的基础上,认为满意或达到节电效果大于等于6%的情况下,才付费,并出具节能情况测试报告,不满意不付费,与雄邦公司的销售合同还约定无效全额退款及资金占用费,这样的销售模式,完全不具备生产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案件应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及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等的司法鉴定意见和质量鉴定意见,即使其真实性成立,也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对李锡雨刑事案件的证据。

目前,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阶段,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再审,改判李锡雨无罪,我们拭目以待。


长按并识别下方二维码,可直接关注“晓光说案”。金晓光律师为首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2010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12年在中国足坛反腐扫黑风暴中,因担任中国足协主席谢亚龙的辩护律师而闻名。2015年被中国影响力杂志聘为《中国影响力》智库专家,同时受邀担任中国影响力杂志高级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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