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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月涉嫌传销一案再一次恳请济南中院开庭审理的情况反映,恳请给当事人和律师一次说理辩护的机会

来源:本站
时间:2019-3-27 11:26:02 点击数:


李书月等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请求济南中院开庭审理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爱云院长并审委会所有委员:仲维威、刘延杰、孙永一、宋 蔚

郑 玉、杨 雷、张江涛、孙兆远

郜业福、苏维华、刘长立、刘玉

庆、董福明、蒋济民、辛丕华

贾玉东、吴大平、杨芳艳、刘学

宽等

贵院受理的河北霸州李书月、江雄、樊红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贵院刑二庭办理,作为李书月的辩护人,我们多次口头和书面请求贵院刑二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刑二庭至今没有明确确定要开庭审理,特向领导和审委会反映,恳请您和各位审委会委员在百忙中关注、督促刑二庭依法开庭审理。

应该开庭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李书月及辩护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概括的主要有:

1、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2012年12月,李书月欲成立公司并通过传销模式经营,遂联系被告人江雄……”这与事实不符。

2、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至2017年4月27日,商务部未正式受理赫柏绿源水处理公司办理直销牌照的申请与事实不符;

3、 第一审法院认定李书月……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会员资格,以会员发展会员的销售模式不断骗取他人财物,这与事实不符;

4、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公司设立了六种返利模式”,这与事实不符;

5、第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公司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为依据为各级会员进行返利,这与事实不符;

6、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张某某、王风某、张延某、董某等证人证言有异议,其证言与事实不符;

7、 对所谓同案犯吴某某、宋某、王某等供述有异议;

8、 对第一审法院认定的赫柏公司发展的会员数量、层级数量,报单总金额等均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的与事实不符。

其他事实和证据等等……

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以上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对李书月的定罪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济南中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另外,辩护人提交了二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新的事实证据,同时申请部分证人出庭作证,详见辩护人提交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据此,济南中院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亦应当开庭审理。

我们恳请济南中院能够维护法律尊严,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依法开庭,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和律师一个说理的机会,这也是法院的职责。

致礼

附:1、李书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辩护人提交新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

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二

李书月辩护人北京市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华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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