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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月涉嫌传销一案要求济南中院开庭审理、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提交新证据、证人出庭等

来源:本站
时间:2019-2-13 13:51:36 点击数:


李书月涉嫌传销一案要求济南中院开庭审理、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提交新证据、证人出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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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除了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山东省商河县公安局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的若干规定》,跨省抓捕河北霸州的李书月、将冻结的款项要求划入公安局账户、违法收集证据等,以及商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违法审判,要求第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通知证人出庭,查清事实。

李书月等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再次请求济南中院开庭审理申请书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书月、江雄、樊红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我们作为李书月的辩护人,再次请求贵院依法开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李书月及辩护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概括的主要有:

1、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2012年12月,李书月欲成立公司并通过传销模式经营,遂联系被告人江雄……”这与事实不符。

2、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至2017年4月27日,商务部未正式受理赫柏绿源水处理公司办理直销牌照的申请与事实不符;

3、 第一审法院认定李书月……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会员资格,以会员发展会员的销售模式不断骗取他人财物,这与事实不符;

4、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公司设立了六种返利模式”,这与事实不符;

5、第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公司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为依据为各级会员进行返利,这与事实不符;

6、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张某杰、王某花、张某林、董某、李某文、张某等证人证言有异议,其证言与事实不符;

7、 对所谓同案犯吴某贤、宋某、王某等供述有异议;

8、 对第一审法院认定的赫柏公司共发展会员

人数、层级数量、报单总金额等均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的与事实不符。

其他事实和证据等等……

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以上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对李书月的定罪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济南中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另外,辩护人提交了二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新的事实证据,同时申请部分证人出庭作证,详见辩护人提交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据此,济南中院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亦应当开庭审理。

我们恳请济南中院能够维护法律尊严,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依法开庭,查清事实。

致礼

李书月辩护人北京市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华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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