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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金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1-22 11:39:13 点击数:


严金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难以成立的辩护词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受被告人严金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严金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现在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黑社

会性质犯罪,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 胡传磊被非法拘禁案

2013年10月23日晚上,严金与甘锋、陈孝伟

在马路上,遇到一女子刘某求救,称被人逼迫卖淫,严金及甘锋陈孝伟等人便将女孩解救,联系女孩父亲,同时开始寻找强迫卖淫的胡传磊,找到胡传磊后,严金打了胡传磊一巴掌,就将女孩带走送给其父母,离开现场。离开时,严金让他人报警。因要钱赔偿问题,胡传磊被非法拘禁近20小时。

强迫卖淫的胡传磊已经依法被人民法院判刑,其陈述证明不是严金指使对他非法拘禁的。胡传磊陈述当时现场人员商议怎样处理他时,有人提出交给派出所让他坐牢,他祈求不要坐牢,同意赔钱。当时严金解救女孩,已经离开现场。

该非法拘禁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是临时发生,不是组织起来违法犯罪的,也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的犯罪。因而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加以追究。

公诉人起诉书称“为树立组织权威,非法拘禁胡传磊“与事实严重不符,这是刻意将案件办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进行的夸大事实的指控。

2、 王祥某被拘禁案

2015年7月2日凌晨1时许,万磊、吴迪、李俊杰、吴云因要债将王祥某从家带回建始县城,当日凌晨3时许,王祥某被民警解救。

万磊等人找王祥某要账,不是受严金安排,王祥某3时许即被民警解救,该非法拘禁不到2小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人称非法拘禁中被殴打的不受时间的限制,王祥忠某被殴打是发生在他家中,不是带离家后,非法拘禁的时间应该从他被带离家开始计算。

另外,从案情发生看该非法拘禁不是有组织的实施,是团伙犯罪。

3、2014年8月31日湖北建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寻衅滋事罪一案

因是该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纠纷,而发生严金、甘锋、袁黎明、何雄去该公司维权,这不属于寻衅滋事,公诉人没有提供由具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单位或有资质鉴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所销售汽车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鉴定报告,并且最终是在消费者维权协会组织下进行的调解,因而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构成要件。

4、 李仲某自杀案

万磊带领、指使吴云、刘凯、廖飞等找李仲某收取租金,是受家盛时代经理吴之祥的安排,不是严金的安排,严金只是帮万磊牵线给他介绍到家盛时代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工资等都是家盛时代与万磊商谈的,严金没有参与,万磊的工资是家盛时代发放。2015年底万磊带人找李仲某收取租金滋扰李仲某与严金无关,吴云、刘凯、廖飞也不归严金管理,不是严金公司员工,严金也不为其发放工资,因而,所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与严金无关。至于严金打电话给李仲某的电话内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严金打电话说必须交上房租,否则断手断脚。严金打电话是因朋友郑少兵跟他说后打的,因当时严金正在找李仲某装修。

公诉人称万磊找李仲某收取房租,是严金安排,称有万磊和郑绍兵的供述,万磊当庭供述说严金只是帮他介绍了工作,郑少兵的供述是被告人供述,不是证人证言,因郑少兵没有到庭接受本庭的质证,其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5、 黄国某被伤害案

起因是2015年甘锋怀疑黄国某在酒吧偷走其1万元,而邀约吴云、万磊对黄国某予以质问,黄国某否认,吴云、甘锋便持砍刀、钢管殴打黄国某,致黄国某左手骨折。

这不是一起有预谋和组织的犯罪,它只是三人结伙作案,没有组织者和领导者,人数也不多,更不是通过有组织的打架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无法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

6、 谭明某被伤害案

2017年9月1日,谭儒彬向袁黎明借款6万元,袁黎明安排廖飞、邱锐收账与谭儒彬之子发生口角,邱锐电话告诉袁黎明,袁黎明赶到现场,三人又分别邀约万磊、张周尧、向豪、代勇、张过等人与谭儒彬之子商谈还款事宜。后起冲突,谭明某头部被砍一刀。

这实际上是一起团伙作案,是以袁黎明为主犯的故意伤害案。

以上六个案件,也不具备法律对黑社会会组织性质犯罪要求的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7、强迫交易罪

1) 严金主观上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

皮晓剑邀请严金去征地现场,严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意去,皮晓剑说是政府征地,没事,严金去了,去了之后,看现场很乱,没有几分钟就离开了。这有政府有关征地的文件等证据佐证。所以严金主观上没有过错,严金是听从了皮晓剑的话,是基于政府征地才过去的。

该案发生在2011年4月17日中午,去的成员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黑社会组织特征。

2)征地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具体落实是村委会,当时民兵连已经对肖德某的集体土地进行清理。

3)肖德某是和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检察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不成立。

因而检察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不成立。

8、 亚龙酒店聚众斗殴罪

2015年10月30日夜里0时许,在夜市李俊杰与邻桌的李万元、何进等人发生冲突,李万元持酒瓶砸伤李俊杰后逃跑,李俊杰邀约万磊、何雄等人前来帮忙报复,万磊、李俊杰等人会合后来到亚龙酒店,分别持砍刀和钢管追砍李万元。

这不是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的以暴力手段残害、欺压群众,也不是称霸一方,没有组织者和领导者,不是有组织的犯罪,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求的组织特征。

严金接孩子到现场,打架已经结束,严金没有安排万磊收拾刀具逃离现场。也没有民警出警,现场视频没有看到严金安排万磊收拾刀具逃跑。

起诉书指控的经严金同意,刘海清替向煜松赔偿李俊杰2万元不是事实,他们怎么商谈,怎么赔的,严金不知道。

9、2017年3月23日松树坪聚众斗殴罪一案

严金不知道该案,万磊等人租赁严金公司的车辆,并不是通过严金,公司不知道万磊租车做违法犯罪的事,租赁公司对外营业,与客户签订有合同。由于万磊租赁车辆给车辆造成损坏,严金要求赔偿才知道此事,严金没有参与此事,车辆也获得了赔偿。没有组织者和领导者,不是有组织的犯罪,就是普通的团伙犯罪,不是欺压残害群众,不是称霸一方,更没有控制社会。

10、2017年9月8日“梦里水乡“聚众斗殴罪以及串通揽责一案

严金不知道,袁黎明当庭承认没有跟严金说过。

上面三起聚众斗殴案,没有证据证明严金组织或参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特征,危害后果也不是为了控制社会,其都是临时起意,犯罪成员临时纠集,也不是有组织地纠集,应按照各参加作案的被告人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关于侦查机关收集的组织特征的犯罪证据

1、 侦查机关在侦查时多处违法

1) 侦查机关很长时间不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很长时间不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剥夺了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2) 侦查机关涉嫌非法收集证据,不如实做讯问笔录的情况

A、 对数名被告人存在超过12小时的疲劳审讯,对吴迪的审讯是通宵达旦。

B、 对严金存在威胁、诱导讯问,严金依法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由于检察机关撤回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被撤回,但不能否定侦查机关存在取证违法的情况。

C、 对其他被告人不同程度存在诱导或诱导倾向的讯问。

吴迪在侦查机关讯问说存在层级,而法院到看守所调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时,吴迪否认说过。

其他多名被告当庭否认说过跟着严金,否认严金给他们钱。

多名被告当庭否认说过严金立规矩不许吸毒的说法。

袁黎明当庭承认很多案情都是办案人员告诉的,并要求调取录像核对,尽管后来撤回,那是公诉人法庭告诉他翻供不会按认罪人罚得不到从轻处理的结果。

秦芳的供述证实当时侦查机关的宣传,建始县都知道严金涉黑犯罪的事情,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受到侦查机关不当宣传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有如实作证的权利,由于侦查机关前期的不当宣传,不能排除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影响。

还有被告人当庭说,你说跟着就跟着(见庭审笔录和录像)。

所以侦查机关收集的严金、皮晓剑是一层,袁黎明、、万磊、吴迪跟着严金是二层,其他小弟是三层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应以以上言辞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关于本案的经济特征,辩护人在质证意见中已经发表过,一个是公诉人指控的收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二个是不能证明用于所谓的组织活动,更不能证明具体活动得到多少钱的支撑,比如三起聚众斗殴,得到多少经费的保障?寻衅滋事罪和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得到多少经费的保障?谁掌握的经费,谁来分配?每个成员参加犯罪活动的报酬是多少?仅凭被告人供述的吃喝玩乐完全是荒诞不经的证据。而且各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关于本案的行为特征,辩护人已经在法庭上详细发表过,达不到证明涉黑犯罪的行为特征目的,也不能证明严金组织领导了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详见法庭记录。

五、关于本案的危害特征,辩护人在法庭上详细发表过,达不到证明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人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一共二起,第一起建川汽车销售案,是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赔偿维权案,本身就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连起码的寻衅滋事都算不上,更不构成犯罪,没有非法控制社会,也没有造成重大影响,是在消费者协会组织下达成调解。

第二起,李仲平案,本身就缺乏证据证明郑少兵是在利用所谓黑社会组织帮忙收取租金,全是靠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获取的口供,所谓百分之十的好处费,如果是严金安排的,10%的好处费应该给严金,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给严金了好处费,单纯就这个个案,也没有形成在一定区域控制社会,或造成重大影响。

所谓的三起寻衅滋事违法情况,即使三起寻衅滋事成立,也不符合和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人员不固定,人员也不是较多,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特征,也没有对建始县某一区域形成控制,二年时间三起要债情况,无论如何也达不到控制社会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危害。

三起聚众斗殴案,不是欺压残害群众,都是斗殴的双方发生纠纷,临时纠集人员打架斗殴,组织上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征, 2015年至2017年三年时间发生三起,不属于有组织的多次犯罪,危害上达不到称霸一方,控制建始县社会或对建始县造成重大影响,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建始县社会秩序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

六、进一步剖析,公诉人所指控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没有组织成立或形成的时间,没有组织聚会的地点,没有所谓的帮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有组织成立的时间,有组

织聚集的地点,有活动经费的来源,还有收入用于活动,

这些都需要证据证明,强迫交易案发生在2011年4月17日,

当时去的人有皮晓剑、严金、甘锋、陈孝伟,根据法律规

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有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一

般人员,人数较多且稳定,起诉书指控甘锋、陈孝伟为积

极参加者,2011年的强迫交易案没有骨干成员,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以强迫交易罪不能作为

组织犯罪起诉。我相信公诉机关不会犯这种技术性错误,

这是公安机关做的,我相信法庭也不会犯这种错误。

2013年胡传磊被非法拘禁案,参加者甘锋、陈孝伟都是一

般成员,而且从时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较短时间多次实

施,且没有骨干成员,达不到人数众多稳定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需要明确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没有骨干成员、没有形成较稳定的组织,就不可能是个组

织。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严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难以

成立,证据不足,每个具体的犯罪,应该按照实施犯罪的

人员,对犯罪人员依法判处。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严金辩护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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