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江苏办理一起涉嫌黑社会犯罪案件时,接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凤丽法官的电话,告知郑丽芳一案不开庭审理,要求我提交银行查询材料和辩护意见。我既惊讶又不惊讶,惊讶的是这样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广受社会关注,我们多次提出坚决要求排出非法取证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不开庭审理,不惊讶的是少数法院不依法办案是时常发生的。
作为二审的中级法院是否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中,郑丽芳否认受贿的犯罪事实,对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全部否定,并指出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多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和要求,并提供了2017年4月25日22:48:00至22:49:25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刘某对郑丽芳存在刑讯逼供的线索视频,案件属于应当开庭的案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也是这样认为的,所以才在六七月份要求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调阅了卷宗,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芳详细阅读了卷宗,这一切都是在为开庭做准备,为什么现在决定不开庭了?法院不开庭为哪般?依法开庭查清事实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顾忌的是什么?
郑丽芳4月23日被唐山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带走,没有任何手续,4月25日晚办理监视居住(特别注明: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却违法在廉政基地对郑丽芳监视居住,直到5月2日对郑丽芳取保候审。从4月23日至5月2日,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郑丽芳属于非法拘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仅凭这一条,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的郑丽芳的口供就应当全部排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能依法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吗?
除了以上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期间,我还搜集到了郑丽芳无罪的部分实体证据,比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的郑丽芳2013年11月1号的一笔10万元存款为受贿的犯罪事实,我搜集到的证据是该笔存款是郑丽芳和他人开办希望之星英语培训学校的开办资金,是从英语培训学校账户把钱取出存到郑丽芳的账户,并不是受贿款,该书证和人证已经提交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事实难道不需要法院开庭审理来查清吗?
我们在此公开申请,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模范执法,为区人民法院树立榜样,依法开庭审理,查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