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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路南区法院是否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来源:本站
时间:2018-11-29 10:56:47 点击数: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唐山路南区法院是否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路南区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管辖异议申请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郑丽芳涉嫌受贿罪一案,贵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请将案件移送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或者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如下:

  1、 郑丽芳涉嫌受贿罪一案,唐山中院2017年7月3日曾作出指定路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2017】冀02刑辖21号指定管辖决定,因郑丽芳涉嫌受贿一案的犯罪地在丰润区,根据刑事诉讼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案应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前对贵院管辖的指定不合法,因为郑丽芳涉嫌受贿罪一案不是管辖不明,管辖明确。

  2、 2017年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对郑丽芳进行侦查

  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郭涛担任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且与检察长孙岩工作关系密切(见所附证据),另外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指定由贵院管辖时,郭涛还未调到贵院,但现在郭涛已经调任贵院担任副院长,主持路南区人民法院工作(见所附证据),本案的公诉人来自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精神,郭涛副院长应当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路南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贵院应将案件移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或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管辖,否则贵就成了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了。

  综上,郑丽芳涉嫌受贿罪一案,贵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辩护人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贵院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管辖。

  致礼

  郑丽芳辩护人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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