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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党委书记、总经理杨秀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辩护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4-5-12 14:42:48 点击数:


 党委书记、总经理杨秀君涉嫌受贿罪和国有

 

公司人员失职罪,检察机关起诉受贿数额

 

802.46万,另外给国家造成8000万的损

 

失,建议法院判处杨13年以上有期徒刑。律

 

师经过调查取证及分析研究,认为杨秀君不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的数额应

 

该减掉21万,请求法庭判处杨秀君有期徒刑6

 

年,详细分析见辩护词。另外,辩护律师还

 

找反贪局要求为杨秀君出具自首材料,反贪

 

局出局了自首证明。

  

本文附上两篇辩护词,一是开庭前准备的,

 

一是根据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多伦辩

 

护后整理交给法院的,反映了律师精益求精

 

的认真态度,读者可仔细体会两篇的不

 

同。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1910           邮编:100081

电话:+86-10-68938188                                       传真:+86-10-88578761

 

辩护词(根据庭审整理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秀君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我担任杨秀君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

 

见:

 

一、        季益东送的20万和鲍兴奎的1万依法不构成

 

受贿罪,杨秀君受贿罪数额应为62.46万元。   

 

1、季益东第6次给杨秀君送的20万,就是2012

 

底送的20万,该笔款项依法不构成受贿罪。杨秀君

 

在他送了20万元之后,没有为季益东谋利,这20

 

也不是对杨秀君前期工作的感谢。因为:

 

201256月份,季益东因为要求以高瓦斯矿井的

 

单价为其计算费用,杨秀君没同意,仍然按低瓦斯

 

单价计算,两人还发生了吵架;20129月份,季

 

益东要求给其增加矿车数量,杨秀君召开会议,公

 

正地处理,没有为其增加矿车数量。所以,不存在

 

季益东感谢杨秀君的情况。送钱后不久,20133

 

月,王世才案发,杨秀君也没为他承包工程帮忙,

 

见季益东讯问笔录第三卷106页至107页,庭审中,

 

季益东说没有达到目的。

 

2、鲍兴奎送的1万元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鲍兴奎送钱后,不仅没有继续干下去,还被调到条

 

件不好的工作面上,杨秀君没有为其谋利,鲍兴奎

 

没有达到目的。

  

上午,在法庭调查时,公诉人认可上述事实,但认为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

 

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回扣,归个人所有

 

的,以受贿论处。

   

下午,就这一问题,辩护人提出季益东的20万和鲍兴

 

奎的1万并不是以手续费或回扣给杨秀君的,依法不适

 

用该条款,该21万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公诉人无话可

 

说。

 

二、关于对杨秀君受贿罪的量刑建议,可以减轻处

 

 

行贿人给杨秀君送钱很多都是逢年过节及杨秀君生

 

病时,以过年看望和慰问的形式送礼,每笔数额不

 

是很大,多数是1万、2万的,杨秀君也曾推辞过,

 

为此,行贿人自己拉开杨秀君抽屉,可见杨秀君犯

 

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杨秀君被纪委找去谈

 

话后,主动自首,并且多次催促家人替其还钱,家

 

人四处筹集,代杨秀君把钱款交给了检察机关,另

 

外杨秀君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在看守所表现

 

良好,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罚,杨秀君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及诸多

 

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

 

量刑10年以下,判处6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也建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指出,法律

 

应落实到实处,不是仅说说而已,只有这样,才能实

 

现教育和惩罚相结合,才能鼓励更多的犯罪人员自首

 

坦白,否则,越来越多的人不会选择自首和坦白,这

 

不利于社会。

 

三、        杨秀君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一)中共青海省纪委并没有认定杨秀君涉嫌该罪,

 

青海省检察院也没有交办海西州检察院。

 

(二)杨秀君对财务没有监管职责,起诉书指控与事

 

实不符。

 

1、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总经理岗位责任制”,从

 

“青海能源发展(集团)青海煤业集团中层管理者

 

业绩考核指标评分办法”对杨秀君的考核分值来

 

看,也没有财务一项,杨秀君对财务是领导职责,

 

没有监管职责。

 

2、王世才是青海省能源集团公司委派,其行政隶

 

属及工资关系归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管理,不归杨

 

秀君管理,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青海省能源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卷

 

中笔录也证实了这点。对鱼卡公司财务负有检查及

 

监管职责的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见辩护人

 

提交的证据“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第3项“定期或不定期地

 

组织会计人员对各分、子公司进行财务检查,监督

 

落实各分、子公司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

 

度”。鱼卡公司作为能源集团的二级公司,能源集

 

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通过对二级公司财务科长的委

 

派,对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招录,对二级公司进行

 

财务管理,并定期对财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财务

 

进行监管。

 

3、除了以上监管体系,还有每年的审计监督。

 

4、杨秀君是否有监管职责,不能以财务人员和杨

 

秀君的口供为凭,应以书面文件为准,辩护人提交

 

的证据证明杨秀君对财务是领导的职权,不是监管

 

的职权。

 

5、不能说杨秀君过问财务情况,了解银行存款,

 

就具有监管职责。同样,杨秀君对资金的使用签字

 

审批,是履行领导的职责,不能因此说其有监管职

 

责。

 

(三)杨秀君对财务是认真负责的,起诉书指控的

 

严重不负责任问题与事实不符。

 

1、从王世才、楚志强、韦佳丽的讯问笔录中,可

 

以看出,杨秀君每月都问财务情况,问存款情况,

 

这说明杨秀君对财务是认真负责的

 

2、杨秀君对支出资金审批签字,没有出现一起违

 

规使用资金情况。

 

3、对财务人员的犯罪,如挪用、贪污主要是通过

 

对会计业务的核算与审计来监管和发现的,如会计

 

科目的对账与核算,会计凭证、帐簿、记帐程序和

 

记帐方法的核算等,这些都是由专业人员完成。正

 

是这样,国家才规定了审计制度,会计账目核算及

 

检查制度等。不能说单位财务出现了重大犯罪问

 

题,杨秀君就严重不负责任。

 

(四)杨秀君没有发现资金重大问题的原因

 

1、        王世才及所有财务人员联合隐瞒欺骗杨秀

 

君,对杨秀君问的问题进行欺骗性解释,而杨秀君

 

财务知识缺乏。

 

 

2、能源集团资产财务部每季度都对鱼卡公司进行

 

检查并蹲点工作,2011年、2012年每年都进行审

 

计,没有发现资金被挪用情况,审计也没有发现,

 

专业人员出身的财务人员没有发现,对财务是外行

 

的主抓生产安全的公司一把手杨秀君更难以发现。

    

 

3、上级领导也对杨秀君隐瞒情况,2012年已经审计

 

690万资金重大问题,然而没有人告诉杨秀君。

 

(五)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

 

1、            杨秀君在讯问笔录中的自虐式检讨是不能

 

用来证明杨秀君犯失职罪的。公司出了这么大的事,

 

杨秀君很难受,深刻检讨自己,把不是自己的责任也

 

算在自己头上。杨秀君在讯问笔录上多次说:“我对

 

鱼卡公司银行账户余额没有查看过,我不知道有银行

 

日记账……”这正像鲁迅笔下的祥林嫂,逢人便说“我

 

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是野兽在深山里没有

 

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2、            证人楚志强、韦佳丽的证言不能证明杨秀

 

君失职。

 

首先,二人均参与了王世才挪用公款的犯罪,与

 

案件有利害关系,在一些情节上,如杨秀君过问

 

账户余款方面,他们在给自己减轻责任,没有讲

 

他们搪塞敷衍杨秀君的一面。

 

当杨秀君过问到银行账户余款时,不是王世才出

 

面解释,打马虎,就是楚志强罗列一堆正常支

 

出,影响杨秀君判断,楚志强和韦佳丽证言均谈

 

到这点。专业人员出身的王世才、楚志强欺骗不

 

懂财务的杨秀君并不是难事。

 

再次,楚志强说“我们单位账上有很多钱,再加

 

上每个月集团都会给我们公司拨付生产经营所需

 

的资金,所以挪用这么多钱不会被发现,也不会

 

影响公司的经营”。

 

综上,杨秀君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认真考虑。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4424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1910           邮编:100081

电话:+86-10-68938188                                       传真:+86-10-88578761

 

辩护词(开庭前准备的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秀君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

 

杨秀君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季益东送的20万和鲍兴奎的1万依法不构成受贿罪,杨秀君

 

受贿罪数额应为62.46万元

 

1、季益东第6次给杨秀君送的20万,就是2012年底送的20万,

 

虽属于行贿受贿行为,但该笔款项依法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这20

 

不是对杨秀君前期的感谢,是为了和杨秀君搞好关系,杨秀君在他送

 

20万元之后,没有为季益东谋利。理由是

 

201256月份,季益东因为要求以高瓦斯矿井的单价为其计

 

算费用,杨秀君没同意,仍然按低瓦斯单价计算,两人还发生了吵

 

架;20129月份,季益东要求给其增加矿车数量,杨秀君召开会议,

 

公正地处理,没有为其增加矿车数量。所以,不存在季益东感谢杨秀

 

君的情况。送钱后不久,王世才案发,杨秀君也没为他承包工程帮

 

忙,见季益东讯问笔录第三卷106页至107页。

 

2、鲍兴奎送的1万元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鲍兴奎送钱后,不仅没有继续干下去,还被调到条件不好的工作

 

面上,杨秀君没有为其谋利。

 

二、关于对杨秀君受贿罪的量刑建议,可以减轻处罚

 

行贿人给杨秀君送钱很多都是逢年过节及杨秀君生病时,以过年

 

看望和慰问的形式送礼,每笔数额不是很大,多数是1万、2万的,有

 

的杨秀君也曾推辞过,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杨秀君被纪委

 

找去谈话后,主动自首,并且多次催促家人替其还钱,家人四处筹

 

集,代杨秀君把钱款交给了检察机关,另外杨秀君是初犯,认罪悔罪

 

态度好,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秀君具有法

 

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及诸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建议法院对其量刑10年以下,判处6年有期徒刑。

 

三、        杨秀君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1、            杨秀君对财务没有监管职责,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见辩护

 

人提供的证据“总经理岗位责任制”,他的职责是管理职责,具体应

 

该是对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资金的合理使用负有领导的职责。

 

从“青海能源发展(集团)青海煤业集团中层管理者业绩考核指标

 

评分办法”对杨秀君的考核分值来看,没有财务一项,这实际说明

 

杨秀君对财务的职权就是宏观上的和方向性的。

 

2、            王世才是青海省能源集团公司委派,其行政隶属及工资关系归

 

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管理,不归杨秀君管理,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卷

 

中笔录也证实了这点。对鱼卡公司财务负有检查即监管职责的是集团

 

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青海省能源发展(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第3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

 

会计人员对各分、子公司进行财务检查,监督落实各分、子公司执行

 

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鱼卡公司作为能源集团的二级公司,能

 

源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通过对二级公司财务科长的委派,对其他财务

 

人员的考核招录,对二级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对财务进行检查

 

和审计,对财务进行监管。

 

3、能源集团资产财务部每季度都对鱼卡公司进行检查并蹲点工作,

 

2011年、2012年每年都进行审计,没有发现资金被挪用情况,审计也

 

没有发现,专业人员出身的财务人员没有发现,对财务是外行的主抓

 

生产安全的公司一把手杨秀君更难以发现。

 

4、            财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我们没有专业会计知识的人很

 

难看懂财务各种账本及报表,鱼卡公司财务报表又弄虚作假,任何一

 

个公司一把手都不会去看令人眼花缭乱的财务报表的,原因很简单就

 

是看不懂,杨秀君没能发现王世才挪用公款属于正常。

 

5、            杨秀君的职权是对使用的资金签字审查,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

 

的资金承担责任,而王世才挪用公款是一种隐蔽的故意犯罪行为,与

 

违规使用不同,尤其是他手下财务人员都参与了挪用犯罪,一般人很

 

难发现,也超出了监管范围。

 

6、            对财务人员的犯罪,如挪用、贪污主要是通过对会计业务的核

 

算与审计来监管和发现的,如会计科目的对账与核算,会计凭证、帐

 

簿、记帐程序和记帐方法的核算等,这些都是由专业人员完成。正是

 

这样,国家才规定了审计制度,会计账目核算及检查制度等。

 

7、            杨秀君在讯问笔录中的自虐式检讨是不能用来证明杨秀君犯失

 

职罪的。公司出了这么大的事,杨秀君很难受,深刻检讨自己,把不

 

是自己的责任也算在自己头上。杨秀君在讯问笔录上多次说:“我对

 

鱼卡公司银行账户余额没有查看过,我不知道有银行日记账……”这正

 

像鲁迅笔下的祥林嫂,逢人便说“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

 

是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8、            证人楚志强、韦佳丽的证言不能证明杨秀君失职。

 

首先,二人均参与了王世才挪用公款的犯罪,与案件有利害关

 

系,在一些情节上,如杨秀君过问账户余款方面,他们在给自

 

己减轻责任,没有讲他们搪塞敷衍杨秀君的一面。

 

当杨秀君过问到银行账户余款时,不是王世才出面解释,打马

 

虎,就是楚志强罗列一堆正常支出,影响杨秀君判断,楚志强

 

和韦佳丽证言均谈到这点。专业人员出身的王世才、楚志强应

 

付不懂财务的杨秀君并不是难事。

 

再次,楚志强说“我们单位账上有很多钱,再加上每个月集团

 

都会给我们公司拨付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所以挪用这么多钱

 

不会被发现,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综上,杨秀君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认真考虑。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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