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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案件辩护词(精简版)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4-3-3 14:35:00 点击数:


辩护律师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休庭后,又根据庭审情况进行整理,精简,读者可细心揣摩两篇文章-----金晓光律师

辩护词(庭审后整理,精简版)

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人孟祥森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孟祥森的辩护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辩护人经花费大量时间反复研究国务院调查报告,一遍又一遍查阅相关生产技术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询问参与调查的专家,弄明白了孟祥森为什么没有发现爆炸工房违规生产的原因,具体阐述如下:

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超员问题,是将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一台装药机所致,具体是指:4号装机4人,热合2人,拧螺旋套4人,装箱封装4人,合计14人,这些人员都是以上生产线工序的人员,是公司违反设计规范和验收的工艺工序所致。

该生产线是20112012年建设,2012年验收,而孟祥森当时被借

 

调到费县工作,没有参加生产线的建设和验收活动,孟祥森2013

 

415日回到公司时,这些生产线工序及4台装药机俨然在车间

 

里,造成一种设计就是这样的假象,孟祥森不知该工序是在设计

 

和验收中没有的,不知其是2012年公司会议擅自决定移入的(见

 

胡泽刚证言),因而不清楚其超员。证人刘凯证言证明孟祥森在4

 

月底的一个早班上到过地面站巡视,当时28个人在生产药柱,刘

 

凯证言证明28个人都是工序的人员,和国务院调查报告一致,这

 

说明这些员工都是生产线上的人员,孟祥森并不知超员。而国务

 

院调查报告提到的“陆续有技术员、检验员等6名相关人员进入车

 

间内工作”,事故发生日的上午孟祥森根据公司的安排代表公司

 

在外面参加职工吊唁活动,对于这6人的进入是不可能知情的,这

 

6人先后进入车间是他们自己及公司长期忽视安全所致。

 

关于公诉人提到的李秋丽拆除热合机子的工作笔记,该笔记不是会议纪要,是李秋丽的工作计划安排,上面没有写孟祥森参加,而且内容仅仅是拆除热合机,没有其他内容,更没有拆除的原因,也可能是为了更好地迎接三个体系认证而拆除,并不一定就是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三个体系不仅涉及安全方面,首要的就是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三个体系是促进企业管理提升。胡泽刚说418日的三体系认证会议是综合处长李秋丽牵头,张贵宝主持,拆除热合机子是李秋丽通知他,他在21号通知他人拆除,22号恢复的。三体系认证会议开了数次,孟祥森仅出席了首次会议,后面的专题会议并没有参加。安全员卢浩说孟祥森参加会议没有他不知道,张贵宝有事没参加,这与胡泽刚说的张贵宝主持相矛盾,说明孟祥森没有参加该会议,所以李秋丽及卢浩证言及工作笔记不能证明孟祥森知道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一系列工序存在于502工房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另外,孟祥森415日被安排分管101102201车间及综合处等工作,502工房2012年建成,孟祥森2012年至20134月在费县工作,还从未去过502工房,会上说些什么,孟祥森很难对号入座,他又不领导或分管三个体系认证工作,所以法庭上问孟祥森,孟祥森完全没有印象。

综上,孟祥森并不明知超员。

2、关于超量生产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查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超员超量生产,该公司2012年实际生产震源药柱12937吨,超过许可能力近一倍,20131-4月份已生产4554吨。2012年超量生产与孟祥森无关,孟祥森当时不在公司,被借调到费县,20131-4月份生产4554吨,孟祥森415日才回到公司,1月至415日之前的生产孟祥森没参与,孟祥森不知震源药柱生产线的设计生产能力是6500吨,十几条生产线都是2012年建成,孟祥森又不在公司,没有参加生产线的验收活动,他在二十天的时间里很难把每个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工序、定员定量等都搞清楚,而且生产是有淡季和旺季,是不均衡生产,后面的生产还没发生,不能就此推理说2012年震源药柱超产,20131-4月超产,所以孟祥森知道2013520日爆炸那天震源药柱超量生产,公诉人说孟祥森不可能不知道就是推理。

事实上,从孟祥森签字的520日的生产计划表上看不出超量问题,表的制定者刘明广也说生产计划表没有超量,处长李秋丽在询问笔录上也说生产计划表没有超量。

3、关于增开一台装药机

法庭上,对于502工房有几台装药机子的问题,孟祥森回答说有34台,这说明孟祥森对502工房生产线还处于陌生状态(其实是有4台),对于为什么要设计34台机子的问题,孟祥森不知道,可见他对四台机子的设计规范和要求不清楚?不知道同时开3台机子是违反设计和操作规程的,对工序工艺不清楚。

事实上,当孟祥森2013415日回到公司分管生产时,101车间及工房生产线已经建成并经验收已进入批量的规模化生产阶段。502工房4台装药机俨然摆在那里,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也俨然在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这一切对孟祥森是陌生的。机器设备及工序、工艺是个复杂的技术和安全问题,有什么样的工艺技术就有什么样的安全规定,不能因为孟祥森20062月份前管理过生产,孟祥森就懂这些新建成的生产线工艺工序及安全规定。

4、关于震源药柱增加起爆件工序问题,经向调查组专家了解,加装起爆件一直是允许的,直到2012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出台要求备案(注:不是审批)。该规程是201311日实施,孟祥森不在公司,不知情。其次,公司早在2012年就已经大量生产这种加起爆件的震源药柱,是合法的,且2013423日总经理彭汉雷已经签字要求尽快生产,孟祥森不知没有备案。

公诉人说孟祥森应该问问备案了没有?该问问是忽视了或没想到,并不等于明知。

本案中爆炸的原因不是加装起爆件工序的问题,而是对于含起爆件的不合格震源药柱废药的处理不当导致爆炸。即应该把起爆件切割掉并集中炸毁,济南民爆公司先前是这么做的,后来不知什么时候改成用镰刀撬起爆件,有何伯英的笔录为证,侦查人员曾询问过带班主任何伯英,有询问笔录,公诉人没向法庭提交,辩护人请求法庭通知公诉人提交。孟祥森不可能知道这些具体的生产工艺及情况。

5、关于安排生产2013520101生产车间的作业不是孟祥森安排的。

保利集团在2013年年初就与董事长冯怀禄签订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

 

营业绩责任书》,据此,201323月份公司又召开“2013年公司预

 

算工作会议”,会后总经理彭汉雷又与各车建主任签订目标责任书,

 

该目标责任书第6行规定“全年生产工业炸药和震源药柱产品52000

 

吨,奋斗目标生产57000吨”(详见彭含雷总经理与具体管理101车间

 

的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胡泽刚在20131月签订的《炸药生产车间2013

 

年工作考核任务书》),公司综合管理处的职责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

 

目标,组织制定相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和各部门年度指标,负责生产经

 

营计划和现场管理工作(见第600644页综合管理处管理职责2.1,

 

2.102.11)。综合管理处调度人员刘明广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责任目标

 

结合市场销售和车间情况编制生产计划,报领导张卫国审核后生效,

 

不需要分管的领导签字,孟祥森来之前,彭汉雷总经理分管101车间,

 

生产计划从没有经彭汉雷总经理或其他副总经理签字,见当时的生产

 

计划表。孟祥森刚刚回到公司分管生产,因为对生产不了解,为了熟

 

悉工作,他才签的字。生产安排计划是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利润和经

 

营目标的直接结果。

 

国务院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技术组调查报告,直接证明了并不是孟祥森安排101车间实施生产作业。

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查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长期超员超量生产,该公司2012年实际生产震源药柱12937吨,超过许可能力近一倍……国务院5.20技术组的调查报告证明了2013520日并不是孟祥森安排101车间实施生产作业,济南民爆公司从2012年生产线建成起就是这样生产。也正因如此,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济南市经信委、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及保利集团领导“2012年以来多次组织或参与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发现和查处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该公司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详见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6、关于违反的安全规定,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查明公司违反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三个规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指502工房没有取得乳化炸药的生产许可证,即违规增加炸药品种,这点起诉书没有指控孟祥森,因此这个规定与孟祥森案件无关。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2012年公布,20131月实施,针对本案是指在震源药柱产品上加装起爆件要备案,这个规定在2010年的培训时还没有出台,公诉人出具的孟祥森2010年培训的证据不能证明什么,而且孟祥森当时在费县,对公司情况不清楚。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2007年公布,孟祥森在搞市场销售,对此了解不够。

7、孟祥森的时间哪去了?

孟祥森2013415日调回公司,公司决定他分管生产。从416日至520日爆炸,扣除每周一天的休息天共5天,扣除五一劳动节的3天假期,孟祥森共工作26天,孟祥森还分管老厂,每周去老厂值班1天,扣除5天去老厂值班时间,孟祥森在新厂工作才21天,期间421日还参加劳模候选人研究会议(421日),427日劳模表彰大会暨岗位技能竞赛启动仪式,510日的2013年第一次项目立项评审会等各种会议,实际了解和熟悉工作的时间仅为半个月。摆在孟祥森案头上的工作很多,孟祥森按照自己的工作思路,先后找101车间、102车间、201车间许多正副带班主任、班组长谈话,从了解员工思想状况入手了解情况,因为孟祥森不分管安全和技术工作,安全和工序工艺技术不是他的职责,并且孟祥森仅仅是分管生产,不具体管理,具体管理的是胡泽刚总经理助理,所以半个多月的时间没有掌握安全生产中的违规问题是有客观原因的,也是正常的。

综上,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与事实不符,孟祥森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对于孟祥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孟祥森对工作认真负责,在工人干部中享有很高声誉,很多干部群众联名要求对孟祥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101车间4号机子的爆炸,殉爆了其他无辜的1号机子、2号机子,我们不能因为公司其他领导人的犯罪行为,而殉葬孟祥森!要考虑孟祥森7年多的时间脱离生产车间的情况;要考虑孟祥森没有参与公司生产线的建设和验收,对生产线的工序、工艺、机器设计能力、设计要求陌生的情况;要考虑孟祥森新来乍到熟悉工作要有个过程及孟祥森不分管安全和技术以及不具体管理生产的情况;要考虑超员问题实际是违反工序造成的情况;要考虑2012年的超量生产及201314月份的超量生产不能推断孟祥森知道超量生产问题,2012年的生产孟祥森没参与,201313月份的生产孟祥森没参与,4月份也没参与全,孟祥森没有参与一个完整的月份生产;要考虑十几个品种的炸药和生产线及工艺,孟祥森初到对具体的生产线及品种不清楚设计生产能力属于正常的情况。

孟祥森是一位深受员工爱戴和尊敬的领导,员工们盼着他早一天回到工作岗位,希望法庭认真考虑员工们的心声,认真考虑本辩护意见。

 孟祥森辩护人: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晓光

 2014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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