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金律师简介 | 往事回首 | 疑案争鸣 | 刑法 | 刑事辩护研究 |
| 法庭辩论 | 北京地区办事指南 | 社会视点 | 律师收费标准 | 联系律师 | 友情链接 |
电话18601087319
当前位置: 首页<<<法庭辩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辩护



重大安全事故案件辩护词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4-3-3 14:36:19 点击数: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人孟祥森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孟祥森的辩护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调查,详细阅读了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2013520101生产车间的作业不是分管101车间的副总经理孟祥森安排的。

1101车间生产计划是根据保利民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冯怀禄签订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制定,不需要分管的副总经理批准或安排。

集团每年都与公司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规定完成的利润指标,是公司董事长冯怀禄与集团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见彭汉雷00134页供述及辩护人提交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证据),201323月份召开“2013年公司预算工作会议”,会后总经理彭汉雷又与各车建主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该目标责任书第6行规定“全年生产工业炸药和震源药柱产品52000吨,奋斗目标生产57000吨”(详见彭含雷总经理与具体管理101车间的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胡泽刚在20131月签订的《炸药生产车间2013年工作考核任务书》),公司综合管理处把集团下达给公司的任务分解给了各车间。这些都是在孟祥森就任公司副总分管101车间前早就安排好的工作。

2、每周生产计划由综合管理处负责,不需要分管的副总经理批准。

综合管理处的职责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组织制定相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和各部门年度指标,负责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综合调度和现场管理工作(见第600644页综合管理处管理职责2.1, 2.102.11)。

3、每周生产计划一直都是综合处负责人张卫国审定后生效,见每周生产计划表。

不能说孟祥森在520日至26日的生产计划上签了字,就说是孟祥森安排的生产,孟祥森来之前,彭汉雷总经理分管101车间,生产计划从没有经彭汉雷总经理或其他副总经理签字,见当时的生产计划表,综合管理处调度人员刘明广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责任目标结合市场销售和车间情况编制生产计划,报领导张卫国审核后生效,不需要分管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孟祥森2013416日刚刚回到公司分管车间工作,当时公司在开展三个体系认证工作,孟祥森以为他签字从手续上会有利于三个体系认证的通过,另外也是为了熟悉工作,所以才签的字。事实上车间的生产计划都是综合管理处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销售市场情况分解给车间,车间的生产安排计划是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利润和经营目标的直接结果。

4国务院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技术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证明了并不是孟祥森安排101车间实施生产作业,起诉书指控的与事实不符。

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查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法制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安全管理混乱且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长期超员超量生产,该公司2012年实际生产震源药柱12937吨,超过许可能力近一倍……国务院5.20技术组的调查报告证明了2013520日并不是孟祥森安排101车间实施生产作业,济南民爆公司一直就是这样生产。也正因如此,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济南市经信委、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及保利集团领导“2012年以来多次组织或参与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发现和查处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该公司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详见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这么多职能部门及安全人员多次进行安全检查,对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失察,并且这些人员很多都是参与过生产线和工艺等验收的人员,他们都没能发现,刚刚到任、没参加过建设和验收、一直搞销售又被借调到费县、既不分管安全又不管技术的孟祥森就能发现吗?

二、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一台装药机,乳化型震源药柱增加加装起爆件工序等,由于孟祥森新到公司并不明知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孟祥森对公司震源药柱生产线及工序的设计、建设、验收及试生产情况不了解。

101车间震源药柱生产线是2011年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建设,20129月试生产结束。在建设和试生产初间,孟祥森负责销售及开拓市场,后被借调到银光公司主持销售,对生产线的建设情况不了解;20126月,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将封样送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孟祥森在200公里外的费县银光民爆公司主持销售,对此不知情;20127月,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对该生产线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孟祥森仍然在费县的银光民爆公司,孟祥森对验收情况及生产线工序、布局和震源药柱生产设计能力不知情;20129月,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在济南主持了生产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产验收会议,孟祥森依然在银光民爆公司,对有关情况不知情。由于孟祥森未参与生产线的建设和验收过程,对整个生产线及各工序、机器的布局和技术指标、人员配置等情况并不知情。

2、孟祥森在2013415日回到济南民爆公司时,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及4台装药机俨然在车间里,给孟祥森客观上造成一种设计就是这样的假象,孟祥森不知这些是在生产线及工序等通过验收后公司擅自移入震源药柱车间的。车间也一直在增开一台装药机,孟祥森不知道4号机子不能开。

当孟祥森2013415日回到公司分管生产时,101车间及工房生产线早已建成并经验收,已经进入批量的规模化生产阶段。101车间4台装药机俨然摆在那里,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也俨然在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这一切对孟祥森是陌生的,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张贵宝没有对刚上任的孟祥森讲这是违法违规的,具体主管101车间的总经理助理胡泽刚没有对孟祥森讲这是违法违规的,也没有人告诉孟祥森他们曾躲避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情况。

济南民爆公司自200910月起就生产带有太按起爆件的乳化震源药柱,公司一直是在乳化型震源药柱加装起爆件工序,孟祥森并不知其违法违规。

法庭上,对于101车间地面站有几台装药机子的问题,孟祥森回答说有34台,这说明孟祥森对车间生产线还处于陌生状态(其实是有4台),对于为什么要设计34台机子的问题,孟祥森不知道,可见他对四台机子的设计规范和要求不清楚?不知道同时开3台机子是违反设计和操作规程的,对工序工艺部清楚,对震源药柱的年生产设计能力不清楚。

孟祥森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多次陈述是不清楚以上违规情况的,证人证言中也没有证人讲曾告诉过孟祥森以上安全违规情况,张贵宝和胡泽刚讲在2012年曾向公司反映过,公司没改正,也就不再讲了,而2012年孟祥森被借调到费县搞市场和销售,他不可能知道这些情况。

爆炸发生后,孟祥森睡不着觉,非常苦恼,他深深地自责,责备自己为什么不早点知道这是违法违规的?如果爆炸前知道,他会向总经理和董事长反映要求改正的,33条生命就不会牺牲,这也是孟祥森认罪的原因。

3、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查明公司违反的《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这些都是孟祥森被借调到银光公司和搞销售及市场期间新发布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孟祥森来说是陌生的。

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在分析事故原因时认为保利济南公司“2)违法增加生产品种、超员超量生产。违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规定,擅自将震源药柱压盖(加装含太安炸药的起爆件)、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502工房;擅自增加生产二号岩石乳化炸药品种并增开1台装药机和擅自增加生产线操作工。”

增加生产品种就是指增加二号岩石乳化炸药,也就是济南民报公司101车间地面站没有取得生产岩石乳化炸药的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的规定,而地面站的验收及试生产是在2012年,孟祥森在费县不知道验收情况,不知道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

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502工房违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是在2007227日发布,200781日起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是在2012年发布,201311日起实施的,孟祥森在20062月起就脱离生产搞销售及市场工作,而且一搞就是七年零二个月,2012年及20131月又不在公司,公司违反的这两个法规对孟祥森来说都是陌生的,孟祥森回到济南民爆公司时,公司生产线及工序、工艺都已安装定位好了,孟祥森不知道违规。

关于乳化型震源药柱增加加装气爆件工序问题,济南民爆公司2009年就制定了该工序的工艺的生产,一直生产,按照当时的规定是允许的,直到2012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出台变成违规。该规程第6.1.3规定:企业局部调整生产线工艺、改变工艺参数等应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以前并没有要求备案。该规定是2012年公布,2013年实施,孟祥森不在公司,不知情。其次,公司早在2012年就已经生产这种加起爆件的震源药柱,且2013423日总经理彭汉雷已经签字要求尽快生产,孟祥森哪里知道没备案。经向专家了解,加装起爆件工序是由企业自主决定,只不过是从2013年起要求备案。这从GB28263-2012  6.1.3规定中也可看出。

关于加装起爆件是否违规的问题,总经理彭汉雷在有的笔录中说没有安全隐患,不违规,有的笔录说不清楚;刘明广说没有安全隐患;赵锡海说没有安全隐患,我们凭什么说孟祥森明知违规?

本案中爆炸的原因是对于含起爆件的不合格震源药柱的处理上出了问题,不是加装起爆件本身的问题,即应该把起爆件切割掉并集中炸毁,济南民报公司先前是这么做的,后来不知什么时候改成用镰刀撬起爆件,这样容易导致起爆件漏药或起爆件混入费药中,有何伯英的笔录为证,彭汉雷也提到应当在安全距离外切割掉,侦查人员曾询问过带班主任何伯英,有询问笔录,公诉人没向法庭提交,辩护人请求法庭通知公诉人提交。长期搞销售的孟祥森哪里知道这些具体的生产工艺。

孟祥森自20062月起从事销售业务,脱离生产七年多,没有参与生产线的建设和验收,对新的生产线、工艺、工序及安全规程不了解;孟祥森不分管安全和技术工作,有专人分管,而随着近几年炸药技术的发展,很多安全设计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中关于工序、工艺等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性都变得很高,所以才不断公布新的规范和规程,要让多年搞销售工作、刚刚分管生产又不具体管理的孟祥森在半个多月的时间了解这些是很难做到的。

4、孟祥森对101车间超员超量并不明知。

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查明:“520日,甲班上早班(6:0015:30)5:30,配料工开始配料;6:10,班前准备完毕且相关设备正常后,开启12号装药机,开始生产直径60毫米的不带起爆件震源药柱;8:00,开启4号装药机,同时生产直径70毫米的2号岩石乳化炸药。随后,陆续有技术员、检验员等6名相关人员进入车间内工作。9:439:46,甲班组长和加料员一起先后从储物间抬了三包废药(经调查核实为该班518日的剩余废药)放在敏化机的西侧;9:5210:47,加料员分7次向敏化工序的搅拌机内加入36铲废药;10:51,该工房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发生时,502工房实有操作人员34(不含监控室1),超出工房定员20人。分布为:油水相制备2人,制药1人,布料管理1人,124号装药机各4人,热合2人,拧螺旋套4人,装箱封箱4人,运料1人,机修1人,技术员3人,质检1人,班长1人,司机1人。”

关于超员问题,辩护人注意到:4号装机4人,热合2人,拧螺旋套4人,装箱封装4人,合计14人,这些人员都是该工序的人员,是将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一台装药机所致,是公司违反设计规范和验收的工艺工序所致,而孟祥森7年多搞销售工作,没有参加该生产线的设计和验收活动,不知该工序是在设计和验收中没有的,不知其是公司后来擅自移入的,因而不清楚其超员。证人刘凯证言证明孟祥森在4月底的一个早班上到过地面站,当时28个人在生产药柱,刘凯证言证明28个人都是工序的人员,和国务院调查报告一致,这说明这些员工都是生产线上的人员,孟祥森并不知超员。而调查报告提到的“陆续有技术员、检验员等6名相关人员进入车间内工作”,事故发生日的上午孟祥森根据公司的安排在外面参加吊唁活动,对于这6人的进入是不知情的,这6人先后进入车间是他们自己及公司长期忽视安全所致。

关于超量生产,国务院5.20技术组调查报告查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超员超量生产,该公司2012年实际生产震源药柱12937吨,超过许可能力近一倍,20131-4月份已生产4554吨。济南民爆公司2012年超量生产与孟祥森无关,孟祥森当时不在公司,被借调到费县,孟祥森不知震源药柱生产线的设计生产能力是6500吨,他也没有参加生产线的验收活动,不知该生产线的生产能力。20131-4月份生产4554吨,因为生产是有淡季和旺季,是不均衡生产,后面的生产还没发生,4554吨并没有超出年设计能力6500吨,不能就此推理说20131-4月已超产,尤其是针对孟祥森不能推理,并且孟祥森不知该生产线的生产能力,所以起诉书称孟祥森明知超量生产是不能成立的。

5、孟祥森不分管安全和技术工作,半个多月的时间没有掌握工序的违法性具有客观原因,并且他的能力优势在于销售,在于开拓市场,见2013416日会议纪要及孟祥森简历。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2013121日发布)第五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规定:6.1.3企业在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咨询后,再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调整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一台装药机,乳化型震源药柱增加加装起爆件工序,是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分管技术的负责人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主要责任,法人代表、董事长冯怀禄承担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人。

从以上规定还可以看出,工序的改变是否符合技术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安全规程,生产加装起爆件工序的震源药柱是否应该备案不是孟祥森的法定工作职责。公司有专门分管安全工作和技术工作的领导,如果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一台装药机,是违反技术设计和安全规程的,以及超员超量生产等,公司负责安全和技术的领导应该制止或向公司反映,要求纠正。孟祥森不分管安全和技术工作,他分管生产,并且刚刚分管生产工作,半个多月的时间没有掌握这些工序的违法性等安全隐患是有客观原因的,这本身也不是他的法定工作和职责。

6、孟祥森新到济南民爆公司,短时间内摸清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一台装药机是违法的及由此引起的超员问题,以及具体生产线(如乳化震源药柱)的设计生产能力客观上是有相当难度的

孟祥森2013415日从借调的银光公司负调回保利济南公司,15日公司召开办公会议决定他分管生产。从416日至520日爆炸,扣除每周一天的休息天共5天,扣除五一劳动节的3天假期,孟祥森共工作26天,孟祥森还分管老厂,每周去老厂值班1天,扣除5天去老厂值班时间,孟祥森在新厂工作才21天,期间421日还参加劳模候选人研究会议(421日),427日劳模表彰大会暨岗位技能竞赛启动仪式,510日的2013年第一次项目立项评审会等各种会议,实际了解和熟悉工作的时间仅为半个月。摆在孟祥森案头上的工作很多,半个月的时间要了解方方面面是很难的,尤其是陌生的新工艺、新的生产线,并且孟祥森不分管安全工作。

7、孟祥森对工作认真负责,避免了事故损失扩大。

孟祥森被外借银光公司一年,本应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再工作,但他放弃了休息,先是找各个车间的主任、班组长谈话,了解员工思想和工作情况,了解员工的要求,了解车间情况,当孟祥森知道工人们反映强烈的一个月只休息一天的情况时,孟祥森要求车间改正,让工人每周休息一天。当看见其他工序的人来101车间帮忙时,孟祥森制止,为此幸存的工人非常感激孟祥森,他们说如果没有孟祥森,还会死更多的人。这也说明孟祥森并不知道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是违法违规的,否则他会制止的。孟祥森来时,这些生产线、工序就在车间里,给孟祥森客观上造成一种设计就是这样的假象。

综上,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与事实不符,孟祥森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对于孟祥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孟祥森对工作认真负责,在工人干部中享有很高声誉,很多干部群众联名要求对孟祥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101车间4号机子的爆炸,殉爆了其他无辜的1号机子、2号机子,我们不能因为公司其他领导的犯罪行为,而殉葬孟祥森!要考虑孟祥森7年多的时间脱离生产车间的情况;要考虑孟祥森没有参与公司生产线的建设和验收,对生产线的工序、工艺、机器设计能力、设计要求陌生的情况;要考虑孟祥森新来乍到熟悉工作要有个过程及孟祥森不分管安全和技术的情况;要考虑超员问题实际是违反工序造成的情况;要考虑2012年的超量生产不能推断孟祥森知道超量生产问题;要考虑十几个品种的炸药和生产线及工艺,孟祥森初到对具体的生产线及品种不清楚设计生产能力属于正常的情况。希望法院能客观实事求是的对孟祥森依法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这也正是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司法公正,不能制造冤案、错案。

以上意见请法庭认真考虑,把好审判关。

          孟祥森辩护人: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晓光

                                                      20142 24

【已有 篇评论。】---->





本站关键词: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
电话1:18310397214
电话2:18601087319 E-mail:jxglawyer@126.com
工商局注册电子标识
京ICP备05065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