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夏影,男,1979年10月18日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龙岩监狱服刑。
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错误,申诉人是完全冤枉的,故提出申诉。
请求: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福清市1996年发生的所谓“绑架、勒索、杀人”案毫无关系,案发时,申诉人与另外七个朋友均租住与深圳市宝安区,不在福清市。(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裁定书认定申诉人作了多次有罪供述,这些有罪供述均是公安侦查人员对申诉人刑讯逼供的结果,申诉人与所谓的绑架案没有关系。
该案发生期间申诉人根本不在案发地和案发现场,证据有:1、福州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三家联合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晨漳州市林下32413部队团政治部向证人林传奇作的调查笔录;2、福建省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雄、陈铭于1998年4月10日11时55分在证人林传奇当时所在的漳州部队向林传奇作的调查笔录;3、福建省高级法院刑一庭、本案的主审法官魏健等人向证人林传奇作的调查笔录;4、福建省高院(1999)闽刑终字第44号和闽刑终字第323号裁定书中关于“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参与绑架的事实全是依据证人证言和申诉人当时刑讯逼供下的有罪供述,没有物证,这些证人没有出庭和申诉人对质,他们是否也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法院应予调查,而且证人证言没有一个直接指证是申诉人参与绑架杀害了被害人,证人证言没有形成锁链,正如福建高院(1999)闽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年来,申诉人一直在申诉,福建高院知道本人是冤案,数次找申诉人要求给申诉人减刑,遭申诉人拒绝。申诉人确实是冤枉的,恳请最高法院调查核实,依法撤销原审枉法判决,宣判申诉人无罪,还申诉人清白。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陈夏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