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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当被告,法院判决难产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17:10 点击数:


2009年1223日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月塘村村民邓炳臣、叶包妹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告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复驳(200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322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时至今日,从立案之日起算,已经有八个月过去了,广州市中级法院一直没下判决,律师多次催促,仍然没下。这究竟是什么样的棘手案子,广州市中级法院为什么判决难产呢?

   原告邓炳臣、叶包妹在状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起诉状中称,20075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东莞市东部快速干线两侧的5万余亩土地进行统筹,其中3000余亩土地属横沥镇月塘村农民集体所有,统筹的土地很多属于基本农田。2007531日,原告等836名月塘村村民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东莞市人民政府对月塘村集体土地进行统筹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推选原告邓炳臣、叶包妹为行政复议案件中836名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代表。

2007年9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认定月塘村现有常住人口1059人,有836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中144人已书面撤回行政复议,其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数不明确为由,遂以粤府复驳【20074号驳回原告等836人行政复议申请。原告接到粤府复驳【200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后,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裁决申请书,请求责令广东省政府依法受理和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务院法制办转交的函后,对原告等836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恢复审查。广东省人民政府恢复审查后再次认定:月塘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人数为779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复议申请人380人,复议人数没过半数,不符合因不服处置共同共有的集体土地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的法定要求,遂于200825日再次作出粤府复驳【200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原告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原告邓炳臣、叶包妹认为,村民申请的行政复议一案是要求对东莞市人民政府统筹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并不是处置共同共有的集体土地。广东省人民政府不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是在人数上作文章驳回原告等复议请求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经国务院批准。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律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为违法。

    原告邓炳臣、叶包妹聘请的律师金晓光、段方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三)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都表明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村民认为东莞市政府对月塘村集体土地统筹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那么广东省政府就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审查东莞市政府对月塘村集体土地统筹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报批、审批等程序,包括是否经过半数村民的同意。如果是合法,则予以维持;如果不合法,则依法予以撤销。广东省政府对村民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进行审理,以申请复议的人数没过半为由,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置之门外,是违法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应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则辩称月塘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人数为799人,村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复议申请人380人,复议申请人数没过半数,不符合因不服处置集体土地权利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的法定要求,粤府复驳(200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究竟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说的对,还是作为村民的原告邓炳臣、叶包妹说的对?时至今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未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广州市中级法院至今未下判决,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该不该久拖不决呢?

另外,2010年6月7日月塘村村民邓容辉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被便衣人员带走,后被东莞市第三检察院以妨碍公务罪批捕,现被羁押在看守所。此前邓容辉一直认为有关政府违法征地和破坏基本农田并多次向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和中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实名举报。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0年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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