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经过调查努力,辩护人取得了南京润在公司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的证据,此外,还有高淳经济开发区出具的南京润在符合高淳县开发规划的证明等,详见以下证据目录。
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人提交证据目录
1、定埠镇政府出具的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是镇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证明。
2、南京润在公司土地使用证及高淳县定埠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协议(证实政府把集体资产的6000㎡场地和20间房屋租赁给润在公司等)
1、2两份证据证明南京润在公司对外宣传称自己是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及政府对公司持肯定扶持的宣传是真实的。
3、在工商局登记时取得各种荣誉的情况,证实公司确实取得许多荣誉。
4、梅永良2008年9月18日讯问笔录
证明孙海瑜在2005年3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石家庄公安局拘留的情况下,桠溪镇政府专门给河北石家庄公安局出具证明称南京润在公司是桠溪镇政府在当地的招商引资企业,高淳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孔德华也同意出具该证明。
这份在孙海瑜被抓的特定情况下,给公安机关的证明证实了南京润在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做法是得到地方政府同意和认可的。
5、南京润在公司宣传材料
1)省市领导黄莉新、罗志军视察润在公司的照片,2007年7月南京润在公司新区落成典礼照片等,领导再次以身体力行的行动证明对南京润在公司持肯定和扶持态度。
2)南京润在公司所取得的各种奖励奖状证书,公司的生产设备、车间宣传照片、产品宣传。
证明公司取得了各种荣誉和成就,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6、李农某、李东某、王治某、王荣某、辛培某、李祖某、鹿秋某、刘立某、赵金某等投资人员调查取证表。
证明他们之所以投资,是因为感到有省、市领导的支持,有政府的支持,项目是利国利民的,才投资,而且是放心投资。很多人都提到省领导黄莉新、市县领导刘以安的名字。
证明了在群众眼里,公司向社会吸收资金招商引资是得到地方政府和领导肯定的,而且公司是朝阳的,是大有前途的,领导的行为就是政策的体现。
7、陈某购买南京润在公司的灵芝实物(附照片)。
8、陈某及其以家人名义投资的部分合同及单据(另行提交投资清单)。
7、8证据证明陈某是受害者,而且就在润在公司2007年6月23日被聊城公安查处的前三天,即6月20日还以其父亲名义投资2万,前十三天即5月20日和5月10日其母亲投资十万,深受其害。
9、孙海瑜和胡臻笔录
证明陈某不符合一级代理商条件(一级代理商是:1、提成10%;2、按月汇报业绩)。
10、陈某讯问笔录。
证明立案不是高淳县公安局立案,是以南京润在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由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
11、南京润在公司2007年8月13日“关于延长山东市场购货合同法律有效性的通知”、“关于投资返利计划转型方案的通知”,“南京润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书”。
证明润在公司2007年6月23日公司被聊城公安查处后,公司蒙蔽投资者,陈某不知情,也证明王苹某所说后来看见陈某跟她一样参加公司的代理会议不属实。公司在2007年7月不返还投资者钱后,陈某忧心如焚,因为自己和亲友投资血本无归,不得不去润在公司观察。
12、高淳县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决定书。
证明补充侦查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指控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仍然不足。
13、张逢杰询问笔录。
证实陈某以前说过她不是代理。
14、济南赛特家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陈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证明陈某是共产党员,一贯遵纪守法,积极要求向上。
15、高淳经济开发区证明(休庭后提交)。
南京润在公司自2004年4月6日成立后就向社会吸收资金,这份书证证明2006年高淳经济开发区还在证明南京润在公司符合高淳县开发区规划。再次证明公司及其向社会吸收资金的经营活动是得到地方政府认可的,不能把陈某按犯罪处理。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田跟东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