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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尸九年,第一次盼来胜诉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28:02 点击数:


停尸九年,第一次盼来胜诉
仇德润老人的女儿,中央美院毕业生仇映红,1996年9月9日在与男友苏清福同居的住所内敌敌畏中毒,经空军总医院抢救,后在苏清福的要求下,北京市急救中心将仇映红转入当时的皇苑医院,仇映红死在皇苑医院。公安部门认定仇映红是自杀。

但仇德润老人始终认为女儿不是自杀,拒绝将女儿尸体火化,停尸武警总医院至今九年。九年来,仇德润老人奔波于公检法各部门,要求对女儿的死亡立案侦查,但公安部门维持了仇映红自杀结论,不予立案。

仇德润又提起了连环诉讼,先是将苏清福起诉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民事人身伤害赔偿,北京市海淀法院及北京市一中院先后判其败诉。仇德润申诉又被驳回,后来仇德润还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口头告知不予立案。

九年来,为了查清女儿的死因,为了找到当时抢救女儿的病历,为了打赢官司,仇德润换了一拨又一拨律师。

2003年6月27日,仇德润将当时抢救女儿的三家医疗机构告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八十余万元。官司历时两年多没有结果,2005年,仇德润老人遇见了金晓光律师,在金律师的代理下,老人2005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告赢了大名鼎鼎的北京市急救中心和北京天昱医院。尽管判赔数额很少,但这是仇德润老人九年来官司的首次胜诉,来之不易!首都各大报纸及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都先后进行了报道及采访。

附:律师代理词及部分新闻媒体报道

[律师代理词摘要]

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仇德润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三家被告医疗单位在救治仇映红过程中均存在过错。

1、关于空军总医院

A、违反了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及1982年1月12日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转院的规定,仇映红属于危险期的急救病员,应留院处置,如需转院也应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才能转院。空军总医院对不应转院的病人转院,对阿托品化的病人中断救治,严重违反医疗程序。

B、空军总医院也没有查明苏清福是不是家属?送入医院的人就是“家属”吗?

C、空军总医院为什么不提供急诊病历?因为医学上对阿托品化的病人是有严格要求的,要每时每刻给药、治疗、观察,是不能转院的。对阿托品化的病人转院是要死人的。

D、急诊病历就在空军总医院,有1997年3月13日空军总医院给仇德润、单志英的说明信为证。

2、关于急救中心

A、用普通车代替急救车;

B、出诊记录明确记载:

出发时间2:05分,到空军总医院2:15分。离开空军总医院3:00,到目的地时间3:08分,返回时间是4:00。

按照急诊中心的辩解是只用了8分钟时间就将病人送到,请问送到了什么地方?有没有签字等交接手续?而皇苑医院称是3:55分送入皇苑医院,4:00进入血液室,请问在长达50分钟的时间是,病人仇映红在什么地方?急救中心84号医生在什么地方,急救中心的车又在什么地方?急救中心对50分钟未救治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3、关于皇苑医院

A、皇苑医院没有救治记录,没有当时抢救时病情及治疗给药的临床记录,其在给医学会的函称,因发大水浸泡,不能提供原始病历。皇苑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B、蔡杰是抢救仇映红的主治医师,但蔡杰没有医师执业证,无行医资格,死亡证明上张冠李戴,在仇映红鼻孔还流血时即送入太平房冰箱。

二、不能进行医疗鉴定的责任是空军总医院、皇苑医院不能提供救治记录及相关病历,导致医学会终止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在对仇映红实施救治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三被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九条等规定对原告予以赔偿。

被告辩解仇映红死于DDV中毒而免除自己责任,无法律根据,三被告在救治过程中均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交通费,原告夫妇多次从锦州到北京往返,由于三家医疗机构拒不提供病历,致使原告长时间无法追究其责任,原告踯躅于公检法及全国人大,其所花交通费、住宿费远远高于诉讼请求。精神损失更是用20万元所不能弥补的。

综上,三被告在救治仇映红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予以赔偿。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晓光 赵瑞祥(实习)

2005年11月11日

[报纸摘要]

停尸九年 为女喊冤胜诉

中央美院毕业生死亡案昨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抢救医院存在过错

刚从美院毕业的女大学生仇映红在同居男友的住处服了敌敌畏身亡。映红的父母认为女儿蹊跷死亡涉嫌谋杀和严重侵权,停尸9年不肯火化,誓要讨回公道。在刑事立案不成、状告女儿生前男友又遭败诉后,映红父母将抢救女儿的3家医院告到法院,索赔80余万元。昨天,西城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两家医院承担责任,赔偿24000余元。这是仇父盼来的第一个胜诉判决。

胜诉赔偿不足停尸费7分之一

昨天上午9时许,美院女生死亡一案在西城区法院宣判。仇映红的父亲仇德润拿到了等待了两年的判决书。可是,对这份判决仇德润感到“接受不了”。法院判决北京市急救中心、北京天昱医院赔偿原告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4000余元。法院没有支持仇德润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也没有判赔一分钱的停尸费。“武警总医院已经开始催我交停尸费了,总额为16万元。”北京急救中心和天昱医院也表示,回去会考虑上诉。

9年“伸冤”路提起连环诉讼

1996年9月9日凌晨,中央美院的毕业生仇映红在与男友苏清福的同居住所内敌敌畏中毒。苏清福先将仇映红送到空军总医院抢救,后来又由北京市急救中心转送至皇苑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最后认定仇映红系自杀。9个月后,儿子仇中伟又在车祸中遇难。

一双儿女相继意外身亡,仇德润夫妇沉浸在深深的悲痛中。此外,仇德润对女儿之死心生重重疑惑——女儿左顶部头皮有皮下出血,心前区等处有5个穿刺针眼,双肺淤血水肿……自杀说难以解释这些莫名的伤痕。女儿死前到底发生了什么?敌敌畏是孩子自己喝的,还是他人灌进去的?9年来,仇德润抱着这些尸检的疑问走遍各个部门,希望通过刑事侦查揭开仇映红的死亡之谜。公安机关维持了仇映红自杀的结论。

仇德润转而控告女儿生前的同居男友苏清福,但被法院判决败诉。之后,仇德润夫妇才想起将急救过女儿的三家医院——北京空军总医院、北京市急救中心、中国医学基金会海淀皇苑医院起诉到法院。

男友强制转院导致死亡?

仇映红在空军总医院抢救已经有所好转,为何突然被转院?这是仇德润提出的最大疑惑。在法院审理中,空军总医院表示,转院是自称仇映红亲戚的苏清福再三要求的,苏还自己叫来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和医生,表示后果自负并签了字。

对此,西城法院进行了认定——在仇映红未脱离危险的情况下,其男友提出转院,空军总医院已经意识到转院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且进行了阻止。其男友不听从空军总医院的劝阻,坚持转院。因此,法院认为,空军总医院没有过错。

另外两家医院均被认定有过错。法院认为,转院时仇映红尚未脱离危险,急救中心不应在此过程中中断对仇映红的治疗,对此急救中心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医学基金会皇苑医院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施救过程没有过错,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推定其过错。因此,判决两家医院赔偿仇德润2万余元。判决后,仇德润不解地问:“如果像法院说的,是苏清福强制转院导致我女儿不治,为何我告不赢他?到底谁该对我孩子的死负责呢?”

转自北京晨报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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