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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租车经营者代表汤毓龙等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28:33 点击数:


2005年3月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引发了贵阳市2000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强烈不满,他们多次集体上访,并选出了代表。7月4日200多辆出租车经营者开车集体去市政府上访,部分车主违法堵路,造成贵阳市部分交通道路堵塞二小时,经营者部分代表被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逮捕。此案受到贵阳市各界人士及广大出租车经营者的广泛关注。

事件的部分经过是:

1、2005年3月25日《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出台,以下简称《草案》,这引起贵阳市2000多出租车经营者的强烈不满。《草案》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无偿收回,收回后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他们认为该《草案》与国务院办公厅[2004]81号文件精神相悖,《草案》没有规定优先权,等于是端他们饭碗。

2、之后,出租车经营者们自发地聚集上访,他们上访了省建设厅,贵阳市客管局等。

3、5月23日,出租车经营者再次集体上访省人大。

4、5月23日中午时分,贵州省领导及贵阳市委领导召集出租车经营者至贵阳市个协开会,听取经营者意见。

5、5月23日当天,2300多辆出租车经营者及车主选出汤毓龙、何成忠、金延忠等十余名代表。

6、2005年7月4日,经营者在军区礼堂召开大会。散会后,酿成堵路事件。

7、7月5日,有关部门召集代表们到老市委会议室开会商谈。

8、7月15日,有关部门再次召集部分代表及经营者开会,对经营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答复。

9、7月15日晚,部分代表被传讯,后被刑事拘留。

10、7月17日,200多名出租车经营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联名请求释放汤毓龙等代表,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过激行为。

11、7月25日,汤毓龙等代表被批准逮捕。

12、7月30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了部分修改,通过《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并规定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思考:

本案虽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但它起因于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权问题,反映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复杂课题,反映了政府是否应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作为一种资源出售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同时也关系到广大出租车经营者的生存状况问题,贵阳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情况是城市出租车经营的一个代表,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怎样搞好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关系到城市稳定与社会和谐,另外问题出来后,怎样正确对待群众上访,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等,都应引起有关部门的研究和重视。

 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律师

    2005年9月6日

附:贵州省出租车经营权条例出台惹争议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贵州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发了贵阳市2000多出租车经营户的强烈不满,他们多次集体上访,7月4日又集体游行去市政府,酿成了7月4日堵塞交通事件。出租车经营户代表汤毓龙等人被捕。

经营户对《草案》的不满之处主要集中在,一是出租车的经营权到期将被无偿收回,收回后将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出让,这等于是端他们的饭碗,他们的投资将无法收回。二是对于经营户的优先权问题,《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国务院办公厅曾在2004年11月出台81号文件,不允许再出台新的经营权政策,经营户认为《草案》与81号文规定精神背道而驰。而政府认为出租车经营权是有限的公共资源,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经营权。

[贵阳市出租车行业发展概况]

贵阳市出租车行业始于上世纪80年代,出租车经营户是以行政审批的方式进入。1992年,贵阳市政府开始实行出租汽车有偿出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1999年6月贵阳市人大出台了《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2003年8月贵州省政府也出台了69号令《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转让和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了出租汽车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

从1992年至2000年,贵阳市共进行了5批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拍卖。现在贵阳市城区共有出租汽车2800多辆,小公共汽车370多辆,其中除公交公司经营的500多辆国有出租汽车外,其余2300多辆出租汽车和370多辆小公共汽车均为个体经营,形成了由个体经营占据主导地位的显著特征。

在2000年的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中,贵阳市一部车辆曾拍卖出44.5万元的价格,创全国记录,贵阳市出租车10元的起步价在全国也算是高价。这与经济不发达的贵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何以造成经营者负重经营局面]

出租车经营因为技术含量低,工作相对稳定而成为抢手行业,但他们绝大多数是靠贷款负债经营。

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过高,一年2.2万元,经营7年,一次交齐15.4万元,对经营权的拍卖又使经营权价格居高不下,而多数经营户是通过市场转让而合法进入出租车经营行业的。

经营户代表汤毓龙曾经算过帐,他说在取得7年经营权限后,经营户一次性投入就达60.28万元,分别为行业进入费30万,经营权使用费15.4万,车辆购置及上牌照14万,车载台及计价器8800元。经营户们用房屋、出租车经营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和借款,最少的贷款也有15万元,高的有50多万元,平均20万元左右,在七的的经营期限里,经营者很难赚回投资。

贵阳市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出租车经营权益相关报告都显示,贵阳出租汽车经营户是亏损经营。

除经营权的因素外,诸如强制轮休、车辆提前更新强制报废、指定车型、定期保养、指定配件,“中改的”补贴偏低等也实实在在增加了出租车的经营成本,使经营者的经营异常艰难。

[《条例》正式出台]

2005年7月30日,在《草案》的基础之上,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正式通过《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纳了经营者数月上访提出的部分要求和意见,规定今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并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出让期限届满经营权终止,经营权出让遵循总量控制原则。

对广大经营户反映强烈的优先权问题,《条例》增加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出让期满3个月前,对期满后是否继续经营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需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条例》规定经营权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

《条例》增加附则一章,指出在该法规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满了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

[法律和社会问题]

一、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可把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资源出售?

二、在出租车经营权的问题上,政府的身份是经营者,还是管理者?即政府的定位问题。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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