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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富士康对翁宝等巨额索赔一案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29:54 点击数:


评富士康对翁宝等巨额索赔一案

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翁宝和王佑,提出“巨额”索赔及翁宝和王佑二人个人财产(房子、汽车、银行帐号)被深圳法院查封的消息,由于二位记者开通了博客向社会求助和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报道,引起了国人的关注,尤其是传媒的关注,许多网友纷纷发表评论,有人谴责富士康,有人支持富士康,更有人谴责深圳法院的查封行为,认为法院是为资本服务。

为什么此案能引起广泛的关注?

翁宝在自己的博客里倾诉:

这是我近10年媒体职业生涯中最艰难的时刻,在这样的压力下,我们承受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这种抛开报社,直接针对记者个人的诉讼;这种以巨额索赔为开局,以巨额诉讼成本为威慑的诉讼形式;这种以法人开户银行为担保,直接申请查封记者个人私有财产的方式,极致地威逼新闻从业者个人所能承受的局限……电话一通,就听到妈妈扑来的哭声,那种凄厉的恐惧,我终生铭记……

从这段文字可以体会到法律威慑作用的巨大。

8月28日翁宝王佑开通博客,经过媒体的报道,短短两天,翁宝博客的访问量已愈百万人次,许多网友表达了强烈支持翁宝和王佑的观点。

仅两天时间,在8月30日晚,富士康就戏剧性地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被告个人财产的查封,将3000万的巨额索赔变为1元,同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为被告。这种诉讼谋略的调整,想必是在富士康的计划中。

尽管富士康3000万元的索赔变为1元,尽管富士康申请解除了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但3000万元巨额索赔及深圳法院对被告个人财产查封所引起的震动和影响还远未消除。

富士康为什么抛开《第一财经日报》这个完全能够承担起3000万元“损失”的法人单位,而直接起诉记者个人,并且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记者个人财产呢?

很明显,就是给记者点“顔色”看,或者说教训一下被告。但遗憾的是富士康“动用”了法律的力量,也正是因为来自法律的威慑,才有了翁宝母亲的失声痛哭。

我们理解富士康的心情,因为资本总是在追求利润,追求在短时间内创造财富。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中谋得一席之地。“超时加班”的报道,影响了富士康的国际形象和声誉,伤害了富士康的感情,因为超时加班往往同低廉工资,甚至是“血汗工厂”联系在一起,为国际社会所唾弃。

本案折射出当前社会上一些劳动者的生存状况,折射出法律的某些尴尬,折射出一些法院的公正性问题。

一些网友提出,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不对,应起诉记者所在的报社《第一财经日报》,因为翁宝、王佑是职务行为。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最高法院1992年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最高法院在侵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这就是说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的不严谨在本案凸显出来。

关于深圳法院查封被告个人财产问题的合法性及公正性问题。

为了防止被告隐匿财产,造成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富士康起诉3000万元“巨额”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其目的是怕自己的损失难以执行回来吗?显然不是,因为如果是,他可以起诉具有财力的《第一财经日报》。问题分析到这里,人们不难看出深圳法院查封被告个人财产是否背离了法律的本意?

不等法院开庭和判决,提前查封记者财产,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将来法院判决记者赔偿损失的数额会离要求的相去甚远,达不到“惩前毖后”效果。而提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过向法院提供担保,以可能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换取法院查封记者全部财产,更能“威慑”记者,令其 胆寒,“规范”其今后行为,翁宝母亲凄厉的恐惧就说明了这点。法律失去了本来的价值。

尽管作为被查封人的记者可以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予赔偿,但从法律意义上说这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由于本案查封个人财产的巨大,金钱赔偿无法弥补被查封人及家人所遭受的凄厉的恐惧和“屈辱”,也折抵不了假借法律给予被告的不当“惩罚”。

富士康以法律名义查封了被告的个人“巨额”财产,给记者上了一堂精彩和终生难忘的法律“课”。

富士康状告记者一案更反映了一部分劳动者尴尬的劳动现状。一方面,一些劳动者为了挣点微薄的工资,自愿高强度加班;一方面,法律禁止严重超时加班,而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监察不力,甚至有的形同虚设。

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站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律师

20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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