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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的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4-4-21 12:48:53 点击数:


反败为胜的施工合同纠纷
   2004年8月的一天,天气闷热,一位当事人电话找到我,欲聘请律师打官司,我在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他,他就是我后来熟悉的白城市住宅建筑公司北京施工队的肖经理。
   肖经理看上去不到60岁,宽而清瘦的脸上布满了皱纹,脸苍老的有点像核桃皮,一双大而枯涩的眼睛似乎饱经风霜。肖经理向我介绍着案情,原来是他们给北京某自动化给水设备厂建造水池和泵房工程,工程早已完工,但对方拖欠其40万工程款未付。
   听着肖经理的陈述,我心里整理着案情要点和案件的法律关系,肖经理那清瘦而宽宽的脸庞,一双大而枯涩的眼睛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那核桃皮似的脸似乎讲述着做工程的辛酸。
   在我国,由于竟争激烈等各种原因,施工队受制于发包方,往往自己先行垫付工程开支费用,工程完工后,再找发包方结算,索要工程款,经过一次又一次索要无果后,万般无奈只好撕破面皮,到法院打官司。
   肖经理咨询完后后决定聘请我为代理律师。状告自动化给水设备厂,几经协商我们谈妥了律师费,肖经理说过几天再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 完后,肖经理高兴的请我吃饭,实在拒绝不过,我们一同吃了午餐。                   几天过去了,肖经理没有来。又过了几天,肖经理还没有来,我担心着肖经理,犹豫了一会,把电话打了过去。电话中肖经理说“有点变化,准备再找水厂要一要,如不行再委托你打官司”。肖经理的声音轻松而自信。
   半年过去了,我早已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肖经理那宽宽而清瘦苍老的面容也淡出了我的记忆,但是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我手机响了,一接原来是肖经理,听见肖经理的声音,他那宽宽而消瘦的脸庞,一双大而枯涩的眼睛,立即又闪现在我眼前。肖经理非常不好意思地说“实在对不起,金律师,后来我们没有聘请你是因为法官给我们推荐了一位律师,现在官司已经打输了,我们想重新聘请你,行不行?”听着肖经理的陈述,我明白了案件发展经过,原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已经判决肖经理施工队败诉,肖经理准备上诉。
   肖经理又一次来到律师事务所,这次很快便与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代理其上诉。
   案件很快上诉到北京一中院。
   按法律规定,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在一个月内审结,然而北京市一中院直到十一月三十日才做出裁定,审理时间长达四个月,可见官司难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多次接到中院法官要求律师撤诉的电话,律师拒绝了撤诉请求。
   北京市一中院终于撤消了房山法院一审裁定,指定房山法院重新审理,肖经理的官司反败为胜。肖经理知道在一中院胜诉的结果后,电话里连连说“谢谢你,金律师。我们以前走了一些弯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9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施工队,住所地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二区1号.
负责人肖国臣,队长.
委托代理人金晓光,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自动化给水设备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臧长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上诉人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施工队(以下简称白城施工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5)房民初字第10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04年11月,白城施工队以其为北京某自动化给水设备厂(以下简称水厂)施工后,水厂已给付工程款9.2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水厂给付工程款396353.79元.
原审法院追加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鹏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后确认,水厂作为工程的发包人,负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作为分包人的白城施工队可向承包人荣鹏公司及发包人水厂请求给付工程款,但发包人水厂仅应对其未向承包人支付的价款范围内承担向分包人给付价款的连带责任.由于水厂已将清水池工程款给付第三人,故其不应向白城施工队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白城施工队与荣鹏公司之间亦未对工程进行结算,白城施工队应得的工程款无法确定,故白城施工队要求设备厂给付工程款396353.7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5年6月20日,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施工队对被告北京某自动化给水设备厂的起诉.
裁定后,白城施工队不服,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水厂、荣鹏公司同意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城施工队向设备厂主张给付前欠工程款的诉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现原审法院以水厂已经将清水池工程款给付荣鹏公司,以及白城施工队与荣鹏公司之间没有对工程进行结算,白城施工队应得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白城施工队对水厂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有一百一十一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5)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刘 玉
                          代理审判员   肖 伟
                          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
         
       二0 0 五 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蕾




  北京市一中院将案件发回房山法院后,房山法院于2006年5月8日再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某自动化给水设备厂(以下简称水厂)仍辩称自己将工程发包给了荣鹏公司,工程款已与荣鹏公司结清,原告应向荣鹏公司索要工程款,为证明自己观点,被告水厂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荣鹏公司的发包合同。针对原告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被告称上面公章是莫经理盖的,但不是设备厂的,另外,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从荣鹏公司调取的荣鹏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三张票据。想以此证明工程是荣鹏公司发包给原告的,原告应找荣鹏公司索要工程款。为了推翻原告所说的2002年5月26日的工程预算书,被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原告“2002年12月20日的另一个“预算”。
  面对被告的精心准备,原告律师是怎样应对的呢?请看律师休庭后整理的代理词,它见证了律师法庭上的风采。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施工队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02年5月26日工程预算书的法律效力
该预算有原告、被告的盖章,应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2002年8月24日,被告在核对此预算工程量及价格的基础之上,对清水池工程结算时追加了20394.56元,见清水池工程经济签证。
虽然该预算上面的章子是北京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章,但被告认可这个工程,而且章子是被告的法人代表莫某所盖(见原庭审笔录32页倒数第9行和34页倒数第9行、第6行,35页第4行),代表了被告水厂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告在法庭上多次撒谎
1、被告称只盖了一个公章。
5月26日的工程预算书,清水池工程经济签证、工程资料移交书、清水池工程验收记录都有被告盖的公章。
2、被告称没有委托李二明做工程监理,不认可李二明的工作,否认本案的事实经过。
请问在清水池工程经济签证上面,清水池工程验收记录上面都有李二明的签字,同时又有被告的公章,对此被告怎样解释?这些都是当时的书证,铁打的事实怎能推翻?
3、被告不认可自己的公章,同时又拒绝对公章进行鉴定,见2006年5月8日庭审笔录,这是不是滑稽可笑?
4、被告法人代表莫经理在2006年5月8日的开庭中,前后陈述矛盾,而且与另一位代理人陈述也矛盾,见庭审笔录。
三、被告将清水池及泵房工程发包给了谁?
答案是发包给了原告,这有以下证据佐证:
1、原被告盖章的清水池、泵房工程预算书;
2、清水池工程经济签证;
原被告及监理李二明对原告的工程量及工程预算进行了核定,结果是在核定的预算的基础上,被告应给原告再支付20394.56元,为此双方达成了经济签证。该证据再次粉碎了被告的谎言,证明了清水池工程是被告发包给原告的,被告与原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3、工程资料移交书;
4、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清水池工程款8万元,一笔是5万元,有被告的支票存根,用途是“水池款”,有原告的借据,用途是“暂付水池工程款”,一笔是3万元,发票写的是材料及工人费。
四、工程是否结算?
答案是已经结算。
1、清水池工程预算价格是375008.74元,核定原告工作量结算时,被告又增加20394.5元,见经济签证。
2、泵房工程预算价格是92950.49元,2002年8月27日,原被告核定泵房工作量及价格时,协商将预算价格92950.49元的预算价格尾数去掉,以92000元为结算价格,被告庭审已承认,有被告上次提交的合同为证。
五、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多少工程款?
清水池工程款总计为395403.3元(含经济签证),被告2002年8月27日支付5万元,2002年11月22日支付3万元,下欠315403.3元。
泵房工程款为92000元(已去掉预算的尾数),被告2003年6月2日支付泵房费5000元,下欠87000元。以上两笔合计共欠原告402403.3元。
六、被告提交的2002年12月20日预算问题
1、该预算封皮与后面的预算是撕开的,不是完整一体的,纸张大小也经过裁剪加工处理,时间不是原告填的,原告不认可这个预算。
2、该预算没有被告的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被告提交的荣鹏公司于2002年5月20日、2002年4月22日、2002年4月30日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三张票据问题。
荣鹏公司曾借给过原告工程款用于建设清水池,后来荣鹏公司已全部扣回,见房山法院原审卷宗第66页荣鹏公司的证明。
综上,从清水池、泵房工程的预算、经济签证、验收到工程资料的移交及付款,都证明了清水池工程的发包方是被告,承包方是原告,被告将工程发包给了原告。被告和原告是工程的甲方和乙方,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002年5月26日的工程预算有原告的盖章,还有被告的法人代表莫余诚亲自盖的章,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已经结算,被告已支付清水池工程款为8万元,下欠315403.3元,泵房工程支付5000元,下欠87000元,两项合计欠原告402403.3元工程款。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决心将官司进行到底。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06年5月9日整理

北京房山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终于判决肖经理的工程队胜诉,肖经理知道大获全胜的消息后连连说:“不容易,太不容易了。”


        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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