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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经营罪的肖高文辩护的辩护词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21:04 点击数:


辩 护 词

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人肖高文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肖高文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肖高文,调取了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我对肖高文的被捕表示深深遗憾。肖高文完全是无辜的,肖高文与蔡卓华、肖云飞不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一、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
1、肖高文2003年为蔡卓华、肖云飞打工,受其委托,为其联系宗教书刊的印刷等工作,蔡卓华、肖云飞夫妇每月给其工钱1000至2000元。
2、对宗教书样来源、印制数量、发往地方及是否有利润,肖高文不知道,也没参与,只是接受蔡卓华或其妹肖云飞的委托,为其联系印刷单位。
3、肖高文是肖云飞的亲哥哥,而肖云飞是蔡卓华的妻子。
4、与肖高文同样的还有七彩虹印刷厂的生产厂长,70年代就从事印刷工作,对印刷行业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战某,肖高文联系印刷的绝大多数书刊,都是战某的厂印刷的。除了战若为外,还有为蔡卓华宗教书刊长期托运,库存的负责人刘某,及肖云飞雇佣的制作、排版的多位年青姑娘。
5、战某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上称自己错了,印了不该印的书。
6、起诉书指控蔡卓华、肖高文、肖云飞以从他人处收到的书籍样本或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材料为内容,雇佣他人排版并通过印刷厂非法印制,然而公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肖高文与蔡卓华、肖云飞有事前通谋或事后串通,唯一能说明问题的是肖高文是蔡卓华的大舅子,蔡卓华是肖高文的妹夫。
7、从本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肖高文的询问及对公安局的笔录进一步印证来看,肖高文只知道印刷书籍应有所谓的订单,对印刷宗教书刊会不会危害社会,他是不知道的。
8、肖高文是从事联系印刷的业务人员,他还接受委托为他人联系了许多其它书刊的业务。
二、辩护意见
1、肖高文是给蔡卓华打工的,与蔡卓华、肖云飞没有事前与事后的通谋,他并没参与所谓的非法经营,只是单纯地联系印刷,不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2、不能因为蔡卓华印刷宗教书刊没有批准手续,就认为肖高文是蔡卓华的同案犯。因为肖高文除了联系宗教书刊外,还为他人联系印刷了大量其它书刊,这些书刊有的也没有批准手续,即肖高文所说的“订单”。
3、对于联系印制宗教书刊,会不会危害社会,对一个普通公民来说,很难说他是明知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发行书刊毕竞和杀人,放火、投毒等明显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一样,发行书刊造成的危害市场秩序的后果比较“抽象”,不具体,一般公民判断不了,况且蔡卓华是否牟利,并没告诉肖高文。所以肖高文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故意。
4、如果肖高文构成蔡卓华的共犯,那么对印刷行业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具有三十年印刷经历,十年厂长经历的为肖高文印刷绝大多数书刊的战某不也构成同案犯吗?长期为蔡卓华宗教书籍托运、库存,并与蔡卓华、肖云飞等人多次联系的刘某(见公安局讯问笔录)不也构成同案犯吗?
3、蔡卓华、肖云飞的行为是否非法经营行为?衡量是不是经营行为的关键要看蔡卓华是否有盈利的行为及企图。(注:其他辩护人没有提到)从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看,除了蔡卓华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蔡卓华在向教友提供书刊的过程中获取了钱财,没有蔡卓华获得的钱财的单据,没有给钱人的口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仅有蔡卓华的口供,凭什么认定蔡卓华、肖云飞的行为是经营行为?
公诉人指控蔡卓华、肖云飞非法经营的证据不足。
综上,肖高文是打工者,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不能因为其是蔡卓华的大舅子,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人指控肖高文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金晓光

200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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