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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辩护词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21:37 点击数: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杨某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调阅了案卷,仔细研究了案情,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如下:

1、杨某是200411月到公司工作,是普通的蹬车工。

2、公司有制度,车工要绝对服从班长的,见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周某的当庭确认。

3、事情的经过是20041217下午,杨某和王某正在拉活,班长打电话叫杨和王到什刹海帅府来,到了之后,杨并没有打,王要动手,小二制止,说某某、某某马上就到,在某某、某某及班长动手打田某后,杨惧怕公司制度,跟着其他车工踢了两脚。跟杨一样的有车工席某和王敏,见张某的辩认笔录。

4、受害人田某及证人张某等均没有指证杨某殴打田某。

5、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中,杨并不是以寻衅滋事抓获的。

6、在公诉人指控的九个被告人中,寻衅滋事共九起,时间是从2004121720064月,杨仅涉及参与一起。

7、杨某作为一个普通打工的车工,没有阻拦他人拉客,没有欺行霸事,没有挑起事端,没有毁坏财产。

8、起诉书指控杨某肆意殴打田某,任意毁损财物,这一指控对杨某来说与事实不符。

9、公诉人始终没有拿出证据明杨某情节恶劣。

二、法律意见

公诉人指控杨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有两个,一是随意殴打他人,二是情节恶劣。

1、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法律要件。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杨某不是事件的挑起者,不是带头殴打田某的人,其参与的情节极其轻微,其刚到公司一个月,是被班长叫去的,他惧怕公司制度。老板、经理、班长以自己打人的行动作为命令,杨某只是附合着踢了两脚。

杨某没有今天打这个,明天打那个,没有寻衅阻拦他人拉客,在殴打田某一事上,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罪要求:必须是随意殴打他人。

2、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更谈不上情节恶劣。受害人、证人没有指控和指认杨某,公安机关的辩认照片没有杨某,其抓获经过也非寻衅滋事,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杨某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公诉人始终没有拿出杨某情节恶劣的证据,请公诉人拿出情节恶劣的证据。

综上,公诉人指控杨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法庭应依法应宣布公诉人指控杨某犯有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杨某辩护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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