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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情况反映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21:45 点击数:


情况反映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我是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石家庄某某公司总经理段某的辩护人,现将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向领导反映,恳请领导在百忙中关注此案。

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药包装的民营企业,历经20年的发展,土地、厂房、机器等硬件建设初具规模,资产达7000万元,公司具有15条药品包装生产线,年生产药用PTP铝箔600吨,药用PVC硬片年生产能力达5100吨,新上阻燃ABS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5000吨。

2002年,由于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公司生产销售呈现良好势头,为扩大再生产,急需大量资金投入,由于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难,在公司努力向银行申请贷款迟迟未果的情况下,为解决企业燃眉之急,由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同总经理段某商议,做出了社会参股的决定,从200510月至20071月底先后吸收了8千万公众资金(注:帐面资金1亿元,实际内含倒帐资金),已归还客户资金4千余万元,尚欠客户资金5千余万元。

20071月公安机关介入,2007216日,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随后有关方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冻结公司所有银行帐户,420日,企业大门被接管,明令公司财物“只准进不准出”,426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大楼被贴上封条,造成近百名正在为履行合同而加紧生产的工人当即下岗。公司被迫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现该案在某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即将起诉至某某市人民法院。

我们认为公司涉嫌犯罪,应当依法查处,如冻结银行帐户,扣押涉案款项,但彻底查封公司,使公司停止经营,则超出了法律范围,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某市有关方面将公司全面查封的行为,导致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中断,仓库里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报废或即将报废(注:均有有效期),公司关门,加重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公司吸收公众资金,一方面是由于公司不懂法律,法律意识淡薄,更主要的是由于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贷款政策,对民营企业贷款限制很多,一些民营企业很难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贷款,现在银行的贷款政策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滞后于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政策。

在法律上,一方面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方面民法又承认民间借贷,如19917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1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这就使人们产生困惑,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为了发展生产,可否向民间借贷资金?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款”概念应怎样理解?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是理解为包括所有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还是理解为为了进行资本或货币经营,而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义市场经济,国家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也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该条例于200771日起施行。

    一方面,为了企业发展,而不是象金融机构那样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资本运作,石家庄某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向社会吸收了资金,触犯了刑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客观上存在民间借贷的现状,现行民事法律亦认可民间借贷,加上段某等不懂法律或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酿成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后果。

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苦心经营20年,发展到今天规模不容易,恳请领导在百忙中关注本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纠正某某市有关方面一些不合法的查封作法,使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理本案。

 

 段某某辩护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07710

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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