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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省机关总工程师的噩梦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17:44 点击数:


  

尉德生(化名),今年56岁,一个山西汉子。他1972年参军,在某部队服役,无线电技师。1984年转业被分配到山西省政府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2000年3月至2006年2月,任山西省政府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职务。多年来,尉德生的经历还算平坦,虽然工作没有大的进步或职务没有大的进升,但也没有多大曲折,他和其他普通人一样默默无闻地工作、生活着。

然而世事难料,2004年12月13日厄运找上了尉德生。是什么事呢?据尉德生自己讲,单位的某领导(厅级)安排他去和某移动通信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合同和一份确认书,尉德生拒绝了,没有去。

这就是尉德生的不对啦,领导安排的工作怎么能拒绝?但尉德生讲,领导让他去签的联合开发合同和确认书并不是真的开发合同,里面另有隐情,而且是巨大的隐情

尉德生讲,由于自己没有去,遭来领导的不满。当天就被领导停止了大部分工作,2005年无事可做,并受到孤立,2006年2月没有宣布,就被免去了总工程师职务。

尉德生开始逐级上访,反映自己受到的打击报复,要求恢复工作,同时反映领导派其与移动通信公司签合同的真实情况。

2007年尉德生的单位整体搬家,尉德生讲自己做为一个国家干部,竟没安排给办公室,也就是说上班没地方呆。没给他安排办公的地方,理由是没有职务,尉德生无奈将自己原来办公室的物品、文件、材料等打包成几个行李存放到家里。

在尉德生家里,律师亲眼看到了地上摆放的那几个长竖不一的大行李,置身其境,律师仿佛感觉到了尉德生在单位的悲怆和难堪,泪水不由得涌上眼睛。

尉德生开始了上访,先到直属领导的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后来上访到山西省政府,最后到了国家信访局。

看着别人有工作做,自己没有,甚至连呆的地方都没有,尉德生终日眼含泪水,忍受着屈辱和难堪,度日如年。可以想象他内心备受煎熬。

    ......

经过一次次的上访,终于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尉德生上访有了结果。

2008年4月28日,尉德生盼来了重新工作的一天。这一天,在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过问下,单位给尉德生安排了办公室,尽管反映领导的所谓“严重问题”没有什么结果,但自己的工作有了结果,再不用忍受没有地方呆的屈辱了,所以尉德生还是非常高兴,如同久旱逢甘霖一样。

4月28日是他工作的第一天,这一天对尉德生来说,将永生难忘。他怀着重新工作的喜悦心情,开始收拾新安排给的办公室,打扫房间卫生,准备重新工作。

然而令尉德生始料不及的是,噩梦才开始,一场更大的灾难就象暴风骤雨一样,马上就降临到他的头上,生活对他绽开的笑脸转瞬消逝。他接下来将面对的是侦查人员的审讯和交待自己的问题,陪伴他的将是无情的铁窗和冰凉的手铐。

就在尉德生分给办公室开始上班的第一天,尉德生正在打扫房间卫生时,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办案人员走进了尉德生办公室,他们将尉德生带走。尉德生这一去,再也没回来。

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尉德生卷进什么犯罪事件里啦?

尉德生被带走后,便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刑事拘留,不久就被杏花岭检察院批准逮捕。

原来2007年12月27日一封“关于对山西省某委办原总工程师尉德生同志问题的举报”的举报信被寄给了尉德生的单位,举报信于2008年3月转给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事后尉德生告诉律师这是单位领导操控的,并讲述了一些细节和分析,这里我们暂且不提。

这样就发生了前面讲的2008年4月28日尉德生刚被分给办公室上班的第一天,正在打扫卫生,收拾房间,准备重新工作时被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带走的场面。

人们猜测着,尉德生真的涉嫌犯罪啦?

 

2008年6月30日,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以尉德生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尉德英提起公诉。杏花岭区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二〇〇〇年三月至二〇〇六年二月,被告人尉德生担任山西省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职务。二〇〇二年期间,某煤矿集团通信有限公司,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抢险救援无线通信系统为由,需使用1.9GCDMA通信网频率,找到被告人尉德生,被告人尉德生明知国家信息产业部文件不允许批准和使用1.9G频率的规定,在接受煤矿集团通信公司的两次宴请和接收米、面、油等土特产品以及10000元的好处费后,擅自承诺和默许该公司建立1.9GCDMA通信网。之后被告人尉德生还收取该通信公司的感谢费2000元,并安排其弟到该公司工作,二〇〇五年,被告人尉德生将10000元现金退还到通信公司王某。

被告人尉德生违反国家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通信公司从2003年起非法设台使用国家禁用频率1.9GCDMA通信网,并进入某市公共网络系统非法经营至今。该公司投资建设8000万元,网络规模较大,发展用3万户,从2003年至2007年非法经营偷逃国家频率占用费100万元,至2007年底已封停基站12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73324元,严重影响了我省的通信秩序和发展,给我省无线电管理机关造成恶劣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尉德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杏花岭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尉德生法庭上辩护称:国家的政策是2001年8月份下来的,他们应该知道,我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在饭桌上,我没有说过同意的话,他们说的话连贯起来就成了陷害我,我没有权利使用,上面还有领导,我也不可能。一万元是2002年10月份左右,我去大同市管理处宣布王某主任调离任命的时候,晚上通信公司的王某在宾馆门口硬塞给我的,王某扔下就跑了,打电话让他回来拿,他不回来拿,我一直要退给他,退了多次,最后退到其家里老婆手上。

公诉人辩论时认为尉德生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承诺过,吃饭在场的证人都能证实,吃饭后到2005年发生了送1万元,送米面油,安排其弟工作的事,由于被告人同意之后,这些都是感谢被告人的好处。

尉德生的辩护人梁庆山律师则提出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证言有的互相矛盾,尉德生怎么去吃饭的?煤矿通信公司的王某说是通过大同市管理处负责人王某请的尉,吃饭的人超过十个,而且其中有两个人已经违规,他们这是推卸责任。梁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联通山西分公司2002年6月26日给山西省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也就是给尉德生的单位送达的“中国联通晋运监字(2002)某某号文件”,这份文件上面有山西省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把手,也就是安排尉德生和移动通信公司签订合同的那位厅级领导“请尉总阅处”的签字,以此证明尉德生并不是私自回函,是领导安排尉的,该领导先前作证称不知此事,是虚假证词。

公诉人说,被告人的观点是证人证言都是伪造,那么被告人又提不出做伪造的证据,非常清楚的证明了为了这个事去了某煤矿,吃了饭,钱也收了,事也办了,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他们吃饭,从王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是为了办这个手续,要不给你一万元是什么意思?作为企业、用户,你就是最主要的领导人之一,也是因为这一点,公诉机关才认为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尉德生在最后陈述时希望法庭还自己清白。

2008年7月27日,杏花岭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

2008年8月27日,杏花岭法院对尉德生滥用职权案再次进行了公开审理,针对上次开庭尉德生辩护律师提交的联通来函上面“请尉总阅处”的签字,公诉人出示了补充证据:就是那位厅级领导的“询问笔录”,该领导以前作证称:2002年联通山西分公司反映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建CDMA通信系统的报告以及我委的回函,我都不知道。这次面对自己的签字,这位厅级领导承认了文件上面“请尉总阅处”的签字是其所签,但称怎么签的记不清楚了,并称“我签这份文件肯定是当时尉德生直接拿着这份文件找的我,他要求由他自己来处理此事,这件事尉德生没有给我汇报过,我也不知他如何处理的”。针对这位领导的这份询问笔录证言,尉德生在法庭上说他知道处理结果,是联通公司寄给单位公室,不是寄给他个人的。其辩护律师认为,只要是该领导签的字,就应该承担责任。公诉人称,该领导是否安排被告人,没有证据印证。尉德生说:我们单位一把手诬陷我,是大同市管理处的王某答应的,煤矿通信公司的王某曾说过。领导是知道这个事的。尉德生的辩护律师认为:今天公诉人提供的的证据证明不了尉德生滥用职权,煤矿通信公司建网造成了损失,是玩忽职守,责任人是该领导

     2008年9月8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又对尉德生以涉嫌受贿罪为名补充起诉,称查明二〇〇二年期间,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抢险救援无线通信系统为由,需使用1.9GCDMA通信网频率,为了获得准许而找到被告人尉德生,被告人尉德生收受该公司送的米、面、油等土特产以及12000元的好外费后,承诺该公司建立1.9GCDMA通信网。

检察机关认为,尉德生犯了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2008年9月11日尉德生家属到北京聘请了金晓光律师做为尉德生的第二辩护人。

2008年9月28日,尉德生案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这次审理的是受贿罪一案。

9月28日上午约10点钟时,尉德生双手带着手铐被带上法庭被告席,他一步一步向前挪动着,律师和旁听人员都注意到了原来他双脚还被带着铁链子。

是什么犯罪,竟然上法庭时双脚被带着铁链子,律师心里不禁吃惊,律师碰到的抢劫等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也很少有带着脚镣上法庭。

庭审中,尉德生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个证据,以证明尉没有在饭桌上做过所谓承诺,不犯有滥用职权罪,不构成受贿罪,法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为了证明尉的退款时间,公诉人拿出了9月22日(就是开庭的昨天)杏花岭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刚刚与煤矿通信公司的王某及其妻子做的调查笔录,王某及其妻子在这次的调查笔录里证明尉德英是2005年9月份退的款(注:王某妻子在2008年4月30日曾作证称是大约三年前退的款,也就是大约2005年4月30日前。而本案的调查时间,即案发时间是2005年6月)。辩护人立即向法庭提出该证据违法,理由是侦察机关的侦查已经结束,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侦察机关无权调查,并且检察院也没有提出补充侦查或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要求,其调查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尉德生时对其犯罪的行为是否依法初步查证属实?

检察院逮捕尉德生的主要事实理由就是有多个证人证明尉在饭桌上承诺了同意通信公司上马1.9GCDMA通信网。另一个事实理由是在2002年6月,联通山西分公司发现该煤矿通信公司建设1.9GCDMA通信网,就以中国联通晋运监字(2002)某某号文向山西省某管理委员会反映提出质疑,也就是向尉德生的单位反映,尉拿到文件后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也未给频率管理的业务部门说,而是私自授意一工作人员起草了回函,由他签发,欺骗联通公司,造成该煤矿通信公司进一步加大投资、扩大网络规模发展用户3万个。遗憾的是检察院没有听取尉的辩解,对尉的辩解可以说是没有认真调查。因为后来开庭时尉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那个厅级领导安排尉德生办理的签字证据证明了尉德生不是未向单位领导汇报,恰恰是该厅级领导安排交办的

    关于尉在饭桌上的承诺的证言,笔者认为这些证人,他们有的是大同市管理处的负责人,有的是煤矿通信公司的负责人,应该说他们对煤矿通信公司上马1.9GCDMA通信网是负有责任的,可能有的责任还会很大;另外煤矿通信公司的王某2008年3月20日自书的“情况说明”里指证多次在饭桌上做出给煤矿集团通信公司频率批件承诺的不是别人,正是大同市管理处主任(处长)王某,这份自书的“情况说明”和检察院对他搞的多份询问笔录相矛盾。尉德生又始终否认自己做过所谓承诺,呼喊冤枉。可见逮捕尉德英时,事实并没有初步查清。逮捕尉德英不符合法律对逮捕的规定要求。

     二、案件已脱离了侦察机关,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在法院第二天就开庭的情况下,在检察院没有申请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反渎职侵权局的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是否合法?其取证的目的无非是证明尉德英退款的时间是在案发后,案发后退款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问题是明天就开庭了,从程序上来说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还有权调查吗?在调查内容上,以前仍然是反渎职侵权局的询问,询问笔录记载的是王某夫妻说大约是三年前退的,这次怎么夫妻二人又齐声一致说是2005年9月退的款?

       在尉德生被关押的日子里,其家属五十多岁的刘女士一直向山西和北京有关部门上访,并进京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北京她半夜三点就起来到信访部门排队等候,有一次还被截访人员推倒在地,上访的艰辛可见一斑

2008年9月28日,即十一国庆长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杏花岭法院对尉德生进行了宣判,判尉德英犯有滥用职权罪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犯受贿罪,处一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二年。

尉德生没有犹豫,他向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时间已从2008年4月的春季,经历了炎热的夏季,现在已进入了寒冷的冬季,外面的天气已冻得脸疼,尉德生的案件还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审理中,没有结果。尉德生依然关在铁窗里的看守所,他的结局会是怎样,他的噩梦何时结束?让我们一起关注太原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

                         2008年12月12日

 

 

 

 附金晓光律师二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尉德生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尉德生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1、某某煤矿集团通信有限公司上马建设1.9G CDMA无线通信网的时间是2002年4月前。

山西省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晋某办发[2006]某某号文件关于“对某某煤矿集团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频率设置无线电台行为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证实该公司是在2002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9G Hz频段建立了无线通信系统。王某证言也证明了上述情况。

2002年4月已占用了该频段建立了无线通信系统,这表明其建设时间应是2002年4月前。

2、山西省某管理委员会开始调查某某煤矿集团通信有限公司建设1.9G CDMA无线通信网的时间是2005年6月2日。

2005年6月2日国家某办公室转来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晋通管字[2005]某某号文件,证明2005年6月2日山西省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该文件,开始调查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建立1.9G CDMA通信网的情况。

二、关于滥用职权罪

(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

一审判决称“经审理查明,2002年,……尉德生擅自承诺该公司可以建造1.9G CDMA通信网。

那么尉德生在2002年的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承诺的内容是什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

1、关于尉德生去某某煤矿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的时间,证言相互矛盾,一审没有查清。

公诉人证据10(该公司举报材料)说尉德生2001年12月和2002年2月两次到该公司。

公诉人证据2(王某调查笔录)说尉德生在2002年4至6月份去的,就这一次。见王某某2008年3月6日调查笔录第2页第9行,第3页第1行和第2行。

公诉人证据14(陈某某调查笔录)说尉德英2002年三、四月间先后两次来公司,见该笔录第3页第4至7行。

公诉人证据20(李某“情况说明”)说尉德是2002年5月左右某天。

证言矛盾无法证明尉德生去某市的时间。

    事实是尉德生2002年6月去某某市管理处开会,途中在高速路口被王某等大同市管理处的人接到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附近的某饭店吃饭。王某2008年3月20日的“情况说明”证明他一直未见尉德生,直到2002年中旬尉来同见面。这印证了尉德生所说。这说明尉德生去通信公司的时间是2002年6月份。

2.关于尉德生在饭桌上所谓的“承诺”内容,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甚至同一个人的一篇证言前后就很矛盾。

如陈某某2008年3月6日的调查笔录说尉德生说“回去跟相关部门领导碰一碰,”又说“1.9G的频点你们现在可以用,但不能给你们明确的书面批复,因为现在网通也在用,所以也不可能给你们批复,但3G网上时,你们必须撤出来”,又说“尉总默认此事,叫我们先用着此频点”。

赵某某说尉德生说“可以上马,审批手续待他回省里办理”,见赵某某08年3月21日书写的情况说明。

某市管理处的主任(处长)王某说尉德生说“手续办不来,不怕,我们也不查你,好好干吧,手续办下来时,自然就办下来了”,“你们发展的越快越好”。

陈某某自已的证言就前后矛盾。“回去跟相关领导碰一碰”,表示没有同意,“1.9G频点现在可以用……”表示同意,“尉总默认此事,叫我们先用着此频点”表示该系统已建成占用了1.9G Hz频率,不是尉德生同意建的,是在尉德生去之前就已建成,否则怎么能有默认此事?

陈某某的证言与赵某某的又相矛盾,陈某某说尉德生说不可能给你们批复,而赵某某说尉德英说他回省里办理。

 

再看通信公司王某的证言:

王某在2008年3月6日的调查笔录里,专门明确将检察院的调查人员记录的“1.9G CDMA系统”划掉,并加按手印,见该笔录第2页倒数第3行和第2行。

这说明王某否认了尉德英做过所谓可以建1.9G CDMA通信网的承诺。

检察院人员后来对王某所做调查笔录里,又称是尉德生承诺的建1.9G CDMA系统,正是得到了省某委办领导的同意,2002年10月开始建设等。前后完全相反,建站时间也完全违反事实。

还有一个相反的证据,就是王某2008年3月20日自书的“情况说明”里指证多次在饭桌上做出给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频率批件承诺的不是别人,正是大同市管理处主任(处长)王某。

另外,在一起吃饭的10几个人中,只有陈某某、王某、王某(管理处)、赵某某称尉德生做过所谓“承诺”,其他的都是没听见,不知道等。而陈某某和王某、王某和赵某某分别是通信公司和某某市管理处的负责人,是对1.9G CDMA通信网负有重大责任的利害关系人。

从上面可以看出,证明尉德生做过所谓“承诺”的证言相互矛盾,并且还有相反的证据,而尉德生本人一直否认做过所谓“承诺”。因此,不能判定尉德生做过所谓“承诺”,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

3.关于尉德生的职务,一审判决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认定尉德生担任总工程师职务,分管频率台站管理、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工作。事实是尉德生协助主任分管频率台站管理、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工作,分管频率台站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二)尉德生未犯有滥用职权罪。

最高检察院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滥用职权罪定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顶,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尉德生协助主任分管频率工作,没有超越职权,也没有违反规定决定或同意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建设1.9G通信网。

2、指控尉德生所谓“承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不能采信。

3、证人证言说尉德生承诺该公司可以建设1.9G CDMA通信网,从语言上这也说不通。

承诺是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说承诺可以建设1.9G CDMA通信网从语言上是说不通的。这也反映了证言的不真实性。

4、关于损失和影响了山西省正常的通信管理秩序及给山西省无线电管理造成的恶劣影响与尉德生没有因果关系。

从行为上看,尉德生没有所谓的“承诺”行为,与尉德生无因果关系;

从规定上看,与尉德生无因果关系;

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置、使用无

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作为通信公司,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是明知国家规定的,而且管理处主任王某证言说2001年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咨询时,其已明确告知信息产业部有文件,不能上1.9G频率通信网。该公司在没有得到国家批准并领取电台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建立通信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恶劣影响,与尉德生没有因果关系。

另外,从时间上看也与尉德生无因果关系。

其主站建成和占用1.9G频率的时间是2002年4月,尉德生是2002年6月去的某某地,尉德生去时,其早已上马开始建设。

5、关于2002年6月28日给联通的复函,是省某委员会领导某某安排的,尉德生没有超越职权或违规,也没有隐瞒什么。复函的主要内容是“你公司反映其已在建设的情况,我办将要求某某市管理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予制止。”(注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4至6行歪曲事实,说正在调查。这样歪曲的情况在判决书里还有)

而且,尉德生作为协助主任管理工作的总工,确实劝说过某领导给某某市管理处发文,并起草了“关于对某某煤矿集团通信有限公司建设无线接入网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一审中辩护人提交了带有红色套头的该文件审定稿。

综上,尉德生没有滥用职权,一审判决尉德生犯有滥用职权罪是完全错误和荒唐可笑的。

三、关于受贿罪

一审判决称“在某某煤矿集团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网络频率过程中,……尉德生收受该公司10000元好处费及两次宴请,并接受米、面、油等土特产,擅自承诺……”

(一)、一审判决同样没有查清事实。

1、关于收受1万元的时间。

尉德生说是2002年10月份,其去某市管理处宣布该处主任王某调动时,通信公司的王某找到尉德英扔下就跑。

另外,这一万元是尉德生主动告诉检察人员的,以证明自己没有帮助通信公司谋取利益。

2、关于退回1万元的时间。

尉德生退了多次,后来在2005年春节后的3月份退到王某某家里,退给了其妻子某某某。某某某在2008年4月30日的调查笔录里陈述是3年前退的,也就是2005年4月30日之前退的,这和尉德生说的能相互印证。

退款是在尉德生和某某某之间,没有第三人在场,为什么不采信二人能相互印证的证言?

3、关于接受宴请及米、面、油等土特产及安排其弟工作等。

并不是尉德生接受该公司的宴请,而是某领导的妹夫,当时担任某市管理处主任的王某出面宴请尉德生,通信公司的王某等证言证明是某市管理处王某主任在高速路口把尉德生接来,陈某某的证言也印证了这点。碍于王某是自己某领导的妹夫,尉德生不得不去。而且第二天王某又请尉吃饭,事先并没有告知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的人在场,尉去后才看到他们在场。吃饭后他们还请尉洗澡、唱歌,被尉谢绝。

不值钱的米、面、油等土特产是管理处王某主任放到尉德生汽车后备箱里的,尉德生并不知情,到老家后,司机才告诉尉德生王某放了米、面、油等土特产。

这些都是王某出面请的和安排的,只不过是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掏钱埋单而已,怎么能说尉德生接受该公司的宴请及米面油等,这也不能证明尉德生有为通信公司谋取利益的故意。

关于尉德生弟弟临时工的问题,是某市管理处的赵某某让通信公司安排的,一个月才400元工资的临时工,能说明尉德生有为通信公司谋取利益的故意吗?后尉德生要求其弟离开了该公司。

 

4、关于所谓的“承诺”,前文已述,这里不再赘述。

5、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

A、证明尉德生所谓“承诺”的证言,无论是在“承诺”的时间上,还是“承诺”的内容上都相互矛盾、前后矛盾,并且说尉德生承诺可以建设1.9G CDMA通信网,这句话本身从语言上就站不住脚。

B、有意思的是,就在开庭前一天,2008年9月22日(9月23开庭),反渎职侵权局的办案人员又找到王某和其妻子某某某重新做了笔录,证明退款是在案发后的2005年9月份。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侦查阶段已结束,检察院也没有要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无权调查收集证据,该证据是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是违法的,不应采信。

侦查机关在开庭的前一天违法去搞证据,实在滑稽可笑!

另外该证据和某某某前面所说的三年前退款,即2002年4月30日前退款相矛盾,也和王某在2008年5月14日调查笔录说是2005年6至7月份退款相矛盾,矛盾的证据怎能具备客观性?又怎能被法院采纳?

    C、辩护人提交了一把证据,一审判决为什么不采信?甚至连评判都回避?

现在辩护人又得到一份照片证据,向法庭提供。

(二)尉德生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王某给的1万元是在2002年10月份,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1.9G CDMA通信网早已建成。

2、本案开始调查的时间是2005年6月2日,尉德生在2005年3月将一万元退给王某妻子某某某。

3、客观方面,尉德生没有为某某煤矿集团通信公司上马建设1.9G CDMA通信网谋取利益的行为。

尉德生没有做过所谓承诺,也没有为该公司上马1.9G  CDMA通信网办理批文,没有给频管部门打过招呼为该公司1.9G CDMA通信网提供方便。一审判决除了相互矛盾的几个证人证言证明尉“承诺”外,什么证据都没有。

相反,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尉德生坚持原则,除了给联通回函表示要进行调查外,还建议领导某某给某某管理处发文要求调查,有红头文件审定稿为证,一审判决为什么不提?书证的效力总比证人证言的效力高吧,一审判决为什么采用效力低且相互矛盾的证言,而不采信书证?

关于这份书证文件,某市管理处说没收到,某某说相关文件未归档,为什么不归档?究竟是谁撒了谎?委员会领导某某第一次做证时说他什么都不知道,是尉德生瞒着他给联通私自回函,加上所谓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证言,检察机关才将尉德生逮捕。庭审中在辩护人提交了有某某领导签字的联通文件后,某某才被迫改口承认是他签的字,然而又说结果不知道,相关文件未归档。某某的证言有几分是真的?凭什么证明某某所说是真的?某某为什么不在文件传阅卡上签字,而是违反办公程序,直接在文件上签字,并且为什么不对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辩护人提交的带有红色套头的“关于对某某煤矿集团通信有限公司建设无线接入网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文件审定稿是不是真实的?尉德生做为协助主任工作的总工程师,是不是起草了要求调查处理的文件?

综上,尉德生是在2002年10月收取的1万元,案发前的2005年3月退还,尉德英不但没有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而且坚持原则,要求某市管理处调查处理通信公司1.9G CDMA通信网的情况,接受宴请及米、面、油土特产是某市管理处王某安排的,一审判决认定尉德生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尉德生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尉德生没有滥用职权,不犯有滥用职权罪;一审法院判决尉德生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尉德生依法不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尉德生犯有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完全错误的,判决应予撤销。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宣判尉德生无罪。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尉德生辩护人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 律师

                                   20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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