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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22:55 点击数: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陈智标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陈智标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之前,我会见了陈智标,阅读了法院案卷,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诉人第一项指控及南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一审认定“陈宁标、陈智标、刘德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石块拍打校车、放掉校车轮胎的气……等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了某芳华学校校车经营者的财物。这种认定无事实根据,与事实不符。

陈智标没有采用石块拍打校车,没有放掉校车轮胎的气,也没有威胁校车不得再进入三山。

事实是陈智标接到弟弟陈宁标的电话,告知他被校车撞了,让他过去,陈智标放下手中的活赶到现场。到现场后,陈智标看见弟弟陈宁标无大碍,提出让司机下车道歉就算了,这反映了一个普通农民的宽容与善良,然而司机却恶言相向“撞死活该”!司机的

恶劣态度激怒了在场村民,即是这样,陈智标也没有放掉校车轮胎

的气,没有威胁校车,而是与之对话,协商处理纠纷。

一审认定陈智标拍打校车、放掉校车轮胎的气、威胁校方等,没有证据。

(二)校方是否应予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陈宁标人身和财产均无损害发生,其向校方索要赔偿于法无据,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校车从陈宁标的右侧驶过,碰到了陈宁标的手,案发时去现场处理的警察陈镜某也承认“见到一辆摩托车与一辆校车发生轻微的碰撞,摩托车的挡泥板将校车左边车身表面的泥迹抹去”。退一步讲,即是没发生碰撞,校车作为汽车离摩托车如此之近,对摩托车人身及心理均构成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校车也应该赔偿的。

(三)3500元赔偿是交警参与协调之下双方达成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校车的承包经营人赵建某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上陈述“我又去找交警问他怎么办?之后交警就找摩托车主来说话,然后交警又过来说车主同意收3500元就算了。”(见公安机关对赵建某的询问笔录第3页,卷26页第2行和第7行)。这说明赔偿3500元是在交警参与工作情况下,双方达成的一致协议。

(四)陈智标没有得一分钱

一审法院认定陈智标犯有敲诈勒索罪是完全错误的。

二、关于公诉人第二项指控及南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一)一审法院认定陈智标等七人犯有敲诈勒索罪,逻辑混乱,不能成立。

1、公诉机关在一审中称:“被告人陈智标、刘德伙、崔永发、绍细虾与梁永波、陈继言作为村民代表,到油库附近的河堤上向林嘉某索赔”,一审法院查明现场有70余名村民参与索赔,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也承认,陈智标是村民代表,参与了谈判。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如果陈智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他70余名村民也犯有敲诈勒索罪,属共犯。

2、被法院采信的李礼某的证言中,李称:“油库老板想劝我们离开,但我们不同意……油库的人叫我们选派5名村民到油库谈,于是“发仔记”、刘德伙、陈智标、陈宁标、绍细虾等人进入油库。为什么代表村民参加谈判的陈智标被定为敲诈靳索罪,而李礼某却作为证人呢?一审法院逻辑混乱。

(二)陈智标本人没有,也没有指使其他村民长时间聚集在油库内外起哄、责骂油库人员、冲击油库办公室、威胁烧毁挖掘车辆、放掉停放在油库内汽车轮胎的气、用水管堵塞油库门口等,一审法院认定陈智标参与了以上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辩认的结果是,陈智标仅参与了部分赔偿谈判,并没有实施威胁方式,而且陈智标谈判中间离开现场去忙生意,没有长时间聚集在油库,等陈智标回来时双方已谈妥5万元赔偿。

具体事实经过是陈智标接到“阿伟”的电话,但陈智标并没有马上去,是“阿伟”不断的电话催促,告诉陈智标,油库在破坏土地挖坑建鱼塘,要求陈去阻止。陈智标去了,中间又离开忙生意去了,他没有与他人结伙,中间发生了什么,他也不知情,见相关案卷材料。

(三)应怎样看待油库的行为和村民集体索赔的行为

土地法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油库擅自用挖掘机挖坑建鱼塘是改变了土地用途,是违反土地法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村民基于朴素的法律意识,认为油库破坏了土地,违反了法律,因而他们一窝蜂地去阻止,并报警,请求警察阻止违反土地法律的行为。刘德伙拿出土地法向油库人员讲解法律(见案卷材料)就是明证。而且在村民的脑海里,国家虽然征用了土地,但没有使用,根据土地法等规定,土地就已经又回归村里了。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正义的,所以他们才报警,才放掉油库内汽车轮胎的汽,才威胁要烧毁挖土机。因为油库损坏了土地,油库愿意通过谈判赔偿,才让村民派代表谈判,因此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另外,从公安局对陈智标、陈宁标的“抓获经过”等证据来看,上面也反映了村民认为油库违法破坏土地,陈智标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保护土地,合法索赔。

(四)谁是土地赔偿的权利主张者

一审法院认定“即使营顺油库的经营者违法使用‘梅冲’地块,

依法处理也应当由土地原所有权人南村村民小组出面主张权利。”(见一审判决第43页)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在我国,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是村委会,不是村民小组,一审法院故意混淆概念,明显枉法裁判。另外,在村委会不主张权利的时候,村民为什么不能自发地主张权利呢?

(五)索取到的赔偿款的处理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等人就应当将以破坏土地为由索取

到的赔偿款项交回三山村民委员会用于恢复被破坏的土地,而不是用于私分及擅自处置到与“梅冲”地块被破坏没有直接关联的事务上。

首先一审法院前后矛盾,前面还说主张权利应是南村村民小组,后面又说钱款应交给三山村民委员会。

其次,村民为了维护土地,保护土地不被破坏和改变用途,他们花了时间,耽误了正常的工作和农活,每人分200元作为误工费合情合理。

村民把剩余款项尽管是交给了新填地村、禾仰村等5个村的幼儿园及奕西村、禾仰村等4个村作为龙舟费用,看起来与土地无关,但幼儿园及龙舟费用都是属于三山村的,在村民的眼光里,钱没有自己用,给了村里就是合法合理的。我们不可能教条化地要求村民机械地按法律要求去办,他们没那么高的认知水平。

所以认定村民的索赔是敲诈勒索,无论是从刑法理论还是从我

国的实际现状看,都是不对的,是站不住脚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完全错误的,属枉法裁判。

(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还分别严重地扰乱了生产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秩序。这种认为也是错误的,油库的行为违法,其破坏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村民制止违法行为并索赔,怎么能说是扰乱了生产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秩序?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陈智标犯有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属枉法裁判,应予纠正。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0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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