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南京市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领导:
受杨某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9年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办案单位是南京市公安局经侦队。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杨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将有关情况和理由反映如下:
杨某是上当受骗的被害人。
在杨某等众多投资者对润在生物公司的考察中,润在生物公司通过大量光盘、照片、展厅、实物证明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其中有国家领导人和国务院领导题字的奖状证书,有省市领导罗志军、黄莉新到润在生物公司视察的照片,有南京市政府送给润在生物公司的二十棵以示扶持的银杏树,还有润在生物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融资的挂牌等等,见有关证据。
润在生物公司的宣传,使不太了解法律的杨某等投资者以为润在生物公司是合法经营、合法融资,杨某相信了他们,以为他们的做法是合法的,才将家里多年积蓄投资公司,结果损失惨重,至今投资不能收回。杨某自己投资的同时,还加入了该公司,介绍了亲友等投资润在生物公司。我们认为杨某是润在生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害人,润在生物公司欺骗了杨某等众多投资者,她不是润在生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政府有关部门在扶持企业的同时,没有认真宣传国家法律规定,在管理上是存在一定过失责任的,恳请领导百忙中关注该案,督促办案单位依法查明事实,不要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金晓光
20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