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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来源:金晓光律师
时间:2011-5-9 11:23:37 点击数:


情况反映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我是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段树军的辩护人,现将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段树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向领导反映,恳请领导在百忙中关注此案。

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药包装的民营企业,历经20年的发展,土地、厂房、机器等硬件建设初具规模,资产达7000万元,公司具有15条药品包装生产线,年生产药用PTP铝箔600吨,药用PVC硬片年生产能力达5100吨,新上阻燃ABS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5000吨。

2002年,由于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公司生产销售呈现良好势头,为扩大再生产,急需大量资金投入,由于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难,在公司努力向银行申请贷款迟迟未果的情况下,为解决企业燃眉之急,由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同总经理段树军商议,做出了社会参股的决定,从200510月至20071月底先后吸收了8千万公众资金(注:帐面资金1亿元,实际内含倒帐资金),已归还客户资金4千余万元,尚欠客户资金5千余万元。

20071月公安机关介入,2007216日,公司总经理段树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随后鹿泉市有关方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冻结公司所有银行帐户,420日,公安机关接管企业大门,明令公司财物“只准进不准出”,426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大楼被贴上封条,造成近百名正在为履行合同而加紧生产的工人当即下岗。公司被迫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现该案在鹿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即将起诉至鹿泉市人民法院。

我们认为公司涉嫌犯罪,应当依法查处,如冻结银行帐户,扣押涉案款项,但彻底查封公司,使公司停止经营,则超出了法律范围,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鹿泉市有关方面将公司全面查封的行为,导致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中断,仓库里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报废或即将报废(注:均有有效期),公司关门,加重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公司吸收公众资金,一方面是由于公司不懂法律,法律意识淡薄,更主要的是由于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贷款政策,对民营企业贷款限制很多,一些民营企业很难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贷款,现在银行的贷款政策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滞后于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政策。

在法律上,一方面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方面民法又承认民间借贷,如19917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1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这就使人们产生困惑,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为了发展生产,可否向民间借贷资金?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款”概念应怎样理解?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是理解为包括所有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还是理解为为了进行资本或货币经营,而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义市场经济,国家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也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该条例于200771日起施行。

    一方面,为了企业发展,而不是象金融机构那样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资本运作,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向社会吸收了资金,触犯了刑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客观上存在民间借贷的现状,现行民事法律亦认可民间借贷,加上段树军等不懂法律或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酿成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后果。

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苦心经营20年,发展到今天规模不容易,恳请领导在百忙中关注本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纠正鹿泉市有关方面一些不合法的查封作法,使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理本案。

段树军辩护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07710

附有关材料

 

辩 护 词

(庭审后整理)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段树军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段树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

一、 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

1、 鹿泉市计划局给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发文,该

文件要求华盛公司尽快筹款。

2、 根据鹿泉市计划局的要求,华盛公司先委托仇宝某筹

资,后委托何占某筹资,之所以找他们,是因为他们以前给别人融资过,有人脉关系、客户资源及朋友,通过朋友的朋友筹资,这是华盛公司的本意,见段树军第1次讯问笔录。

3、 何占某不是公司员工,不受公司及段树军的领导,他

与公司的关系是民事上的委托关系。公司委托其筹资,按筹资金额的7%为其提成 ,但并没有委托其吸收公众存款,双方有委托协议。

具体怎样去筹资,是何占某搞的,见何占某讯问笔录及其妻子、岳母询问笔录。

4、 司法鉴定报告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

的规定,在鉴定程序上没有经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职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因而是无无效的。

5、 起诉书指控的段树军伙同何占某等人面向社会以合作

建厂为名,年利率18%的高额回报,累计吸收公众存款61533100元,这与事实不符。

段树军没有伙同何占某吸收公众存款,华盛公司委托何占某为其筹资,没有委托其吸收公众存款。

建厂是真实的,不是以建厂为名,筹资的目的是为了建厂,扩大生产。

关于61533100元的数额,无法认定,该数额与魏淑某交待的不相符合,司法鉴定报告是根据魏淑某提供的华盛公司财务账进行鉴定,其账面上没有反映出吸收存款的数额,许多仅反映了吸与还的差额,见鉴定报告叙述。

6、 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公诉人辩解说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二、 法律意见

华盛公司委托何占某筹资是在鹿泉市计划局“尽快筹款”的要求和指导下进行的,见鹿泉市计划局文件,华盛公司没有委托何占某向公众吸收存款。何占某虽是为华盛筹资,但对其违法行为,应由何占某本人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是允许民间借贷的,见19917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19991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效力问题的批复》。

在鹿泉市计划局的要求和指导下,华盛公司委托何占某筹资,对于发生了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华盛公司及段树军是有过失,但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因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是华盛公司委托何占某筹资的,所以华盛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如果何占某通过洗钱的方式为华盛公司筹资,华盛公司是不是也构成洗钱罪?而且,华盛公司是在鹿泉市计划局尽快筹款的要求和指导下筹资的,是不是鹿泉市计划局也构成单位犯罪?

公诉人辩称鹿泉市计划局的文件是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作用,那么指导作用是不是也该承担责任?

同样是委托筹资,同样是给予提成,为什么委托仇宝某不构成犯罪,委托何占某就构成犯罪?(注: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里包括仇宝某)。华盛委托仇保某和委托何占某的本意是完全一样,何占某的犯罪怎能归结华盛公司及总经理段树军?

综上,华盛公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经理段树军不承担主管领导的刑事责任,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段树军辩护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0786

关于本案的思考

我国在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也颁布了《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政府对企业的职责是引导、帮助、指导和规范。本案中鹿泉市计划局只要求华盛公司尽快筹资筹款,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规范,鹿泉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疏于履行职责,不仅没有按法律的规定帮助企业,而且在鹿泉市计划局要求华盛筹款筹资的情况下,一点都没指导、规范华盛筹资活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我们的父母官啊!你们是怎样在岗位上敬职敬业的?

案发后,公安机关不仅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彻底查封企业,贴上封条,关闭企业大门,禁止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查封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致使一部分群众上访。

法庭是否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广大投资者在法庭上“给段树军及华盛公司一次机会”的要求,考虑到华盛公司和段树军是过失,考虑到我们自己的责任,考虑到段树军已被关押这么长时间,考虑到诉讼成本,考虑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依法妥善处理本案,使本案结束在鹿泉市法院的一审程序上?

以上请法庭考虑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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