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申诉
2013-5-24 14:15:24 阅读:201【提示】这是发生在河北唐山的一起命案,被害人高燕会至今躺在太平间的冰柜里
没有处理,已经八年了,与此相对照,其年迈衰弱的父亲年年进京上访,
案件的纠结在于被害人认为公检法处理不公,一是还有真凶,二是附带民
事赔偿没有得到,法院判决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去掉,致使赔
偿不能落实。情况究竟怎样,请看高燕会的年迈父亲的申诉状,或许我们
从申诉状里能窥视出一些端倪。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云生,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大业里自建房三排五号,系被害人高燕会之父。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玉兰,女,194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大业里自建房三排五号,系被害人高燕会之母。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立春,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大业里自建房三排五号。系被害人高燕会之妻。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煜欣,女,200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大业里自建房三排五号,系被害人高燕会之女。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明,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1198809196811,满族,初中文化,唐山市路易斯酒吧服务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新军,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明水乡四间房村,系被告人董某明之父。
被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陆荣新,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路易斯酒吧,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明水乡平河子村,唐山市路北区路易斯酒吧老板。
被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宝林,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路易斯酒吧,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古治区北范新庄工房4排6号,唐山市路北区路易酒吧老板。
因唐山市路北区法院(2009)北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属错误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申诉人申请再审。
请求:1、撤销(2009)北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唐山市中级法院做为第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依法判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明无期徒刑,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宝林和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之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被告人董某明犯故事杀人罪,虽然其未满十八周岁,但依法仍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的第一审法院应由唐山市中级法院管辖审理,案件交唐山市路北区法院管辖是未审先定(判),违反法定程序。
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认定“董某明发现高燕会在吧台内翻东西,高燕会即持吧台上的弹簧刀将被申诉人董某明手指扎伤,逃离酒吧,被申诉人董某明追至酒吧外与高燕会发生厮打,并夺过弹簧刀朝高燕会颈部、背部猛刺数刀,至高燕会心、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董某明发现高艳会在吧台内翻东西,只有被申诉人董某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董某明开始供述说是在酒吧外面夺过刀子,并扎伤高燕会,后来又说在外面打斗时没有刀子;先前说是在外面夺的刀子,后来又说是酒吧里夺刀子,先前说“贼”是在吧台上拿的弹簧刀子并打开,后来又说没有看见高燕会从吧台上拿弹簧刀,董某明的小手指几乎被砍断,但他并没有说出是怎样被砍的,甚至说忘了,见董某明2006年9月29日讯问笔录,董某明的供述严重失实。
另外,本案很多事实没有查清:
1、现场勘查“吧台的抽屉被拉出,锁舌伸出”,这个现场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
没有高燕会强行打开或用钥匙打开抽屉的证据,很显然该现场涉嫌伪造。
2、吧台上的抽屉呈打开状,等待公安勘察,为什么酒吧里大片的血却被清理掉?
案件材料显示,沈照龙和王义军知道报警了,在已报警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把重要的物证——大滩的血清理掉?
沈照龙说他害怕血,一见血就晕,那他为什么还敢清理血?
另外,沈照龙在第一次(2006年2月22日)公安询问笔录中,称他是和老板刘宝林一起送董某明去医院的,并且他是在医院等着董某明做手术的,没提他去清理酒吧血迹现场。后来,在公安的询问下,他才承认他去清理现场的血了,根本没有去医院,他为什么要撒谎?
3、高燕会是自己跑回烧烤店的,还是被人送回烧烤店的?
法医鉴定表明,除四肢外,高燕会躯干被扎至少八刀,心、肝、肺全部破裂,下额也被深刺一刀。
这样一个人怎么能骑车逃回烧烤店?当时自行车在哪里?
董某明说他和高燕会在外面撕打,俩人均摔倒后,高燕会跑了,怎么跑的,他没看见,一个受伤如此严重的人,如果说自己会逃跑的话,董某明怎么竟然没看见?董某明一直说要抓住“贼”,怎么没看见他怎样跑?他为什么不追赶?他追赶不上他吗?
4、高燕会的自行车平常是放在自己烧烤店外面的空调旁边的,关于这点卷中有证据证明,如果说他骑自行车从酒吧逃跑,在生命垂危的关头,他怎么有力气舍近求远,并且违反平常习惯把自行车放在离自己烧烤店30米远的地方?
破案当中,高燕会的自行车为什么会神奇丢失?是巧合还是人为?
5、烧烤店的现场是不是伪造的?
刑警在3月4日对烧烤店的门进行了侦察实验,明明是在外面能从里面把门锁上,公安却出具证明称多次侦查实验不能,在被害人家属多次质疑情况下,才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在外面能把门从里面锁住,见案卷中证据材料。这是为什么?
按照董某明的说法,他和“贼”打斗了多个回合,双方多次支搏、撕扯,并倒地翻滚,还拽高燕会的衣服不让他跑,他是一路将“贼”从酒吧追打到外面,为什么在烧烤店发现高燕会的尸体中,装在死者衣服里面的15盒香烟完好无损,且没有掉出一盒?(吧台说少了15盒),这烟是不是他人装进高燕会尸体衣服里的?
烧烤店的门把手、自行车把手上的血被提取,为什么不提取这些物体上的指纹进行鉴定?包括香烟上的指纹?
综上,本案不是事实不清,而是严重不清。
三、对被申诉人董某明量刑过轻。
董某明多次持刀捅向被害人高燕会,并致其心、肝、肺多脏器破裂,情节恶劣并且严重,虽然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理不判死刑,但应依法处无期徒刑。
四、原审未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宝林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路易斯酒吧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陆荣新,但刘宝林和陆荣新共同经营酒吧,刘宝林是实际的经营者之一,案卷材料显示,刘宝林是酒吧老板,服务生和刘宝林本人均承认这点,董秀英也证明他是老板,酒吧一切都由他说话(见其询问笔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1992]第22号第46项规定,刘宝林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之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错误判决书,依法应予撤销和再审本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2010)刑立审查第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是完全错误的,恳请唐山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由中院自己作为第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高云生 何玉兰
张立春 高煜欣
2010年10月18日
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1992]第22号、第46: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