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不是主犯
2011-5-9 11:21:12 阅读:4304
第一被告不是主犯
2006年12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06]1193号起诉书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沈成义、沈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倪某某、郭某某、沈某某、骆某某八人犯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006年12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前五名被告人分别聘请了辩护律师。尽管天气较冷,但能容纳几百人的旁听席上坐满了旁听者,据说有政府官员也参加了旁听。庭审中五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为自己的当事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作为第一被告沈成义的辩护人,金晓光律师阐述了沈成义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法庭开庭从12月22日早晨8:30分一直持续到晚上6点多才休庭,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当晚8点多,法庭恢复审理,当即宣判,将沈成义从原来第一被告的位置变为第二被告,改变了公诉机关部分指控事实,并认定沈成义不是主犯,处缓刑当晚10点多释放回家。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沈某某三年六个月;王某某三年;冯某某二年;倪某某二年,缓刑三年;郭某某一年,缓行二年;沈某某一年,缓刑二年;骆某某一年。下面是金晓光律师的辩护词摘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沈成义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沈成义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人起诉的与事实不完全相符。
1、沈成义只是让教徒帮忙抢建党山教堂,没有煽动群众以暴力抗拒政府及工作人员执法。
2、教堂之所以停建七天,是沈成义做了一定的工作,他是应政府有关领导的邀请,劝阻党山教会信徒停建,公诉人反说是沈成义让停建七天以和政府谈判,这与事实不符。
3、沈成义是28日到案,29日下午政府部门强制拆除非法抢建教堂时所发生的事件不能说明是沈成义煽动。
二、公诉人对沈成义的指控证据不足
公诉人的证据没有明确证明沈成义煽动他人使用暴力,证据陈述都是他让教徒去“帮忙”,而笔录中帮忙的含义是帮助抢建教堂,做后勤等。一些证据提到是让教徒在马路口静坐,以阻止政府工作人员,但静坐不属于暴力的范畴。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犯罪要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犯罪构成上要求煽动暴力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了煽动,必须有暴力的内容,这些内容必须是明确的或接受煽动群众能够理解含有暴力的。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第二轮辩论中称,被告人要求很多人去帮忙抢建,而非法建筑是要被拆除的,所以被告人能够意识到可能会发生的暴力抗法的法律后果。公诉人就此推断被告人让教徒帮忙是具有暴力内容。这种理解不符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该罪必须是明确煽动群众以暴力手段抗拒法律实施。
四 关于本案,我多说几句。发生教徒抢建强建教堂原因复杂,本案宜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1、发生建、拆教堂的事件,一方面由于信教群众不懂法律,违法抢建强建的原因,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建成,木已成舟,政府就会默许,其他地方就有这种例子,所以抢建。另一方面还有党山镇政府个别部门和领导工作不力,工作失职失误的原因。
2、党山镇教堂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以前的教堂被党山医院占用,尽管后来落实政策,签有腾退协议等,但教堂问题多年来一直没有妥善彻底解决,这不能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得非常好。
3、党山镇有数千名群众信仰基督教,他们没有宗教活动的场所,我们有关部门为什么在土地规划中不进行适当规划?
4、公诉人辩论称政府做了许多劝阻工作,政府没有过错。是的,政府确实作了许多有益的劝阻、疏导等工作,但并不能说明在此事件发生之前,党山镇的个别政府部门没有过错,没有责任。
本案是教徒与党山镇政府部门的人民内部矛盾,原因复杂,而且正如公诉人所说,影响面广,已经受到一些国外的关注。所以我们应多做一些耐心细致的工作,用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法妥善加以解决,不能简单地适用刑法调整,请法庭考虑,以免给国家,给上一级政府造成不良影响,给敌视我国的境外组织或国家以借口。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沈成义犯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证据不足,所举证据没有明确证明沈成义煽动了暴力抗法,指控其他被告人的证据亦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沈成义辩护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律师
2006年12月22日休庭后整理
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
网址www.jinxiaog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