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1-5-9 11:21:31 阅读:7287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
(一)李某与杨某是托购者与代购者的关系,这有以下事实证明:
1、杨某对李某很尊敬,尊称李为杰哥,见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及庭审讯问和发问。
2、李某多次主动打电话给杨锐,要求为其代买毒品,并提前汇款出资,有李某和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二)杨某为李某代购的毒品,仅供李自己吸食,没有扩散。
这有李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见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讯问笔录及李某当庭供述。
(三)公诉人指控的杨某以45000元价格卖给李某甲基苯丙胺以及价格为6000元的氯胺酮,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受李某委托,杨某为其代买,甲基苯丙胺的价格是4万元,杨某没有1安加1千元,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公安机关对杨某的讯问笔录与李杰供述相矛盾,不能认定(在李某的供述中,杨某给李某的报价是1安8千元,不是9千元)。
(四)杨某没有获利目的
这有以下事实:
1、李某与杨某是朋友,杨某视李为兄长,称李为“杰哥”。
2、杨某向李实事求是报价,1安8千元,没有虚报9千元。
3、杨某为李购买毒品及“飞仔”镇静药品,自己垫付了6000元。
在法庭上,辩护人问李某:
问:为什么杨某给你买毒品?
答:帮忙
这充分说明了杨某没有获利的目的。
(五)事实也是杨某没获利
李某虽多给杨锐5000元,但杨某从深圳到长沙及住宾馆就花700多元,从长沙到北京共花去1500多元,包括车票300多元,在北京西西友谊酒店一天住宿就是570元,及打车等。另外,杨某购买从北京到深圳的机票是1580元,以上合计约4000元,还不包括吃饭,电话等,所以杨某没有获利。
二、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以本案中李某与杨某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根据杨某代购毒品的数量,甲基苯丙胺136.44克,氯胺酮54.64克,杨某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杨某是从犯和初犯,因年轻无经验,交友不慎,应比照李某刑期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杨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建议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