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区法院:请依法释放许存兵
2025-3-30 18:23:53 阅读:132请无罪释放许存兵的请求书
尊敬的蜀山区人民法院赵生升院长、丁雷、张磊、吴成莹副院长:
贵院目前审理的许存兵涉嫌诈骗罪一案,审判长是毕某某法官,许存兵完全是冤枉的,没有证据证明许存兵诈骗拆迁款,现将有关情况向院领导反映,请领导关注和监督案件的审理。
许存兵没有诈骗,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诈骗罪:
一、银杏树的价值是评估公司评估的。许存兵与评估公司不存在串通合谋,公诉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中,认为许存兵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查明许存兵与管委会及评估公司勾结及利益输送的证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许存兵与他们勾结及利益输送。辩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四十二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请求贵院责令公诉机关提交补充侦查提纲,证明公诉机关也认为许存兵诈骗罪证据不足,公诉人未提交。(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公诉人的补充侦查提纲属于案卷材料,辩护人请求其提交或申请法庭调取,有法律依据)。
二、在评估银杏树的过程中,许存兵没有虚构事实,银杏树是嫁接的,就摆在那里,这无须隐瞒,评估人员是专业人员,银杏树是什么样的,他们知道,评估是评估公司依法作出。
公诉人在法庭上称许存兵通过李某某、沈某某诈骗拆迁款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人情后感是侦查人员某某某诱导威逼下形成,许存兵多次说没有没有给沈某某好处,侦查人员说无法交差,威逼诱导许存兵。
四、公安办案人员涉嫌利用刑事手段插手许存兵的民事经济纠纷。
事实证明,2023年7月2日对许存兵所谓诈骗许某某、虚假诉讼、职务侵占罪等立案是错误的。而后在没有立案情况下,违法对许存兵进行所谓诈骗政府拆迁款的侦查,然后在2023年11月2日违法对许存兵诈骗政府拆迁款立案。
本案只有某某某一个侦查员,其他办案人员都是讯问或询问时临时拉郎配为其办案充数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员讯问及办案的规定,检察院对其他参与讯问的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他们都不是案件的侦查人员,都是某某某随意拉进来凑数的人。在检察院对许存兵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侦查机关可以对许存兵取保候审,但却违法实施监视居住,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不应适用监视居住。
办案人员威胁、诱导许存兵,选择性进行录音录像,以录像覆盖为由,拒绝提供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仅提供了最后一次的讯问录像,而且从讯问录像可以看出,有些话不是许存兵说的,是办案人员自己写上去的。蜀山区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在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及公诉机关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合法的情况下,未予排除非法证据。
2025年3月2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在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坚决的态度、刚性的要求、严格的措施,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要找准涉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刀刃向内、动真碰硬,采取更具针对性、更有实效性的措施,以“严教育”切实提高全警法治素养、执法能力,以“严制度”进一步堵塞漏洞、明确界限,以“严监督”把问题发现在早、解决在小,以“严查纠”做到查纠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务求取得可感可及可见的成果。
2025年3月26日最高检也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强调,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涉嫌插手及干预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例,先是以许存兵诈骗许某某250万、虚假诉讼罪、职务侵占罪等四宗罪立案,发现不行,又以诈骗政府拆迁款侦查,违法收集证据,然后立案,即使这样,也没有证据证明许存兵诈骗拆迁款。
自从2024年9月13日蜀山区检察院向贵院提起公诉,本案早已超过了审理期限,我们要求贵院对本案的审理进行监督,并依法释放许存兵,或改变强制措施。
以上反映和请求,希望能函复我们。
许存兵辩护人: 金晓光律师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