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玉案发回重审后的辩护词
2022-6-5 9:20:33 阅读:33王振玉不构成非吸、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及恶势力犯罪的辩护词
文|金晓光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振玉的委托和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王振玉的辩护人,现在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王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
王振玉没有向社会宣传吸收他人资金,也没有要求他人宣传或介绍吸收资金,这有公安收集的许多出借人的陈述证实,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只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且具有下列四个条件的,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条件之一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少数人的介绍或相传,不代表王振玉向社会公开宣传,很多出借钱款的出借人都证明王振玉没有宣传,也没有让他们介绍他人把钱借给王振玉。
定罪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示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少数他人的介绍或相传,是借款人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指控的35人资金表中(编号是司法鉴定报告中的编号):
1、 属于王振玉亲戚的有以下9人,这9位亲戚的钱合计是319
万,他们不属于社会公众,不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详细列举如下。
……(略)
属于亲家李文志(李杨洲父亲)的乡里邻居、朋友的有7人,合计347.785万
……(略)
与前面人员有关系的6人,出借款合计152万。
……(略)
二、王振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指控的2013年丰水源西湖苑寻衅滋事案
1、王振玉只找了一次艾滋病人,由于孟超报警,再没有去。起诉书指控的王振玉找艾滋病人去三次要账不属实,指控的王振玉误将孟某雯认成史燕红拦住索要债务,不属实,没有证据证明。
2、王新有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询问笔录(卷380页)及其他二位一起去的假艾滋病人李艳生、真艾滋病人朱银环均证实第一次去要账,警察就来了,这也与孟超2019年4月18日和6月29日的询问笔录相吻合,孟超在这两份笔录中明确承认9月21日是第一次,他当时就报警了,报警有警察接处警的记录,是9月21日,所以起诉书指控的9月21日之前带艾滋病人去孟超家要账不属实。
3、起诉书指控的艾滋病人第三次去孟超家要账,王振玉没在场,不能证明王新有的行为是受王振玉安排,王新有称是王新志让他去的,王新志没有证明是王振玉安排。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书也是认为不能排除王新有是个人行为,尤其是孟超给了他5千元和一条烟,他就没有再去。
4、王振华和孟桂香没有与艾滋病人去,公诉人移送的王新友的很短的剪辑审讯录像,王新友明确陈述不能确定是他老婆。
5、王新有2020年10月13日讯问笔录(卷386页)说不认识王振华和孟桂香,没听说过这个名字,并且按有手印。
6、王振玉没有辱骂孟超及家人,指控完全不属实。
7、侦查人员的许多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没有签名,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没有补正或说明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8、马某林不是具体办案人,是部门负责人,其将自己手机号违法告诉孟超(见受案回执),结合王振玉及其家人陈述的公安办案人员威胁逼供的言行,不能排除与孟超串通陷害王振玉及其的情况,桑某华证实孟超让他跟王振玉谈谈,让王振玉拿点钱,要不然就会通过公安局的扫黑除恶斗争告王振玉。
王振玉只是违法找艾滋病人要账一次,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找艾滋病人要账三次以上,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也是孟超等人在后面的笔录中故意诬陷王振玉找艾滋病人去三次的原因。
(二)2015年万福大市场寻衅滋事案
2015年4月20日就起诉了,这之后,王振玉不可能去到他家要账,都已经起诉了,不可能再找他去要账,这违反常识。
2015年4月20日以后,如果王振玉和王梦伟(王刚)去了,张振东不可能一直认为王振玉和王刚是同一人,张振东询问笔录说过,一直不知道王振玉和王刚是两个人,以为是同一人,起诉到法院后才知道不是同一人。
张振东及其家人说王振玉带两个艾滋病人来要账,检察院起诉书却起诉说王振玉威胁要带艾滋病人要账,这明显的与事实不符,是有人蓄意要把王振玉及家人整进监狱。
证人和债务人存在串通,如果多人又骂又吵,邻居不可能不去劝阻,邻居称出于面子见了反而赶紧溜掉,违背常识。
辨认笔录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公安公告征集王振玉及其家人犯罪线索的情况,并贴有照片。证人没有去过他家,不可能认识去他家要债反骂的人。
2015年3月王振华因为排尿困难,以及呼吸衰竭,天天看病输液,效果不明显,3月10号住院,做手术,3月14日出院,出院后天天挂着瓶子输液,出院后还留置着尿管,怎么可能去要债,更不可能去辱骂他人,因为手术,伤口恢复等,5月份也没有完全恢复,不可能去要债及辱骂他人。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至10月,王振玉带领王振华、王梦伟、孟桂香到张振东家要债8次,不仅没有证据,且有相反证据否定,以及违背常识,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因王振华提交了3月份住院看病的病历,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起诉书指控3月份的两次要账,如果王振华拿不出病历,法院原审根据张振东等人的言词证据,就会判决去了8次,多么恐怖!
公安多次逼问文盲孟桂香去了没有,孟桂香都坚称没有去。
王梦伟当庭出示的短信和播放的录音证明,王振玉没有去,都是通过短信联系合法要账。
(三)2016年赵桥集寻衅滋事案
李井红和王敏都说第一次3、4月份来要账,没有骂,没有闹。
第二次,李井红和王敏说法矛盾,李井红说来要账的四人王振玉及兄弟、媳妇、老岳母娘都穿黄马甲,而王敏说是老王穿黄马甲,公诉人没有提供黄马甲的物证及黄马甲的提供者,因而不能认定穿马甲。
第三次李井红说王振玉兄弟领着他老岳母娘去的,没有说穿马甲,他骂我也骂,中午才走。
第四次,李井红说王振玉的兄弟拉着他老丈母娘,当时还是俺两口在家,王振玉的兄弟让他老丈母娘呆在俺家不走,这次他们没反也没骂,王振玉兄弟在车上。
从他们的陈述来看,第一次是要要账,一句难听的话也没有说。
第二次要账是四人及穿马甲说法矛盾,没有物证,来的目的是要债,不是寻衅滋事,法律首先保护的是债权人。
第三次、王振玉的兄弟和老丈母娘去要账,不是寻衅滋事。
第四次为要账老丈母娘在他家要了一个小时,王振华在车上,目的还是要账,没有寻衅滋事。
王振华丈母娘当庭证明王振华没有辱骂、威胁。
从要账的时间间隔来看,一年春夏秋冬,一共才去四次,一个季度一次,从要账过程来看,是先打电话,李井红不放在心上(李井红询问笔录说的),才到家里要,从债务人履行义务来看,李井红两口一分钱不还,只是催促一下张保福还账。从行为上看,没有威胁、没有暴力,没有故意伤害,而且第一次一句难听的话都没有,后来老岳母和李井红双方吵架,这够不上犯罪,李井红、王敏没有一次报警,也说明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过分和过激。这里应当受谴责的是债务人丝毫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诚意。
没有证据证明穿马甲,王振玉、孟桂香的供述是办案民警周鑫拿王振玉女儿威胁下所说,孟桂香当庭说威胁逼他18天,王振华、王梦伟当庭都反映了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威胁的情况,辩护人申请排非,公诉人拒不移送审讯录像。
(四)2016年瑞草中药饮片厂寻衅滋事案
没有一份客观证据证明王梦伟去了,除了债务人一家三口的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
1、 王振玉没有带其他陌生人,没有带陌生人的证据,没有陌生人的姓名、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或录像。张亮夫妻说带的年轻人在院子里转悠,完全不属实。
3、没有证据证明王振玉、王振华辱骂、反闹,相反,张亮儿子张震说王振玉、孟桂香、王振华没有辱骂,没有反闹,就是来了要账,什么也不说,所以他认为是软暴力。张亮、梁影的询问笔录与张震的相矛盾,并且没有物证、书证、影像照片证实。
4、 如果真有穿马夹及辱骂,影响中药饮片厂生意,不可能不报警,如果有车挡门口,更是不可能不报警。
5、 中药饮片厂都有摄像头,辩护人提交的视频和抖音及法院
公布的失信人情况证据,证明债务人张亮、梁影欠许多人债务多年不还,债权人无奈拉横幅、发抖音诉说,债务人经商有一定法律常识和经验,如果王振玉家人去辱骂、反闹,张亮、梁影不可能不保存录像,不可能不拍几张照片。
以上指控的四起案件,除了第一起要债中存在一次找艾滋病人违法要账,其他三起案件,均没有证据证明起诉书的指控。
以上四起债务,利息按照当时合法,不属于高利贷,不属于非法债务,另外,因职业放贷人的规定是在2019年出台,不能认定王振玉以前的行为是职业放贷人,而且刑法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债务的内容违法,比如赌博之债、高利贷之债,不是针对借、贷主体的资格,辩护人坚决要求无罪判决,希望法庭担起责任,做无罪判决。
(五)王振玉等人涉嫌寻衅滋滋事案
起诉书指控的王振玉等人涉嫌13起寻衅滋事行为,没有1次能够成立,详见下面分析说明。
第1起,不能证明是王振玉、王振华和孟桂香去,孟凡良校长证明没有看见骂人,告诉他们以法律手段解决后,要账的就走了。
秦显灵说的与校长孟凡良说的矛盾,校长没看见骂人,就是要她还钱,没注意到有其他人,如果还有男的和女的骂、闹,校长不会不注意。
孟凡良校长看见有人在集体办公室问秦显灵要钱,什么时候还,秦显灵说丈夫不在家,他借你们的钱,你问他要去,有没有骂我记不清了,校长把男的叫到办公室告诉他不能到学校要,可以去家里,可以法律手段,男的就走了。
李自才说的与校长孟凡良说的矛盾,孟校长说他劝说后,男的就离开了,李自才说的他那几个人没有走,另外李自才说三人年龄都是三十多岁,这说明他说的三人不是王振玉和王振华及孟桂香。
孟桂香否认自己去过。
第2起,不能证明去要债的是王振玉、王振华和孟桂香,不能证明墙上的字是王振玉书写。
秦金玲询问笔录说秦金玲不在场,是听秦显灵说的,秦显灵也没出门,不能证明到她家要债的是王振玉、王振华和孟桂香。
李心平询问笔录只是证明有人在他家墙写欠债还钱字等,不能证明是王振玉写的。
家门口有人讨债闹,秦显灵没敢出来,她不能确切看到是谁来要债,他说的与包村干部乔石说的矛盾,乔石没见三个人,就一个人,也没骂,墙上的字之前就有。
包村干部证明乔小石带着一位要债的到李体良家,当时家里墙面上就有要债的语言,这人并没有涂写。
第3起,不能证明是王振华和他丈母娘及王梦伟来要账,不能证明王梦伟推倒徐红4、5岁的儿子。
李志峰不在场,徐红陈述与证人陈述有矛盾,徐红陈述三人在她家里骂,证人陈述是在门口;徐红陈述4、5岁的儿子咬王振玉的儿子,王振玉的儿子一把将她推倒,这不符合常识,四五岁小,咬不了人,尤其是如果家里来了三个陌生大人,孩子会害怕,躲在母亲后面;证人陈述有三个人在门口骂的,无法证明是王振华和他丈母娘及王梦伟;询问笔录后面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属于违法证据,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不能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不予采纳。
李体良2020年9月12日笔录
五六年前秋天晚上八九点,和几个人吃饭回来路过徐红家门口,看到一个年轻男子和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婆婆在徐红家门口反骂,欠债还钱之类的话,记不清骂的啥,都是靠你娘之类的,我们就过去劝赶紧离开,最后这几个人走的时候,看到还有一个中年的男子也是要账的,体貌特征没什么印象,只记得老婆婆六十多岁。没听到要多少钱。
司德良、刘飞询问笔录,基本同李体良。
三个证人陈述是发生在门口,徐红陈述是发生在她家里,且三个证人不能证明三个人是谁,没有辨认笔录。
第4起,不能证明有王梦伟参加,不能证明车是被强行开走。
丁峰没有提有王梦伟,只说有一年轻男子,丁峰说过认不出人,不具备辨认条件,其辨认笔录与他的陈述相矛盾。
吴痛快第一次笔录没有提有年轻男子,说记不住了,在场的对话也没有年轻男子的对话,第二次笔录说有年轻男子,第二次笔录明显存在诱导。同车的颜令令没有说有年轻人,提到的对话也没有年轻人。车是否被开走,没有报警。所以不能证明现场有王梦伟,不能证明车被强行开走。
王振华供述丁峰好面子,自己开车到金屋房产的。
颜令令2020年9月15日的笔录没有提到有年轻人,包括他们之间的对话,没有提到有年轻人。
第5起,
因为丁峰是法院的被执行人,王振玉按照法院的要求寻找被执行人并报告法院,丁峰被法院强制带走,这不是无故生非,不属于寻衅滋事。
第6起,不能证明王梦伟辱骂,不能证明王梦伟用砖头砸门,王梦伟提供有录音,能还原事实,债务人和证人提供了虚假证词。
刘圆圆证词证明王梦伟没有威胁、辱骂,不仅没有还劝阻他妈。
沈乾坤不在现场,好赌博,债务缠身,其所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梁敏年龄大了,其证言与刘圆圆矛盾,不能证明王梦伟有威胁、辱骂、强迫行为,梁敏所言为孤证,且与刘圆圆证词矛盾。
孟桂香的陈述是他儿子和他争吵,头撞在卷闸门上。
张宝诗2020、9、3询问笔录
张宝诗不在场,他是听他家属说的。王梦伟不可能用砖头砸门,一是有刘圆圆带着去到他婆婆家,他没有必要,他也没见到老婆婆,没发生争吵,不可能砸门,二是她一直劝阻他母亲不要闹不要骂,说他砸门不符合逻辑。
孔祥兰说的不是事实,如果是拿砖头砰砰砸门,门上一定会有很多坑,他老公回家后不会从里面往外推了推就好的,王梦伟不可能骂骂唧唧,他都不让他妈骂,他自己能骂吗?不合逻辑。
7、孟桂香和刘圆圆发生打架,是刘圆圆先前欠条上写的假名,不是无事生非,也不属于滋扰。
8、2015年4月20日王振玉就起诉了张振东,8月份不可能通知他到金屋房产去,说王梦伟强行把张振东从驾驶室拉出按在后门上,完全是颠倒是非的胡说,张振东的身高和体重都大于王梦伟,根本不可能。
9、张振东没有下车,不存在辱骂,有视频录像,王振玉已经通知法院,张振东是被执行人,法院让王振玉协助法院查找张振东,并提供线索。王振玉把张振东截住并报告法院,不是寻衅滋事。
10、王振华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不可能抢得过李井红,李井红是债务人,心里理亏,他是自愿开车到金屋房产的。
11、孟桂香没有到李欢欢家反骂,只是要钱催他搬家。
李欢欢不在家,其陈述是传来证据,其母亲张凤娥2020年11月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说就孟桂香催着搬家,其他人都没说啥,也没有人打,没有人骂我们。张凤娥2020年11月24日笔录与第一次的矛盾很大,是债务人串通之后的虚假证词。
12、没有反骂。
13、王梦杰根本没有反闹。
杨晓满说王振玉女儿去到她单位反闹两次,没有证据证明。何晓艳(杨晓满同事)证明那个三十多的女的没有骂人,没有闹,只是说欠钱来要一次一次的,就是不还,打电话不接,说给钱就是不还,时间没有十分钟。不属于寻衅滋事。
赵允秀说的不是事实,如果年轻女的躺在地上,何晓艳不可能看不到,行政办公中心都有录像,公诉人没有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寻衅滋事是随意辱骂他人、无故生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3起寻衅滋事,第1、2起不能证明是王振玉、王振华、孟桂香、王梦伟去要账。第3起不能证明是王振华、王梦伟三人辱骂。第4起,要账不给拿车抵押不属于寻衅滋事,是民事纠纷,没有寻衅滋事。第5起是配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丁峰被法院强制带走,不属于寻衅滋事。第6起孟桂香找刘圆圆要账,没有触犯法律。第7起孟桂香和刘圆圆发生打架,是因为刘圆圆在欠条上写假名字,欺骗孟桂香,双方均有错,双方均违法,不属于寻衅滋事。第8起,完全没有指控的事。第9起,配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法院将被执行人带走,不能认定违法。第10起,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寻衅滋事。第11起没有、也不属于寻衅滋事。第12、13起,没有反骂,没有反闹,不属于寻衅滋事。
催要合法债务,即使行为有轻微违法或不当,不适用刑法寻衅滋事罪,法律首先应当保障债权人要债的权利。
三、王振玉没有非法侵入住宅
马某灯、藏某霞陈述不是事实,仅有他俩的陈述不能证明王振玉、王振华在他家住过,马某灯到王振华家时,曾经被质问过,他说他在公安机关没有说王振华在他家住。
马某灯、藏某霞的陈述与生活常识相悖,如果家里真因为要债被人占了,她回娘家居住,娘家父母不能无动于衷,从他们父母笔录上看,也没有去她家看看,也没有问,连欠钱是否还上了都没问,所以即使有藏某霞带孩子回家居住,不能证明是因为有人非法侵入她家住宅,更不能证明是谁。
关于所谓的报警,吕杰和马某灯是朋友,不能证明他说的完全属实,并且,没有报警记录,也没有说是王振玉。
不排除马某灯欠他人的债务,与其他人的纠纷,马某灯欠有外债,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2014年8月25日马某灯、藏某霞还去王振玉办公室借了4万元,2015年春节借了3.5万,如果王振玉在他家住了五六天要账,不可能再借钱给他。
四、诬告陷害罪
因为调解,王某芝利用王振玉被抓想出来的心情,索要王振玉接近100万,王某芝存在过错,本案没有造成王某芝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五、 王振玉根本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等,王振玉及其家人根本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1、 王振玉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公诉机关起诉的几个
被害人均是因是常年拖欠借款不还的债务人,甚至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不是平常百姓,王振玉没有欺压他们,相反,老赖们躲债有术,仅有的一次是带艾滋病人找孟超要账,完全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这一恶势力特征。
王振华身患重病,不可能欺压他人。
孟桂香是个家庭妇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欺压百姓。
王梦伟(王刚)是大学生,后来又应聘到纪委,没有证据证明他欺压百姓,欺压债务人。
2、 起诉书指控的辱骂、威胁没有证据证实,债务人很多陈述
前后矛盾,债务人之间陈述矛盾,孟超2019年3月29日的询问笔录证明,有人拿着写好的违反事实的控告信,让孟超签名,本案存在有组织的对王振玉一家诬告陷害,目的就是不还钱。
即使有部分吵架、骂架,因为是债务人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因要账而生,不能认为欺压群众。
3、 王振华、孟桂香不属于恶势力成员。
王振华患有严重的哮喘、呼吸衰竭,是个严重的病人,孟桂香是个女人,只是因为牵扯到家庭债务,才去要债数次,其完全不属于所谓的恶势力成员,面对公安办案人员的一次又一次逼供,孟桂香在公安机关多次跟公安机关说不知道要债是违法的,要知道要债是违法的,就不会去要债了,欠债不还,要债天经地义,公安办案人员把孟桂香逼供到如此地步。法院如果听信公安的,把本案办成恶势力团伙犯罪,必将留给后世笑柄。
4、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意见判定恶势力的标准之一是根据
犯罪类型判断,即存在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还可能伴随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打砸抢等。王振玉涉嫌的没有一起是以上犯罪类型。
六、关于本案的证据
1、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基本都是与王振玉有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和家人的陈述,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他们提供虚假证言,并且存在相互串通商量和组织的情况,开始陈述和后面陈述存在矛盾,他们之间陈述也存在矛盾,结合王振玉、孟桂香、王梦伟陈述的遭到威胁、逼迫、诱导他们承认虚假事实的情况,他们的言词证据不能排除是他们之间串通及诱导下形成。他们的言词证据没有物证和书证证实,且与已知的事实相矛盾以及违背常识。另外他们是被列为失信名单多年的债务人,法庭应通知他们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因为刑事案件,任何人提供虚假证词,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2、辨认笔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因为公安把公告贴在王振玉家门口,及四处张贴,债务人及其家人和邻居很容易认清并记住王振玉及家人的面部特征,他们在一起说一说,议论议论,就会影响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及辨认笔录。
3、本案存在公安办案人员威胁逼取口供的情况,王振玉陈述办案人员拿抓女儿威胁王振玉,孟桂香当庭陈述办案人员威胁逼迫她18天,逼他承认,王梦伟反映办案人员说弄死他们就像弄死一只蚂蚁,用手持DV录像,孟桂香陈述有审讯录像,辩护人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法院通知公诉机关移送审讯录像或调取,本案在看守所的讯问根据公安部讯问录音录像规定,应该有录音录像,公诉人拒绝提供。法院应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22年4月17日
(注:辩护词有删节或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