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检察官妻子受贿罪不成立的律师辩护词
2020-10-10 10:02:43 阅读:29唐山检察官妻子受贿罪不成立的律师辩护词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金晓光(休庭后整理)
审判长、审判员:
受郑丽芳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郑丽芳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及立案均不合法
1、案件来源不真实、不合法
路南检察院的案件来源称是2017年4月案件来源于办理马晓艳涉嫌单位行贿案件发现的犯罪线索,这不属实,案件来源于政治斗争,而非办理马晓艳案。因为办理马晓艳单位行贿案的时间是2017年4月份,而实际上早在2016年的5月13日,路南检察院就调取了郑丽芳的银行存款情况,该证据已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到案经过没有法律手续
2017年4月23日将郑丽芳作为证人带到南湖廉政教育基地没有法律手续,4月23日、24日、25日强迫郑丽芳留在南湖基地。办案单位出具的说明,称是怕郑丽芳出去串供,而将其留在南湖基地,这违反法律规定。
3、立案不合法
因采取倒签日期的4月24日的郑丽芳书写的“具体情况说明”已经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4月25日对郑丽芳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是零口供立案,即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郑丽芳违法立案。
二、 郑丽芳被超期羁押,应立即释放。
郑丽芳涉嫌受贿罪一案,2018年10月唐山市中级法院撤销路南区法院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改变管辖,2019年7月22日唐山开平区法院收案,10月21日审限到期,2019年10月12日唐山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批准延期三月违法,因为刑二庭没权批准延期,2020年4月19日唐山中级法院又批准延期三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上一级法院只能批准延期一次,唐山中级法院违法批准延期,由于违法延期,导致对郑丽芳超期羁押,2020年7月,又报最高法院批准延期三月,最高法院没有认真审查,错误批准延期,所以对郑丽芳已经违法超期羁押,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九之规定,应立即依法释放郑丽芳或变更强制措施。
三、关于马晓艳的供述
1、马晓艳供述向郑丽芳行贿时,张绍东不在场,其供述是孤证,不能证明马晓艳向郑丽芳行贿。
指控郑丽芳受贿的证据,因郑丽芳供述全部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现在只有马晓艳和张绍东的供述,但马晓艳供述的向郑丽芳行贿时,张绍东并不在场,因此,马晓艳的供述无证据证明。
2、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马晓艳不可能向郑丽芳行贿。
因为丰润区防震减灾办从2012年9月份才开始审批马晓艳的唐山方达地质公司评估报告,马晓艳称用所获取工程款(评估费)的10%至15%用来行贿,2012年8月前,丰润区防震减灾办没有审批过马晓艳方达公司评估报告。
3、马晓艳供述不稳定,多次更改供述。
马晓艳先说2012年给郑丽芳行贿2万,后又改成3万;先说给郑丽芳分5次行贿51万,后又改成分12次行贿51万。
4、马晓艳的审讯录像是后期的审讯录音录像,最开始的和前期讯问的审讯录像没有提供,不能排除办案人员不供不录的违法情况。
5、对马晓艳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
办案人员曾让马晓艳照着纸条录音录像,因照着纸条被录进镜头,又重新录制,要求公诉人提供所有审讯马晓艳的录音录像。
6、马晓艳供述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
郑丽芳在南湖廉政教育基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马晓艳在南湖廉政教育基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亦不合法,其供述应作为非法取证排除,辩护人已经当庭提出对马晓艳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
7、指控马晓艳行贿51万不符合生活常识
2011年至2013年,马晓艳的方达公司在丰润区防震减灾办一共有八个审批业务,其公司收取的评估费一共是36.5万,扣除公司雇佣其他公司的钻机打眼、地质勘探、管理等费用和税款等,马晓艳所获利润最多10万,她不可能拿出51万行贿。
8、证人证言证明是老庄子土地所给马晓艳提供的帮助,不是郑丽芳
郑丽芳没有为其提供帮助,证人宋德强和李连祥证言证明是老庄子土地所介绍的马晓艳公司,并不是郑丽芳。
9、梁东敏证言不能证明郑丽芳给马晓艳提供了帮助
梁东敏证言不能证明是郑丽芳给马晓艳提供了帮助,一是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二是他说记不清是张绍东还是郑丽芳介绍的,三是幸福工程至今没有给马晓艳公司支付评估费。
10、蔡国庆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因为丰润区西魏庄子小学迁建项目是2014年8月份的,不在指控的2011年至2013年范围内,蔡国庆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四、关于张绍东的供述
1、对于张绍东的供述,郑丽芳予以否认,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孤证,不能证明郑丽芳受贿。另外,张绍东供述的受贿时间与案件其他事实不符,如2011年没有审批马晓艳公司业务,马晓艳没有给郑丽芳钱,郑丽芳不可能给张绍东钱,2012年8月份前没有审批马晓艳公司业务,马晓艳没有给郑丽芳钱款,郑丽芳不可能给张绍东钱款。
2、张绍东的银行存款不能证明是来源于郑丽芳
因为张绍东在作生意和炒股票等,其收支频繁,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能证明钱款来源于郑丽芳。
3、对张绍东的审讯存在不供不录的违法情况
张绍东的审讯录像是后期审讯录像,最开始的没有提供,不能排除办案人员存在对张绍东不供不录的违法审讯情况。要求提供所有审讯录像。
4、对张绍东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情况
张绍东妻子说办案人员在厕所对张绍东殴打,将其肋骨打伤,疼痛好几个月,并且,河北巡视组曾对张绍东做过相关询问笔录,请法庭向河北巡视组调取。
5、张绍东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郑丽芳在南湖廉政教育基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张绍东在南湖廉政教育基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亦不合法,其供述亦应作为非法取证排除,其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的笔录因受先前的影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关于马晓艳和张绍东自愿认罪的有罪判决,不能作为认定郑丽芳受贿罪的证据。
因为马晓艳、张绍东是自愿认罪,其认罪的后果只能适用他们个人,效力不能达于郑丽芳。另外,三人的案件本是一个案子,应在一起审理,检察院、法院违法审理,其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不能利用法院的判决强加给郑丽芳。
六、关于郑丽芳的银行存款
陈顺红出庭证明郑丽芳银行账户2013年11月1日存款10万是英语培训学校的开办资金,5.5万是英语培训学校的现金收入,并且有银行存单当日取出的打印记录证据佐证,同时陈顺红、白红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郑丽芳开有英语培训学校及旅行社,除了工资收入还有英语培训学校和旅行社的收入,所以郑丽芳的银行存款不能证明其是受贿所得。
证人依法出庭,证言取得程序合法,且证言内容与书证相印证,能够证明郑丽芳银行账户存款并非受贿所得。
综上,由于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及立案均不合法,法庭应驳回公诉机关的指控;由于指控郑丽芳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判决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郑丽芳依法不构成受贿罪。所以,法院应依法驳回公诉人起诉。
以上意见请考虑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李鹏
2020年9月29日
附:郑丽芳涉嫌受贿一案庭审直播视频链接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444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