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包阿日山不服通辽中院判决上诉一案
文|金晓光律师
【案情简介】这是2007年5月27日发生在内蒙古通辽的一起刑事案件,当年捅死人的韩某某和砍伤人的萨某某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罚,其他参与者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2024年,通辽市奈曼旗检察院以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起诉包阿日山等被告人,原审的本案也被通辽市中级法院拾起进行再审。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入再审程序可以是依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本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而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错误而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是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发现错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针对本案的再审决定,辩护人没有看到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没有看到通辽市中级法院院长发现而提交审委会或上级法院发现而指令再审的材料,也没有看到检察院抗诉的材料。辩护人看到的通辽市中级法院再审决定书上写的是经本院评查认为,本案确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然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那么,通辽中院进行评查有法律依据吗?笔者认为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启动再审的法定程序,通辽中院的评查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评查那一刻是否就注定了案件的今天走向和结果,不得而知。
本案原审判决包阿日山聚众斗殴罪,再审在没有改变起诉书的情况下,以新的罪名故意伤害罪判包阿日山7年,这是不是违反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的是起诉什么犯罪事实、什么罪名,应当以起诉书的形式明确告知被告人,并给被告人十天的答辩准备时间。原审起诉的是包阿日山涉嫌聚众斗殴罪,在检察院没有变更起诉的情况下,通辽中院自己评查然后启动再审程序,又以故意伤害罪重新对包阿日山判决,是不是有违法律规定?
内蒙古高级法院法官在与笔者通话时,提到了包阿日山涉恶犯罪,笔者想说的是,卷里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时包阿日山才从呼和浩特回到通辽不久,基本上不认识谁,本案的被告人,包阿日山绝大多数都不认识,其不是该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纠集者,不属于首要分子,不能因为现在欲办包阿日山恶势力集团犯罪,就配合把以前的案件事实拔高,更何况,包阿日山和辩护人均不认为包阿日山是恶势力集团犯罪,奈曼旗法院审理的涉恶犯罪还没有结果,而且办案单位在办理所谓包阿日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本文暂且不表。
本案卷中的证据证明本案砍伤包某顺的萨某某并不是因本次与闫某鹏一伙聚众斗殴而砍伤包某顺,萨某某是帮助G与敖某某一方打架,其当时知道G与敖某某约架和打架,G也告诉他了,其砍伤包某顺跟聚众与闫某鹏一方斗殴没有因果关系,通辽中院判决包阿日山承担萨某某砍伤包某顺的刑事责任是错误的。
本案包阿日山在上诉状中对通辽中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提出异议,属于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内蒙古高级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但电话中,内蒙古高院向笔者要辩护意见,没有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诚恳希望开庭审理并进行庭审直播,通辽中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就申请了庭审直播,庭审直播有利于进行良好的法治教育,有利于监督审判和公正判决,不应当被拒绝。
附包阿日山的上诉状,上诉状删去了许多内容,一些人的名字也隐去。
包阿日山辩护人: 金晓光律师
2025年4月5日
包阿日山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包阿日山,男,自然情况略
因通辽市中级法院(2024)内05刑再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请求:坚决要求开庭审理,撤销通辽市中级法院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判决查明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包阿日山、那某某组织聚众斗殴,认定包阿日山、那某某组织、纠集、指使他人报复对方是根据相互矛盾和多人矛盾的被告人供述作出,再审判决认为二人是聚众斗殴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二人对于本方人员持械斗殴的事实明知,对于对方人员的重伤结果有概括故意,包阿日山、那某某理当共同承担被害人包某顺重伤的刑事责任是枉法裁判,致对方重伤的是萨某某,其不是包阿日山找来的,其伤人的砍刀他是从特某某处拿的,其当时知道G与敖某某约架和打架,G也告诉他了,其是特地帮助G打敖某某对方的,不是与闫某鹏一伙斗殴的。
与闫某鹏一伙斗殴也不是包阿日山纠集的。2007年5月25日,吃饭与刘某蛟发生口角的不是上诉人包阿日山。提出与闫某鹏、刘某蛟约架的不是包阿日山,与对方约架联系的不是包阿日山,在停车场和广场发生斗殴的不是包阿日山组织的。上诉人根本不知道买镐把,上诉人不认识图某某,没有为了图某某被打而去报复对方。在葫芦丝台饭店吃饭不是上诉人包阿日山组织,是A提出,参与的还有B和C,是A买的单,目的是阻止打架。通辽市中级法院法官草菅人命。下面具体陈述:
……略
二、本案当年侦查机关存在严重的非法取证,上诉人包阿日山继续坚持要求二审法院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一)略
(二)对额某某的讯问是诱供、强迫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去说等非法取证方式取得,并且两天两夜不让其睡觉。
- 额某某明确说在公安审讯时两天两夜没有睡觉。
- 额某某明确说他想按照庭审时说的去说,侦查人员不让。
- 对其讯问是凌晨1:10分至3:10分。
- 同案犯包某明等数人在法庭上指证侦查人员不让他们睡觉。
三、原审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不难分辨他们说的不是事实。
1、包某某讯问笔录
包某某在再审开庭时说他没进屋里,另外,那个房屋不是包阿日山的家,是木某某的家。包某某讯问笔录说其到的时候他们正商量凑钱 买镐把和晚上吃饭,根本没有这回事,法庭查明,买镐把是E和F买的,不是凑钱买的,吃饭是A出的钱,当时没有说吃饭的事,吃饭是后来A提出的,吃饭地点选在A家门口的葫芦丝台饭店。
其他略
四、再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致包某顺重伤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砍伤包某顺的萨某某是某某某叫他去的,包阿日山当时不认识萨某某,砍伤包某顺的刀子与包阿日山没有关系,是他从特某某那里拿的,他一直藏着,当时其去现场打架是跟着G去的,G与敖某某通电话让敖某某快点来,通完电话G告诉他,“今晚把敖某某他们打了得了”,在打架现场,他看到敖某某一伙的三人拳打脚踢G,其中一人捡砖头将G打倒在路上,其决心帮G打架,其先拿砖头打人,后捡起地上的砍刀砍了包某顺。
即使法院错误认定是包阿日山组织了聚众斗殴,也不能判决由包阿日山来承担萨某某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通辽中院再审判决让包阿日山承担萨某某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完全错误。
另外,原审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指控包阿日山故意伤害罪,本次再审也没有变更起诉书,通辽中院再审认定包阿日山故意伤害罪程序违法。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包阿日山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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